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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您好..
    請問??
    我現在剛休育嬰假不久..還有5個多月..現發現公司有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我可以以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將終止勞動契約的時間定在法定的育嬰假終止日..因存證信函只寫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5個多月後..公司發現終止之事由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可以以超過一個月的時效而不予承認嗎??..謝謝..

    1. 我認為是不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是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所以終止契約日,應該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現您預告在五個多月以後終止契約,當然已經超過三十日除斥期間了。

  2. 您好,「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打了將近二年後終於勝訴,請問:

    是否可要求資方(被告)恢復勞保年資,對方如不從,該怎麼辦?

    以上,請釋疑,謝謝

    1. 勞工保險是採強制投保制度,故勞工因公司錯誤的不當解雇,以致勞工勞保年資中斷。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後,勞工的工作年資回復,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請求註銷退保紀錄、補繳保費,以回復勞保年資。

  3. 張律師你好:本人被公司用人頭掛名負責人,如何得知公司是否有逃漏稅的情形,現在要報稅了,如果公司不出面處理稅務問題該怎麼辦..

  4. 張律師你好,前公司的一些行為做法:公司的勞保,和勞退都是以高報低,實為確實,現在要叫人事離開不承認此事這樣真的可以全盤不認嗎,舉發此公司可以要求保密姓名嗎?

  5. 張律師~你好
    我要請問我在工廠發生意外
    本人我目前21歲左手指除了大拇指其他四支都斷了(都脆掉了)無法接回去了..
    等與殘廢了.老闆是有去辦理直災有勞保
    要..要求老闆多多少少在道義上補償..我們有跟老闆去公所調解過了~
    可是老闆說要理賠20萬.加上10多萬的醫藥費..所以才30萬..可是真的補償太少了..
    我們要求的補償金老闆也不能接受~所以這禮拜五還要在調解
    我目前才21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捏..
    所以要請問一下(張律師)依法律來說我是到底是因該可以拿到多少的補償金???
    還有若請律師來打這場官司費用會多嗎?? 會合的來嗎???

    1. 除非雇主就職災事故之發生,完全沒有過失。不然,職業災害勞工,可以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請求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能的請求賠償金額,須視具體狀況而定,您可以與我聯繫,來我事務所商談。職業災害勞工訴訟的律師費用,政府會有補助。

  6. 張律師您好:
    共有土地分割判決原物分割確定.壹灣高等法院96重上更(一)字第76號確定判決.雖經法院判決但並無人至地政辦理分割.因代書說辦理者須替其它共有人辦理.並代墊土增稅.人數眾多無人代墊的起.所以判決至今無登記也無繕發權狀.舊有權狀銀行不願貸款.我方為支付補償金一方.今收到領取補償金其中一方的法院執行命令.債權人要求其它債務人15日內清償債務(即補償金),不是我們不支付,而是沒有繕發新權狀我們都無法辦貸款動軋幾百萬怎拿得出.想請問 如果我們15日內未支付.下場是……
    會被法拍嗎?若被法拍 是被法拍舊有部份土地還是連判決分得增加部份法拍….麻煩您了 謝謝

    1. 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並不是一定都要繳土地增值稅的。

      債務人無法清償,債權人可以拍賣債務人不動產,在已有共有物分割判決下,債權人是要就判決分割後由債務人分得之範圍,予以拍賣。

  7. 我在98年11月19日發生車禍雇主從未給我任何補助勞保相關資料而且勞保也以多報少我檢舉公司他要反勞保局提出行政訴訟要告我職災不成立我該怎麼辦這樣會影響我權益嗎?

    1. 如果您所受的傷害,符合職業災害。您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雇主就其所僱用之勞工是否符合職業災害要提出行政救濟,是否有理由?應視您所受傷害的具體情形而定。

  8. 張律師您好:
    公司去年10月底發公告表示不願意配合公司調動至中國服務者須扣薪12%,另依公司評估一定期間業績與同職別,同在職年限之職員比較不良者,或公司評估勤務狀態不良者,公司依實績減少率或勤務效率未達成予以薪資調整,減薪20%,但是公司數日後又公告已婚家庭主婦,義務期間需撫養小孩者不需配合至中國服務,11月底公司告知本人將減薪20%,理由是業績不佳,但是公司是去年5月中單方面調動本人為業務人員(本人迫於希望保有工作只能接受),而後並無訂定任何業績獎懲辦法,本人實際工作內容還有軟體展示及售後教育及故障排除服務,並不全然只做業務一事,以業績不佳來降薪理由是否太薄弱,另外當初告知本人降薪的對談主管有提到公司以業績不佳來降薪只是藉口,這部份本人有做錄音(公司不知情),近日本人知悉公司大部分已婚家庭主婦皆未被減薪,而當初有減薪12%的人員也都已經調整回來原薪資,只有特定四位(包含本人)未調整回來(感覺公司有逼退四人的傾向),請問我可以請求公司依”公平原則”或其它理由將薪資調整回來嗎?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因此,雇主不得在未經勞工同意下,片面降低工資。您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訴求將工資調整回來。

  9. 你好~
    我男朋友現在有欠一些卡債ˋ罰單和汽車牌照ˋ燃料稅,
    請問如果我們結婚後會從我的薪資或存款或財產中扣嗎?
    銀行和政府這些債主會打電話或寄執行單到我公司或騷擾我公司而影響我的工作嗎?

  10. 張律師你好

    我在二月24號開始上班到了三月十日老闆說四月份在給我

    而我上班到了四月二十號

    我二十一號沒去上班也請同是幫我告知我要辭職

    二十二日我有傳簡訊告知老闆

    可是我四越十號去領錢他把二月和三月的錢加起來

    然後扣我半薪~還說多扣我兩千 補償他們的損失

    1. 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訴請其限期令雇主給付積欠工資;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工資。

  11. 張律師您好:
    在2009年7月底我近一家便利商店工作,應徵是正職員工,老闆說適用時期三個月且以時薪85元算,後來2009年10月老闆要跟我簽契約,但契約只有老闆有,我有詢問過老闆我應該也要有一份契約吧,但是他說員工不用有,關於契約內容我記不得全部,但上頭只有我的簽名沒有蓋章,我沒記錯老闆並沒有簽名,那這份契約是有效力的嗎?而現在因為超時上班我想辭職,但是當初契約上面有一條,若在合約期滿之前離職需要支付一筆”教育費”約一萬多塊,我們的合約是簽一年三個月,包含適用期在內,當初老闆說如果表現好也許會安排回總部進修副店之類的,我知道去上課似乎老闆要自己付錢,但是我直到現在並沒有去上過課,如果我提出辭職的話老闆有權利可以扣留那筆教育費嗎?

    1. 1.雇主可以事後簽章,就讓這份契約發生效力。
      2.如果您沒有受到教育訓練,您當然無須依勞動契約負擔教育訓練之違約金。

  12. 張律師您好:臨近工地建築物施工中,斜籬越界,建商事前事後皆未告知有此工程施作,且其高度就在頂樓牆內,有遭竊之虞請問這樣是否合法?經向縣府投訴,回覆內容: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解釋為合法,請問有無其他法源可要求建商撤除改善或要求支付租金?

    1. 民法第七百九十二條鄰地所有人之鄰地使用權,須具備下列要件:1 須在土地所有人土地之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2 須有使用之必要。3 土地所有人因而受有損害時,應支付價金。所謂「有使用之必要」,係指除使用鄰地外,即無以完成其營造或修繕建築物之工作而言,若僅係為減少工作之時間或費用者,尚難謂有使用之必要。是否有使用之必要,須視具體情形而定。但至少您可以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之價金。您可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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