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先介紹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以及同時有多數團體協約可資適用時,其適用順序為何。接下來,再說明團體協約之效力:依團體協約內容性質之不同,團體協約會有兩種不同之效力,債法性效力與規範性效力,其拘束對象亦有不同;且團體協約在期間屆滿後、新約簽訂前,就勞動條件之約定,會發生餘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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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哨者(whistleblower),是指政府機構、民間企業或團體內部,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對組織之不法行為加以公開揭發的雇員。英美日韓等國,皆有訂定一部專法,鼓勵吹哨者勇於揭發不法行為,並保障吹哨者免於受到解僱、減薪或其他不利益待遇之報復。惟我國法律,就此付諸闕如,實有制訂專法之必要。以下,舉出近年來與公益揭發有關的勞動法案例,並介紹我國現行(2010年2月)法律規定之實況。
我們是有史以來最健康最安全的人類,但卻生活在恐懼(或恐慌)的文化當中,憂慮也比上一個世代更多。社會充滿風險,我們是如何評估風險而產生恐懼的感覺?恐懼是如何製造出來?人類社會面對那些恐懼?我們應該如何正確認知風險?《販賣恐懼》一書,就此有精彩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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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於說明,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團體協約之內容,在於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有關工會會員僱用之代理職場、封閉職場、工會職場與開放職場條款。團體協約之限制,在於不得違反國家法律,也不得侵害企業經營自由與勞工私生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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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las Shrugged (1957) 作者:Ayn Rand,譯者:楊格 |
久仰這部小說的大名及其影響力,在2009年正體中文譯本問世後,終於有機會拜讀。這部小說,屬於「哲學小說」,作者是艾茵蘭德(Any Rand)。小說的架構是這樣的。有一群具有創新能力的(企業、思想等的)創新者,受到了掠奪者的壓迫。這些掠奪者,不從事創新競爭,卻去散佈犧牲自己來成就社會公益的道德與正義觀;並藉由同業公會限制競爭、瓜分利益;遊說政府通過各種保護法令,逐步強化政府對產業的控制。這是少數人假藉利他之名,行掠奪之實,來犧牲創新者,強佔其理性交易的利益,而使得創新者不得不罷工。如果創新者罷工了,就如同將地球扛在肩上的阿特拉斯神,有一天不堪長久的負荷,聳聳肩拋下地球一走了之,那麼地球的命運將會如何呢?當創新者罷工,經濟體制就會開始崩潰,所有的人都會蒙受社會退步與動亂的苦果。而這些創新者的理想,就是要重建一個理性、自利的資本主義社會。這部小說,有時讀來緊湊、有時讀來不免枯橾,但極具思想的啟發性。
- 2010年10月30日修改
- 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改
團體協約法,是規範勞動三權中之協商權之法律。所謂協商權,就是多數勞工可以透過工會,針對勞動關係(尤其是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集體與雇主或雇主團體談判交涉之權利。團體協約法在2008年1月9日由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七章34條,並於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七章分別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團體協約之協商及簽訂,第三章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第四章團體協約之效力,第五章團體協約之存續期間,第六章罰則與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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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 Inner Fish: A Journey into 3.5-Billion-Year History of the Human Body (2008) 作者:Neil Shubin,譯者:楊宗宏 |
摘要:
魚類和陸生四足類動物是不同的,魚類的頭呈圓錐形、沒有脖子、身上有鱗片、有鰭;原始的陸生四足類動物,頭是扁平的、有脖子(頭可以獨自轉動)、沒有鱗片、有四肢。而提塔利克(Tiktaalik)魚,則是介於魚類與原始陸生兩生類動物的中間物種,牠是從三億七千五百萬年前(古生代泥盆紀)的古代河流所形成的岩石中所找到。牠的頭呈扁平狀,而且有脖子,頭上有鱗片,鰭上有膜,鰭內具有肩膀、手肘和腕關節,可以做伏地挺身;沒有鰓蓋骨,靠嘴巴呼吸;身長三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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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士預測,全球石油的蘊藏量還可供人類使用約40年。依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BP公司之估計,截至2008年底,全球石油已證實蘊藏量(proved reserves, 或稱探明儲量)和年生產量的比值(Reserves/Production Ratio, R/P ratio, 或稱可開採年限、儲量/產量比率),為42年[1]。也有許多人士預測,全球石油產量依循鐘形曲線,在未來幾年內或是已經在這幾年達到最高峰值,也就是哈伯特頂點(Hubbert Peak)之後,會逐漸下降。哈伯特頂點,世界著名的地質學家坎伯爾(Colin Campbell)認為已經出現在2008年[2]。不過,這樣的論點,可能過於悲觀。
本法第6章是「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訴訟費用與保全程序門檻之降低
(一)訴訟費用之暫減
本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實質保障其訴訟權,以排除現實上障礙,本法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訟,規定可暫時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裁判費之半數,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目的。惟暫免徵收一半裁判費,僅限於確認僱傭關係與給付工資之訴。其他勞動訴訟,例如提起給付資遣費、退休金之訴、勞保損害賠償之訴等等,並不在暫免徵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