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爭議訴訟: 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一)

關於加班費之爭議,乃勞動法的重要議題之一。當勞雇雙方就加班費之計算有爭執時,此時所遭遇的一個問題,就是雇主若有與勞工約定所有加班費均統包於某定額之工資數額內;或是雇主自訂之薪資制度規定其給與之工資內含加班費。但勞工認為雇主所給與之工資低於法定標準,因而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請雇主給付短給工資。雇主則向法官主張其所給之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且高於基本工資加計以基本工資為基準依法定加成標準計算之數額。若計算結果也確實如此,則雇主之抗辯是否合法?民事法院判決見解就此極為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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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遞狀之道

為進行法庭活動、維護權利,訴訟當事人及律師需要撰寫書狀,以向法院論述事實及其理由。數位化及網路科技已經深深植入現代生活之方方面面,大多數人也以電腦來撰寫與編輯文書,並透過網際網路來傳送。本文介紹在現行制度(2021/6)下的電子遞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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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公共衛生危機,司法應善用數位與網路科技

2020 年初,因為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部分國家已經採取關閉法院的措施。我國到現在( 2020 年 4 月 6 日)為止,政府防堵疫情的工作固然表現良好。但疫情日益嚴峻,未來情勢變化尚未可知。而現在資訊科技進步,法院有義務因應公共衛生安全危機,採用訴訟文書電子化及遠距開庭的科技技術,積極推行司法數位化與網路化,以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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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資遣費之計算

這裡有依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新舊制並存之不同而設計的資遣費計算表。使用者下載後,輸入必要訊息,程式就可以將平均工資與資遣費計算出來,並能完整顯示出計算過程。列印出來以後,可以讓閱覽者清楚看出平均工資與資遣費之計算過程與結果。文末有收錄勞動部所公佈的與平均工資計算有關之法令與函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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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何支持律師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每位在某一法律區域(一國或美國的一州)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只要加入該法律區域內的一個地方性或全區性的律師公會,就應該可以在這整個法律區域(一國或美國的一州),執行律師業務。而無論是全國律師公會或是地方律師公會,都是為了服務全國所有個別的律師,是因為全國所有的律師,才有其存在價值。所以,我贊成實施「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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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電子郵件向法院遞狀?

當我們向法院遞狀時,可以使用電子郵件傳送民事書狀到法院。以電子郵件傳送書狀電子檔,不用出門,在辦公室內就可以遞狀。既省郵票錢,又快速。但這項服務僅限於民事、行政訴訟與強制執行書狀,刑事書狀還不能以電子郵件向法院遞狀。我在此說明以電子郵件向法院遞狀的方式,並分享使用心得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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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但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26號解釋,應屬無效,並應由法官依法調整,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規定計算工資。然後,問題就會來到最棘手者:第24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究竟應該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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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勞工請特別休假,雇主是否有准駁權?雇主是否可以無條件不准假?採取肯定見解的判決認為,勞工的特別休假權是請求權。勞工要休特別休假,必須依雇主所規定的程序申請。雇主有准假,勞工才能休。採取否定見解的判決認為,勞工的特別休假權是形成權。勞工要休特別休假,無須雇主允諾,但應事先在合理期間告知雇主。不過,如果雇主認為有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之情形,雇主應附上合理理由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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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歧視之損害賠償請求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6、29條等有關損害賠償之規定,應解釋為雇主違反保護照顧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規範。同法第7至11條或第21條等規定,則是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對於勞工的保護照顧義務之具體規範。雇主只要違反此項勞動契約之義務、也就是違反雇主對勞工之保護照顧義務,即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受害人能證明雇主有懷孕歧視的行為,即可請求精神賠償,應無需證明其受有如何的精神痛苦或其心理健康有受到如何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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