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之差別待遇

並不是所有涉及《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舉之歧視性因素的差別待遇,都會構成歧視。如果雇主是基於具有重要且具決定性之職業要求(真實職業資格),而對求職者或勞工為合理程度之差別待遇,如此的差別待遇是屬於合法的差別待遇,乃法律所允許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但書:「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項」,即為「真實職業資格」具體化之法律條文規定。是否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所列舉之歧視?行政機關及法院亦會審酌是否有此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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