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未來司法:推動律師強制使用民事電子訴訟的策略與挑戰

2023年7月26日,我受邀出席「司法院第二期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外部諮詢會議」。司法院為制定以「訴訟流程之數位化轉型」為中心的新版數位政策,提出數位政策2.0草案,範圍涉及遠距法庭、電子程序、電子案件管理、智慧司法。2023年8月9日,司法院正式發佈「司法院數位政策 2.0」。在此,將我在會中就電子程序所發表之幾點點意見,予以發表與補充。

一、宜強制律師在民事事件使用電子訴訟

使用電子訴訟的好處,是能減少紙本的大量使用與節省大量的郵寄費用,並能提昇整體訴訟效率、訴訟經濟,營造司法公開透明的環境,及實現訴訟全過程的不可更改性。也許在強制實施以前,先訂定一定期間的過渡期,在這段過渡期間內,固然會有使用上的陣痛。這將會像司法院在1996年著手規劃法庭筆錄電腦化之改革,並在2001年1月起全面實施(註1);以及近年來陸續進行的第三代審判系統。日後,使用者都能享受到數位化改革的便利性。

我國的司法院雖然從2016年8月8日起,正式啟用民事訴訟事件線上起訴系統。但至今為止,在民事事件中,電子訴訟文書平台使用率及法官、律師普遍的接受程度仍然很低。智慧財產事件應該會比較高。我主要是在民事訴訟事件中經常使用,至今也還沒看到有對造的訴訟代理人有在使用。

(一)強制律師使用的國家

強制律師在民事事件使用電子訴訟的國家,有德國、日本。徳國,在2022年起強制律師在民事訴訟必須使用電子訴訟,日本則是預定自2025年強制律師在民事訴訟必須使用電子訴訟。日本現在已經開始逐步推動,我國其實可以參考日本的作法。例如,日本推動電子訴訟的方式,是先從部分法院開始實施,然後逐步在其他及全國各地法院實施(註 2)。

(二)沒有強制律師使用的國家

沒有強制律師在民事事件使用電子訴訟的國家,例如韓國。韓國雖然沒有強制律師必須使用(註 3),但自2011年開始實施一來,第一年的使用率就到達21%,過了六年到2017年間,使用率就達到70%。為什麼韓國沒有強制律師使用,但使用率會這麼高?我認為是司法機關從內部做起,在案件生成的時候,就形成電子卷;如果訴訟當事人以紙本書狀向法院提出,法院收發人員就立刻掃描,形成電子卷。

二、司法院應以「電子思維」,而非「紙本思維」來設計系統

現在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文書平台,我認為是採取「紙本思維」、而非「電子思維」的設計方式。

因為,民事訴訟只有一審原告可以採取一開始就將書狀、證據以電子檔上傳平台(線上起訴)。然後法院再以「紙本」詢問被告是否使用?一審原告沒有線上起訴,抑或是一審被告、二審非線上上訴的訴訟當事人,要使用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就必須先以「紙本」提出聲請狀聲請使用。法官看卷,也是以看紙本卷為主。因為紙本書狀所附之證物,通常會貼上側標籤,法官才方便翻閱證據。從電子訴訟文書平台傳送的書狀、證據,不可能貼側標籤。法官找證據,可能會找不到,因而增加法官看卷的困難。

而且,法院在收到電子書狀後,是直接列印成紙本,裝訂成紙本卷宗給法官。列印出來的是以黑白雷射印表機列印出來(臺灣高等法院除外,該院是用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不熟悉電子訴訟的法官看到送來的紙本書狀末尾的簽章處是黑白,會質疑這是影本,就要求律師當場簽名。有些法官也會質疑幹嘛用這個?甚至從制度上懷疑到底有沒有這個系統存在?我最近也接到另外一位律師傳訊息告知說他聲請使用電子訴訟文書平台,遭到法官回覆不許可。或者是開庭的時候,極少數的法官不經意的疑問,就會使律師降低他的使用意願。當然,不僅僅是法官,就連律師也有不少人是打從心理排斥。我自己就已經是無紙化,但民事訴訟要提出繕本給對方律師,我會詢問對方律師是否願意接受電子檔?有部分願意,有部分不願意。不願意的理由很簡單,因為他自己還要印出來。

既然是以「紙本思維」設計電子訴訟文書平台,電子訴訟就很難推廣下去,也無法提昇電子訴訟文書的使用率。如果書狀從案件一開始,就隨案生成,形成電子卷證PDF檔。法院再透過系統自動辨識生成PDF檔書籤,或是人工加上PDF檔書籤。電子卷證的頁碼也可以利用軟體自動生成,不用法院人員一頁一頁蓋上頁碼章或寫頁碼。如此一來, 可能就比較容易在法院塑造出無紙化環境,進而促進律師的使用率。

三、其他關於電子訴訟的建議

  1. 明定電子送達生效日期:此應由法律明定之。在考量到電子文件欠 缺實體性及收取之習慣,並提供同意採用電子送達之誘因。在德國,是電子訴訟系統傳送通知給受送達人電子郵件信箱後第三日為送達日;在奧地利,則為次1個工作日(註 4)。韓國,則為受送達人到系統查閱電子文件的時間點「送達」,但如果受送達人沒有到系統查閱,就在一週後視為「送達」(註 5)。
  2. 作為正式電子卷證的電子檔案,就非影音檔的部分,僅限於PDF檔。其他類型的檔案 (例如odt, ods, docx, xlsx, jpg),僅具有參考性質。但影音檔例如 聲音檔、錄影檔,仍應作為電子卷證的附件。這是參考日本電子訴訟的作法(同註 2)。
  3. 訴訟當事人以外之第三方傳送電子檔,以日本現行的作法,例如需要送請外部機關鑑定的鑑定書,就由法院提供金鑰給鑑定機關,再由鑑定機關在平台輸入金鑰以上傳鑑定報告(同註 2)。
  4. 實施公證的事件之遠距與電子化:日本現在也預訂在2025年將公證實施遠距與電子化,這可供參考(同註 2)。
  5. 電子案件管理:現在律師可以查閱的範圍還是很有限,建議法院發出通知(鑑定、傳訊證人、促請他造提出書狀…)、他方提出書狀之類訴訟行為、進度等,律師也可以線上查詢,促進司法的透明與公開。

四、司法院數位政策2.0關於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之目標

司法院在2023年8月9日發表新版數位政策2.0版(註 6),訂定未來5年的數位政策目標。其中,關於是否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其目標如下(見第20頁):

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目前除商業事件外,其他案件類型均為任意使用電子訴訟,惟於避免數位落差之前提下,宜以法律適度課予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訴訟程序數位化義務。因此,於一定過渡期間後,強制律師代理之當事人應以電子訴訟方式提出文書,以符合提升整體訴訟效能之公益要求及無紙化之政策目的。

是否可能會在未來的5年內逐步推動電子化及無紙化?當司法院將相關法律修正草案提出於立法院時,我們就能知道司法院的決心。


註 1:1997年3月,司法院開始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試行法庭筆錄電腦化作業。20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頒布「民刑事訴訟筆錄使用電腦記錄實施要點」,自2001年1月3日起全面實施法庭筆錄電腦化作業。請見:司法周刊,第1013期,2001年1月3日,第4版,「司法院已完成法庭筆錄電腦化 法院筆錄改革正式邁入新紀元」。

註 2:註 6:日本最高裁判所電子訴訟文書平台介紹網頁:民事裁判書類電子提出システム(mints)について

註 3:ACT ON THE USE OF ELECTRONIC DOCUMENTS IN CIVIL LITIGATIONS (韓國民事訴訟電子文件使用法),依其第5條第1項規定,並無強制哪些身分的人應該提出的文義存在。

註 4:沈冠伶,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月旦法學雜誌,317期,2021年10月,91頁。

註 5:同註 3,韓國民事訴訟電子文件使用法第11條第4項

註 6:司法院數位政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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