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新立專章規範勞工爭議行為(爭議權)之行使及其限制,尤其是爭議行為中之罷工程序及其限制;以及,本於謀求工會之爭議權與雇主及第三人之基本權利間法益衡平之調合原則,而規定爭議行為之免責規範。本篇在說明,爭議行為的概念、類型,勞方進行爭議行為之要件、限制及其行使之原則與受到的國家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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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命大腸桿菌解開生命奧祕 Microcosm: E.Coli and the New Science of Life (2008) 作者:Carl Zimmer,譯者:潘震澤 |
摘要:
我們每個人的腸道,有多達三十種不同品系、數十億個大腸桿菌(E. Coli)與我們每個人共存,它們可以幫助我們分解醣類,製造人體所需的維生素與胺基酸,也會釋放某些化學物質以擊退病原菌。雖然有些大腸桿菌品系確實具有致命性,例如O157:H7,但大多數是無害的。我們和我們腸內的大腸桿菌,都屬於同一生命共同體的成員。其實,幾乎地球上每個溫血動物體內,都有那麼多的大腸桿菌。它們也存活在河流、森林裡。同時,也活在數以千計的實驗室的培養瓶與培養皿上。p16,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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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9日修改本篇文章
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確實保障勞方之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以及資方之協商權,避免另外一方當事人採取侵害上開權利之不當勞動行為,在2009年增訂第四章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透過裁決程序,排除不當勞動行為,回復集體勞資關係之正常運作。
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就仲裁程序之修正重點,是在於將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納為得依本法仲裁程序處理之對象。以及,重整仲裁程序規定及修正時限要求,明定仲裁判斷之效力。並且,增訂獨任仲裁人機制,達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迅速經濟及兼顧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調解與仲裁最主要的不同點,是在於前者由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所作成之調解方案,需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才有拘束力。而後者在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判斷後,就對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發生拘束力,不必經過他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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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不但是最原始的學習,更是形塑人類行為的一雙手。因為大腦中鏡像神經元(mirror neuron)的活化,使得我們可以透過模仿來學習。透過模仿,我們察知別人表情和情緒的改變,也瞭解別人心智狀態,並瞭解自己。這種感同身受的同理心,正是社會行為最基本的起始點。人類的文化與技能的傳承,也是透過模仿來學習,一代一代傳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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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7日中午12:30~14:00,台北律師公會舉辦午間小品系列生活講座,請到台大地質科學系暨研究所陳宏宇教授講述〈山坡地的災害〉。山坡地的開發,對台灣產生何種影響?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山坡地開發的問題?時值2009年的八八水災之後,陳教授探討山坡地開發的相關議題,並輔以投影片之放映,分享「休養生息,大地復育」、「土地利用政策」及「生態保育」等觀點,其演講非常生動與精彩!
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就調解程序之修正重點,是在於明確勞資爭議之管轄機關,調解機關除了現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外,增訂指派調解人之機制,重整調解程序規定及修正時限要求,以達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迅速經濟及兼顧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新聞、政治及日常生活中,到處都是數字。不論好壞,它們儼然已成為現在最高級的語言,會說這種話的人,稱霸為王。數字讓人一看就懂的特性,往往比長篇大論的文字更吸引民眾的注意力。但數字卻往往被操弄來欺騙社會大眾,而不是讓大家明瞭事情的真相,數字的角色極端模糊,既有信服力,又有欺騙力,到底我們要如何看透數字?
企業最大的使命與責任,就是為員工和在背後支持他們的家人追求與實現幸福。
人為什麼要工作?為什麼要經營公司?因為,所謂的幸福,一是被愛,二是受人讚美,三是對他人有所貢獻,四是為人所需要。後三種幸福,必須藉著工作才能夠享有。光是在安養院或是家裡悠閒地過日子、看電視,並不見得是幸福。真正的幸福要工作才能體會。人所謂的「生存」,就是透過工作被人需要,也透過工作,能夠自立更生。公司就是可以提供這種機會的場所,這就是企業的存在價值與社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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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9日修改
●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改
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文66條修正案,於2009年6月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完成立法程序。其施行日期,依該法第66條規定,由行政院訂之。在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全部修正通過後,行政院定於2011年5月1日為勞動三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共有八章:總則、調解、仲裁、裁決、爭議行為、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罰則、以及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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