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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好,公司於3年前,請人資料跟我說,全体同仁每月減薪一萬,要求我比照辦理,當時未寫減薪同意書,我在6個月前向公司反映,減薪已久應補回,公司故已給我被扣的全數薪資,但15天前從人資得知,全公司僅我一人被減,且人資還向我道歉表示是公司高層下令,希望我別追究,我是否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1、2、6款,來訴請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感謝張律師~

    1. 您應該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有持續「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為由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除了資遣費以外,如果雇主沒有歸還扣薪薪資,您可以請求雇主給付這三年來沒有經過您同意的減薪。

  2. 張律師您好!
    我於111/4/9入職,但在今年112/4/3偶然發現被雇主高薪低報,因而想離職,想詢問勞基法第14條中的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的這30天因如何算起?今年四月初才發現被低報了,這算30天之內可要求資遣費嗎?

  3. 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以下問題
    由於我們老闆兩岸有數間公司,我應徵時他們安排我去南京A公司上班,但是台灣勞健保是投保在台灣的B公司,這兩間公司是不同的營運個體,只不過是負責人都是我老闆,薪資是由南京A公司給付,勞健保費用由台灣B公司先代墊後再去跟南京A公司請領,目前南京A公司已經資遣我了,也給我資遣費了,老闆承諾要讓台灣的B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我,但是B公司卻拒絕了,因為他們在退保的時候老闆沒有交代,無法再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而且也認為他們沒有義務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給我,請問我該用甚麼法律依據去跟他們爭取呢?

    1. 依您所述,南京公司給您資遣費,這應該是大陸勞動合同法的經濟補償,而不是台灣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費吧?
      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確實需要由有勞動契約關係的事業單位來開立。但依據您所述的情形,您似乎不是B公司僱用的。
      在此情形下,可能要主張兩雇主有「實體同一性」,但您的爭議又牽涉到勞動契約關係的準據法的適用問題。
      由於您的問題比較複雜,又牽涉兩岸法律,建議您前來進一步諮詢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

  4. 新北調解會\資方未投保勞健保\勞退6%\資遣費要求賠償\調解主席問要賠償多少\勞方不知如何計算\後來勞方調解委員幫忙算月薪29000元x6%X32月=55680元\另外資遣費、未投保勞健保賠償皆未計算,主席也未協助如何計算說明\主席就要求勞方離場去外面等\主席、勞方調解員`資方調解員`資方開閉門會議`也未記錄\開完會才叫資方入會場\主席說資方願和解\資方就勞工退休金6%殺價至36000元`造成勞方損失近2萬元\主席委員即提議36000元為和解金(含資遣費`未投保勞健保賠償`勞退6%)並放棄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法權利\勞方一時失察簽下和解書\事後反悔資遣費`未加入勞健保賠償皆未拿到、損失慘重、調解委員主席偏坦資方\要如何處理賠償金額\資方未依法投保勞健保不是有刑法339條詐欺得利罪及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記不实罪\要如何才能取回應有的賠償

    1. 我們沒有看到調解記錄不好貿然下結論。由於和解本來就是雙方當事人互相讓步,當事人放棄一部分權利是很常見的。如果確有您所說的情況,可以在符合民法第738條以及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之情形下,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但實際上非常困難。

  5.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兩個問題
    1.雇主高薪低報 我薪資是36000扣掉勞保實領3萬4左右,但公司只投保30300(低報)
    請問是否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這樣我簽署的勞動合約是否已無效?
    2.勞動契約簽訂時間110年4/1至113年3/31止
    因身體健康問題提出離職,雇主向我提出損失賠償 請問是否無效呢?

    1. 雇主是有違反勞工法令,但勞動契約還是有效。
      您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與資遣費。因為是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終止契約,您就無需負勞動契約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

  6. 律師您好,我為百貨公司櫃位人員,公司使用變形時數!2年前入職時公司並沒有排假的規定,在8/26臨時添加排休規定,並要求我們已排定的9月份班表直接修改,請問我們可以要求勞資協商嗎?亦或者可否以公司任意變更勞動契約請求終止契約,要求資遣呢?

    1. 依您所述,爭議似乎是出在原來沒有排班,而8/26以後開始要排班。但您又提到原來有班表。所以,我就您的詢問,因為避免誤判,不敢提出建議。
      但是,若有涉及原來勞動契約所約定勞動條件之變動,您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的情形,而且您有要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需在30日內為之。

  7. 張律師您好
    我2018/5/1到職,薪水32000,但雇主一直保28800
    2020/12月調薪到36000,2021/6月調薪到37000
    七月底跟雇主起糾紛,他其他地方很多違法,所以我說8/12會寫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6款終止契約討要資遣費
    他8/1馬上調整勞健保到38200,並且匯款所有勞退差額給我
    這樣我8/12終止契約討要資遣費還是合法的嗎?

    1. 您應該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您可以主張雇主的違法狀態直到7/31還在持續中,所以您在8/12終止契約沒有超過30日。

  8. 請教律師
    如果政府機構社會局社工錯誤
    引用民法第 1115 條與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一條
    對本人控告 造成名譽與金錢損失
    可以控告社會局嗎? 可否先寄存證信函事先阻斷個人名譽與金錢損失嗎?
    謝謝律師

    1. 原則上,因他人對您提起錯誤之民事訴訟,是不能要求該他人賠償名譽及金錢上損害。除非該他人有對外另外散佈破壞您的名譽的事實,您可以在兩年內提起損害賠償。但仍然要視具體情形而定。

  9. 張律師您好:
    我的公司於5月19日開始至5月28日要求我們自請休假(共7天)
    5月31日告知6月份-8月份每個月要自請4天假(公司也未通報實施減班休息)
    因為預期到權益會受損,所以在6/15寄出存證信函離職並請求公司付資遣費
    7/6經勞工局調解不成立
    因為我的特休還有20幾天,都是請特休(公司認為沒有影響)
    1)請問真的要權益受損(實際薪水減少)我才有勝算嗎?
    我想聲請勞動起訴(地方法院專業法庭)
    2)另外我付完諮詢費大概多久可以跟您諮詢呢?

    1. 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屬於勞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強制休特別休假,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
      您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勝算應該很大。
      若您預付諮詢費,我會依當時工作情形,在一個工作日內儘快提供諮詢。

  10. 張律師您好,
    6/9公司mail要求員工自主請多天特休在家,已mail回覆公司不同意此作法,所以於6/10正常到公司上班,人資主管即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予以免職處份,並口頭叫我馬上離開不需交接,並且不提供離職證明單
    目前已申請勞資調解中,且之後的上班日也有到公司門口拍照(刷卡機)証明我有意願上班,我想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如下
    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契約日:110年6月10日,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請教上述存證信函內容是否適當?
    終止契約日期可否寫6/10,還是應該依寄出存證信函當天的日期6/15為契約終止日,是否確認公司收到後即生效,
    辛苦了!謝謝張律師回覆

    1. 終止契約發生法律上之效力,是在表意人的意思到達對方的時候發生。如果是立即終止契約,而不是預告終止,不需要寫出日期。當對方收到存證信函,就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11. 律師您好,我於4/8於醫院工作,5/24未經通報被資遣,實際原因為我住在板橋,一週前也有清潔人員因住在萬華被資遣,但醫院是不小心說出實話,故引用勞績法第11條第5款表示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故解聘,雖有跟副院長商量,開其他條款,但副院長表示其他款都會影響醫院,並表示明天就不用來公司,當時只有逼於無奈簽名,但公司並無於10天前向主管機關預告,且醫院有自己的一份離職書,可填寫,我則照當時和副院長所談的內容,填寫上去,內容表示工作積極,反應學習力都很快,並能在短時間內已可獨立作業,但因資遣前有請過2天假,經主管同意為不可抗力之因素,故都準假,但因工作未滿3個月,醫院需以評分為原則,擔心其他新進同仁不知原因故臨時請假,會造成空班,故評分未達標
    想請問律師,勞工請假不是應該是勞工的權益,且能力方便是讚賞的,但確開立不適任之條款,是否已違法,雖已申請勞資糾紛,我希望醫院改掉此條款,請問應該適合改什麼條款,及是否可爭取什麼條款已保障自己的權益,因為在疫情期間工作難找,只能申請失業補助,但根本也不夠負擔家境

    1. 疫情時期,比較適當的終止契約、又能讓勞工拿到資遣費及失業給付條文,應該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業務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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