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法學論文的AI助手:比較提示詞與GPT-4 Turbo、Claude 2.1及Mistral Large的效能

本文評估GPT-4 Turbo、Claude 2.1和Mistral Large三種AI大語言模型在解讀長篇法學論文的效能,並透過設計提示詞來引導AI,比較模型在提取論文結構、關鍵內容及專有名詞解釋上的表現。結果顯示,GPT-4 Turbo在詳細解讀方面表現最佳。若遇到大語言模型的回答發生異常時,可調整提示詞或嘗試不同的大語言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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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法律文本解析對決:GPT-4與Claude 2.1解讀最高法院判決的評比

本文係於2024年2月,測試兩個AI大語言模型:GPT-4和Claude 2.1解析最高法院判決的能力。結果Claude 2.1有比較高的可能性,毋須提示即可正確識別最高院見解,展現其強大文本分析和邏輯思維能力。相反GPT-4則無法正確抓取最高院見解,即使給提示也不完整。本測試顯示Claude 2.1優於GPT-4,具備較強解析複雜法律文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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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未來司法:推動律師強制使用民事電子訴訟的策略與挑戰

本文提供了對司法院數位政策2.0的建議,特別聚焦於強制律師在民事事件中使用電子訴訟的問題。透過比較德國、日本等國家的做法,提出了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的必要性以及推動策略。也闡述了司法院應採用「電子思維」設計系統,提高電子訴訟的普及率,並進一步提出其他關於電子訴訟的建議,如明定電子送達生效日期、電子案件管理、遠距與電子化的公證等。最後,文章闡明司法院數位政策2.0對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的目標,強調在適當過渡期後,應實施強制律師使用電子訴訟,以推動整體訴訟效能的提升與無紙化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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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

每當勞工收到雇主所交付的薪資單後,如果察覺薪資單上所記載的加班時間可能有錯誤的時候,能否要求雇主提供出勤紀錄?雇主是否有提供之義務?而且,勞工應如何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如果勞工是在雇主事業場所外工作者,例如業務員、在家工作者,雇主又應如何紀錄此類勞工的工作時間?若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勞工沒有依規定申請加班,但依出勤紀錄有加班,雇主是否應依出勤紀錄之記載計算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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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雇主提供工資明細及置備工資清冊之義務

在勞動契約之繼續性法律關係中,勞工負有工作之義務,雇主則負有給付工資之義務。在勞動契約之履行中,有哪些文書是勞工可以請求雇主提供?這些文書,在此統稱為「勞動關係文書」,包括薪資明細、出勤紀錄等。就薪資明細,勞工是否有權要求雇主交付?如果可以,雇主應該在何時提供?需要提供多久期間以內的紀錄?如果雇主拒絕提供,是否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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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之差別待遇

並不是所有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舉之歧視性因素的差別待遇,都會構成歧視。如果雇主是基於具有重要且具決定性之職業要求(真實職業資格),而對求職者或勞工為合理程度之差別待遇,如此的差別待遇是屬於合法的差別待遇,乃法律所允許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項」,即為「真實職業資格」具體化之法律條文規定。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舉之歧視?行政機關及法院亦會審酌是否有此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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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如何避免徵才及面試時之歧視?

企業主管及人資人員在對求職者進行面試時,如何避免被認為構成歧視?當企業面對多數的求職者時,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與選擇方式,以避免遭到認真的求職者事後檢舉,而遭到政府機關認定構成就業歧視,並應處以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之罰鍰?企業在選擇求職者時,不僅要在設定徵才廣告是就要小心留意,在面試時也得注意是否會涉及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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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之影響

2021年8月20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條文,因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而失效。失效後,對於《勞動基準法》第49條其他各項條文、工作規則及工會同意權,可能會發生什麼影響呢?這是本文所要探討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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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爭議訴訟: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二)

延續前一篇研討加班費爭議訴訟中統包式報酬制之合法性爭議。本篇是觀察行政法院及勞動法學論述對於加班費計算標準之見解,最後再提出應如何當勞雇雙方約定統包式報酬制、或是雇主單方訂定統包式報酬之薪資辦法時,應如何判斷其合法性以及應如何處理之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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