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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若勝訴後,要求回復勞保年資,請問最多可以回復幾年?
    訴訟期間的健保可要求補保嗎?

  2.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一個問題。
    個人因昨日被公司資遣,資遣的原因如下:
    本人任職於A公司,但因B公司屬A公司個人股東轉投資,
    所以個人也需要處理B公司事宜
    昨日本公司特助認為我未經他允許,以B公司名義擅自向銀行借款, 通知人事部門以不適任將我當日資遣,由於向銀行借款需經B公司負責人及相關連 保人同意等,個人僅為經辦角色
    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存在非法資遣問題?提起確認僱佣關係之訴並提出精神慰撫金賠償是否可行?

    1. 「不能勝任工作」(不適任)是指是客觀上勞工本身欠缺從事該工作所需具備的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等條件,或是勞工主觀上本身沒有從事該工作的意願。未經主管允准辦理公司事務,可能有違反工作規則(尚須視具體公司規定而定),但非不能勝任工作。因此,您的雇主以不適任為由將您資遣,應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
      您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是否有名譽受損而得要求慰撫金,尚須視具體狀況而定。

  3. 您好,張律師, 小弟在一家補習班工作,和雇主簽有勞僱契約一紙, 到期時間為2011年1月31日, 今年5月多的時候, 曾經與雇主協調, 雇主口頭同意我上班至7月2號為止, 我的辭呈申請已經給了雇主(辭呈上有說明本人在辭職以後, 和雇主不互負法律責任義務), 然而雇主的同意書(同意書上也有說明雇員在辭職以後, 和雇主不互負法律責任義務), 卻一直遲遲沒有發下來.

    為了保護自己, 今年6月8日去勞保局做投保資料表影印, 發現我的雇主對我有幾個以下違法情事:

    1. 勞健保以及退休金生效時間為今年2月22日, 而我今年的上班時間為2月5日開始.
    2. 雇主的勞健保以及勞退給我呈報的薪資有低報狀況.

    想請教您我的”辭職”, 是否有效?

    一個可憐的某補習班導師 敬上

    1. 勞工要終止契約(辭職),是毋需雇主同意,只要有送達到雇主,就可以發生效力的。建議您可以發存證信函,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以您的案件,應該是第6款)之情形終止契約。地址如果無誤,即使存證信函被退回,法院仍然會認為有通知到雇主。

  4. 張律師您好:
    事業單位將工作交由A公司承攬,A公司承攬此工作已有15年以上而每二年簽一次契約(二造間公司行號沒變更過)公司要所有員工簽定期契約而未給我們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之假日,A公司派我到事業單位從事輪班工作完全受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管理

    A公司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最低等級投保與實際薪水相差1萬多元,我曾向公司查問薪資高薪低報問題而A公司管理人員回答工作滿一年才可調高三級在滿一年時調高過一次與薪手還差近一萬,都有薪資單存摺轉帳可查,勞保給付計算是以投保薪資為依據,包括日後退休及提繳退休金對員工相當不利現有幾位在職及離職員工認為雇主的作法將會造成我們的損失,是否可提告雇主詐欺罪及偽造文書罪及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有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1. 您應該是從事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雇主既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薪資以多報少,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以第5款終止有爭議),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如有因而少領勞保給付,並可請求損害賠償。您也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只要據實陳述,就不會構成誣告罪。

  5. 你好,
    公司於5月底將我勞退舊制轉新制,我們勞資雙方簽屬”員工年資結清協議書”,簽完蓋章之後,公司也依約將退休金匯入我個人薪資帳戶,但公司當下也要求我於隔日上班後,將這筆退休金扣除當月(5月)薪資,將餘額如數歸還給公司,我於當日下班後,寫了存證信函內容指出因公司有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所以我隔日沒去上班,也就沒歸還這筆退休金,公司規模小,只有我這個員工,我因有安全上顧慮,所以才以這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如今我想申請失業給付(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但公司希望是以第十一條第四款原因申請,這樣公司才願意出具離職證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事呢??

    1.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3項之規定: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月21日勞保一字第0920003857號函釋: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因此,您可以附上存證信函及回執向縣市政府申請請求資遣費之勞資爭議調解,無論調解是否成立,縣市政府會核發離職證明文件,您就可以據以申辦失業給付。

      您也可以同意公司勾選離職原因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之離職證明書,據以辦理失業給付。不過,這個時候,雇主就得負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之責任了。

  6. 您好:
    公司於2010/02/5始每月扣薪500元,我於2010/5/28(五)早上寄存証信函不經預告跟公司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証明書,並向勞工局提請勞資爭議調解,且於2010/5/28(五)下午沒進公司上班,公司於2010/5/31(一)早上收到我寄的存証信函。公司要我2010/6/4(五)辦理交接事項,我也於當日辦理完成,公司於2010/6/3寄存証給我告知我寄存証終止契約不合法,我於2010/6/4收到公司寄的存証,公司以2010/5/28下午至2010/6/2止連續曠職3日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我收到函3日內辦理業務交接,逾期造成公司損害,概由我負賠償責任。
    我是以勞動基準法第14絛第1項第5款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予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証明書。
    請問我這樣做有不合法嗎?要如何做才能順利要到資遣費?
    謝謝

    1. 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而減薪,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到了這個地步,只有盡力而為。您應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

  7. 我遇到無勞健保的公司該怎辦裡面的員工一個個都沒被老闆保勞健保
    工作時數一天又超過9個小時(每個月賺那麼多也沒開發票)

  8. 張律師您好:

    我在99年5月28日(五)也就是昨天,我的老闆跟我說,最近公司比較少工作可以做,我想妳就做到6月11日,妳可以邊找工作,就休息一段時間,等有工作再通知妳回來做,我當時是默默沒表示什麼

    這樣等於是變相解僱嗎?也是等於要我放無薪假

    之前有同事就是這樣的,要他休息,結果沒多久公司就擅自給他退保

    請問張律師星期一我去上班時該怎麼做呢?該採取什麼策略來保障我的權益呢?

    公司擅自幫勞工退保合法嗎?

    謝謝您的答覆!

    1. 要老闆開張離職證明書吧。

      如果老闆不肯,帶個錄音機去把您與老闆之間的對話錄下來。

      雇主停止勞工工作、又不給薪,是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的事由,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

  9. 張律師您好:
    我於98年6月被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且不發與遣散費及年終獎金後經抗議後資方同意給予求職假及遣散費(被迫接受),我現在可以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嗎?我在任年資僅1年多若能主張?求償期間薪資部分以月薪4萬計算大約能求償多少金額!

    1. 若您在被資遣後,僅爭執資遣費數額之多寡,並與雇主達成協議,且未爭執雇主解僱是否合法。則法院認定您同意資遣之可能性,比較大。這個時候,要來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就有些困難。

      若要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能求償之金額是解僱期間之工資。

  10. 雇主少給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請問終止勞動契約時一定要向雇主告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嗎?還是只要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就可請求資遣費?
    雇主遲延給付加班費所造成的損害,我想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求償調解及訴訟所搭乘的公車車資,請問公車車資的請求一定要舉證嗎?可否以常態事實無需舉證來請求?

    1. 勞工應如何終止契約?存證信函要怎麼寫?請參考我部落格內的「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文章,有詳細說明。

      訴訟中沒有人請求調解及訴訟所搭乘的公車車資。您若要請求賠償,至少要舉證下列項目:公車車資每一趟是多少錢?在那個日期有搭乘?

  11. 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前公司勞健保以高報低,但是我巳經離職1個月了,可以去檢舉嗎?追溯期是多久呢?而且當初薪資領取方式幾乎都是以現金方式居多,偶爾一~二次是以匯款方式?這樣有辦法檢舉嗎?那前公司會有那些罰則嗎?對自己權益可以追回嗎?屆時需要本人出面去面對嗎?或是由政府單位派人去處理,因為不想再去面對前公司,並且可以幫檢舉保密嗎?

    1. 您現在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都來得及。

      您檢舉時,可以要求就檢舉人資料予以保密。勞保局會派人去實施勞動檢查,查核雇主之工資清冊,以確定雇主是否有就勞工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再回覆結果給您。

  12. 你好:
    關於老闆投保薪資勞保以多報少 以日薪約1300 一個月至少做25天
    投保單位卻是第一級17280
    我到縣政府勞資課申訴 可是 卻發現我們當時是領現金的 也無薪資證明與扣繳頻單 還在我的薪資所得稅上動手腳 以少報多 勞保部分卻是以多報少 快到協調日期 請問 大大 我該如果提出有力證明 以平正義公道

    1.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負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並應保存五年。在勞資協調會上,您可以要求雇主提出工資清冊藉以證明工資數額。

      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工保險局就會派員去實施勞動檢查,檢查雇主的工資清冊所記載之勞工工資數額,以查明事實。

      1. 謝謝張律師建議 但他居然說我只是臨時人員 一時疏忽 晚投保 保第一級 人看起來步錯 怎那麼狡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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