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遞狀之道

為進行法庭活動、維護權利,訴訟當事人及律師需要撰寫書狀,以向法院論述事實及其理由。而數位化及網路科技已經深深植入現代生活之方方面面,大多數人也以電腦來撰寫與編輯文書,並透過網際網路來傳送。那麼,在現行制度(2021/6)下,我們應該如何從網際網路傳送訴訟書狀到法院呢?

從網際網路傳送書狀,我稱之為【電子遞狀】。司法院現在雖然也有設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供使用者傳送書狀,但並未涵蓋所有的案件類型。

一、從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遞狀

適用案件類型

  • 民事事件(包括勞動事件、智慧財產事件等):但家事事件、支付命令、刑事附民事訴訟,不能使用。
    • 委任及終止委任之書狀、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執行之聲請,及書狀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該平台傳送書狀。
    • 一般聲請書狀(例如:聲請訴訟救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也可以從該平台電子遞狀。
  • 智慧行政事件、稅務行政事件
  • 強制執行

網址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https://efiling.judicial.gov.tw/SOL/LOGIN.jsp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平台網站首頁(2021/6/19)

註冊及使用

欲從網際網路透過平台線上遞狀者,律師得憑其在司法院委外【電子筆錄調閱服務網】之帳號及密碼直接登入使用,不需另行註冊。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及會計師也有較為便利之註冊方式。

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則需要先以自然人憑證、政府機關憑證(GCA)、工商憑證(MOEACA) 或組織及團體憑證(XCA) 註冊。

電子遞狀之方式

此依訴訟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上之身分,而有不同:

  1. 線上起訴原告(或其代理人):可以將書狀、證物及委任狀全部都從平台傳送。但委任狀仍然要以紙本遞狀,所以最遲需要在第一次開庭時以紙本遞狀。該服務在2016年8月8日開放,但如果原告沒有線上起訴,被告就不能使用該服務,所以稱之為「對稱式」電子訴訟文書服務。
  2. 被告或非線上起訴原告(或其訴訟代理人):
    • 司法院在2021年3月1日就有在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首頁公告新增「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文書服務,也就是説,即使原告沒有線上起訴,被告還是可以聲請使用該平台遞狀;如果原告一開始沒有線上起訴,也可以在事後聲請使用。此項服務是在2021年6月才啟用。
    • 使用者要使用此項服務,需要先以紙本遞狀,並附上「平台帳號申請證明」(已註冊者可以登入該平台在【個人資料維護頁面】下載證明文件)。需先以紙本聲請,是現行制度之缺點。都已經准許電子遞狀了,何必還要求使用者先以紙本遞聲請狀才能使用呢?
    • 聲請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書狀之文稿,可以在該平台首頁的「最新消息」項目下,點擊「110/6/4」的附件下載(請見上圖)。但在該服務剛開始施行、且司法院沒有就此大力宣傳之情形下,恐怕法官及書記官都不知有此項服務,在新制施行初期,我建議使用我製作的聲請狀文稿(附於文末),其內記載司法院有在該平台啟用此項服務的說明,並附上平台名稱及網址,以協助不知有此項服務的法官及書記官查詢與瞭解。
    • 委任狀之提出方式,同前。雖然可以從平台傳送,但最遲還是要在下次開庭時以紙本提出委任狀。
  3. 上訴人,比照前述【線上起訴原告】之方式;被上訴人及非線上上訴之上訴人,則比照前述【被告或非線上起訴原告】,可以在上訴時或上級審使用電子遞狀服務。
登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後的頁面(2021/6/19)。

二、以電子郵件或電信傳真遞狀

適用案件類型

關於以電子郵件遞狀之方式,請參考拙著〈如何以電子郵件向法院遞狀?〉

三、得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以電子郵件或電信傳真遞狀

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原來皆無法以電子郵件、電信傳真或從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書狀。但2021年6月18日公布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5條第4、7項規定:經法院許可,得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於檢察官偵查程序亦準用之。在司法院公布相關辦法後,刑事案件及少年事件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即得在經過許可後,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書狀。

四、建議

基於現在(2021/6)電子遞狀之環境與制度,我有下列建議:

  1. 在已經設置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也允許訴訟參與者使用的情形下,應取消電子郵件及電信傳真傳送書狀之方式:因為要透過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書狀,必須先在該平台註冊,司法院就註冊的審核又有一定的嚴謹性。而且透過該平台傳送書狀,發生依《電子簽章法》在書狀上為簽章之效力。而以電子郵件或電信傳真遞狀,存有無法辨識是何人提出之風險。所以,以電子郵件或電信傳真遞狀,在可以使用平台傳送書狀的情形下,應該予以取消。
  2. 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的服務範圍,應擴及至所有類型的訴訟事件
    • 電子遞狀只是一種遞送訴訟書狀及其證物的特別方式而已,從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書狀,即發生依《電子簽章法》為在書狀上為電子簽章的效力,並得以確定傳送者的身分。尤其在《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施行後,所有的書狀皆得以電子郵件或電信傳真遞狀,更無理由限制刑事案件等的書狀不能從平台傳送書狀。
    • 民事事件,就證據保全、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停止執行之聲請,及書狀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營業秘密者,應無特別限制不准使用平台遞狀之必要。使用者若擔心洩密或電子傳送的書狀內容為他人知悉,自己用紙本遞狀即可。
  3. 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傳送書狀,應設計成無需先提出紙本聲請狀,就能登入平台使用:司法院資訊處所設計的程序,是使用者需先提出紙本聲請書狀,並附上有在該平台申請帳戶的證明,以便法院承辦書記官於系統維護(輸入帳號)以啟用某特定案件之電子訴訟文書服務。我認為,以紙本聲請此項服務,實在是多此一舉,並增加使用者的不便。系統應該設計成使用者登入平台輸入某特定案件案號股別後,就能使用;或是再加上案件驗證程序後,就能使用。

在2016年8月8日司法院啟用民事訴訟線上起訴系統時,雖然司法院曾經大力宣傳,我們在進入各級法院的為民服務中心時,也可看到宣導的看板。無奈至今(2021/6)使用該平台起訴的律師,仍然極為稀少。在2021年5月台灣因為新冠肺炎疫情而提升警戒,以及6月實際啟用民事「非對稱式」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後,期待有更多的律師能廣泛利用這項不用出門就可以使用的電子遞狀服務,更期待部分法院法官及書記官能摒棄過往一定要收到紙本書狀的舊習慣而不會對電子遞狀服務心生排斥。

附:民事聲請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服務平台書狀

我的版本的優點:

  1. 2021年6月間新制上線初期,在司法院沒有任何宣傳下,恐收到聲請書狀的法院法官或書記官不知有此制度,故於書狀內文第二段加上司法院啟用此項服務的說明,並附上平台名稱及網址,以協助不知有此項服務的法官或書記官加以瞭解。
  2. 使用者想要從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傳送書狀,一定是網際網路的愛用者,那就一併聲請線上查詢案件進度吧。一份書狀就能完成兩項聲請。

在〈“電子遞狀之道”〉中有 2 則留言

  1. 非常有用的資訊,連刑事案件都可以線上遞狀給地檢署!!! Awesome!!! 剛在煩說要親自冒染武漢肺炎風險去遞狀(我另一民事已網上遞狀) OK我馬上去試試看!

    1. 嚴格來說,向地方檢察署的線上遞狀是還沒被允許的,因為只有部分程序上事項可以透過法務部線上申辦系統申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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