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工資的工資定義

什麼是工資?在實務上,通常是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會發生爭議。因此,嚴謹來說,問題應該是:雇主發給勞工的各項給與,哪些是可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內的工資?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工資的定義是什麼?依現今實務的見解,得以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範圍的工資,應具備「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的性質。

閱讀全文 →

工作規則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書面約定?

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 規定,是排除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基準之特別規定。條文中的「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應以書面約定」,也就是勞雇雙方之書面約定。固然包括由雇主與個別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那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呢?有法院裁判持肯定之見解。但管見以為,由於工作規則並不具有勞雇雙方約定之性質,應非本條所規定之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閱讀全文 →

值班算不算加班?

值班算不算加班?也就是說,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間歇性工作,是不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值班是加班,雇主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39條之規定,給與加班費;如果不是加班,雇主就可以給付低於法定加班費給付標準之值班津貼或值班費。就此項勞動法上之重大爭議,法官們在判決上有著不同的見解。

閱讀全文 →

勞雇雙方約定工資已內含加班費之效力

雇主所營事業之工作非屬依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工作,勞雇雙方約定:勞工每日工作時間為十二小時,每週週休一日等條件,在約定時間內工作均不再加給加班費,而上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高於基本工資加計延時工資與假日工資之總額。勞工可否以上開約定有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9 條等規定為理由,請求加班費(假日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法官們就此有不同見解。

閱讀全文 →

論勞工之加班費請求權

當勞工工作超過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變更工作時間、又或是在假日工作者,雇主即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勞工請求加班費之法律依據,就平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24條;就假日加班費,是勞動基準法第39條。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或使其在假日工作,至少應依前述條文所規定之標準給付加班費。勞工並得於加班當期工資之發薪日起五年內,請求雇主給付之。

閱讀全文 →

無薪休假與平均工資計算期間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宣佈實施無薪假;或是有事先與勞工協議,在取得同意後實施無薪假。若有發生法定終止契約且應給付資遣費或舊制退休金之情形,並因而終止契約者。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無薪休假期間與工資,均應不列入計算。

閱讀全文 →

工時基準之除外適用與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為保障勞工之健康及福址,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之基準,及延時、假日出勤工資之加給等制度。為了企業可以有效率且靈活運用人力,也有放寬規定變形工時制度。但為符合特定行業及其工作者之實際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特別訂定工時基準排除適用之規定,這是由勞雇雙方自行約定工作時間(包括延長工時、例假、休假),並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基準之最低勞動條件標準之制度。

閱讀全文 →

雇主之績效考核權與司法審查

雇主對於勞工之績效考核,會影響勞工之工資、職務甚至工作之存續,此屬於雇主的人事權,非企業經營專業的法院,固然應予以尊重。但雇主的人事權,是由勞動契約而來,仍應受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及其他各項法律原則之拘束。如果雇主之績效考核在程序中顯有瑕疪,或是違背法律強行、禁止規定或一般法律原則時,法院即得予以審查。如有構成就業或性別歧視、不當勞動行為,行政機關也會介入審查。

閱讀全文 →

論勞動契約之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

林更盛教授就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法性審查,提出三個步驟:1.雇方是否有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2.限制之範圍,是否與雇方之正當利益保持合理的關聯?3.是否給予勞方適當的補償? 必須通過上述三個步驟,方能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為合法有效。

閱讀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