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6章是「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訴訟費用與保全程序門檻之降低
(一)訴訟費用之暫減
本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為提供弱勢勞工特別保護,實質保障其訴訟權,以排除現實上障礙,本法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訟,規定可暫時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裁判費之半數,以兼顧勞工順利進入訴訟救濟程序及避免濫訟之目的。惟暫免徵收一半裁判費,僅限於確認僱傭關係與給付工資之訴。其他勞動訴訟,例如提起給付資遣費、退休金之訴、勞保損害賠償之訴等等,並不在暫免徵收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