談雇主提供工資明細及置備工資清冊之義務

在勞動契約之繼續性法律關係中,勞工負有工作之義務,雇主則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在勞動契約之履行中,有哪些文書是勞工可以請求雇主提供?這些文書,在此統稱為「勞動關係文書」,包括薪資明細、出勤紀錄等。就薪資明細,勞工是否有權要求雇主交付?如果可以,雇主應該在何時提供?需要提供多久期間以內的紀錄?如果雇主拒絕提供,是否會受到處罰?

【解說】

一、雇主應在發給工資時,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雇主在發給工資時,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那麼,雇主提供的「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即俗稱之薪資明細、薪資單),需要記載哪些事項呢?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2. 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3. 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依法令規定之扣除項目,例如勞工應負擔之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勞工退休金等;或是勞雇雙方約定之扣除項目,例如職工福利金等。
  4. 實際發給之金額。

又雇主提供之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雇主就「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負有提供之義務,如果沒有提供,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雇主應將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以書面通知勞工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2規定,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雇主如果沒有提供,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雇主應置備工資清冊

關於雇主依據勞動法令所應準備的勞動關係文書,《勞動基準法》的用語是「置備」。什麼是「置備」?所謂「置備」,係指使此等文書處於得隨時供檢視及利用之狀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並沒有如同出勤紀錄一般,規定雇主有依勞工之申請提出工資清冊之義務。此係因為雇主在平常發給工資時,就有發給「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緣故。

雇主雖然沒有提出工資清冊予勞工之義務,但勞工仍然有可能就工資的問題,向主管機關申訴,主管機關在進行勞動檢查時,得要求雇主提出工資清冊,以作為檢查勞工工資之權利是否符合法令之規定。

當勞工因為工資的問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因依《勞動事件法》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如果勞工沒有保存薪資明細,可以聲請法官命雇主提出。由於工資清冊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應置備之文書,所以雇主在勞工提起之民事訴訟中,有依法官之諭知,負提出之義務。而且所提出之工資清冊,應記載如前述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依法所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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