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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是6/3到專櫃上班,但因工作環境差月底向公司告知離職,公司強迫要求要做到下個月15號才能離職。這個公司是每個月16號薪資結算,25號發薪,但是我25號並沒有收到我6/3~6/15的薪資。加上他們要求要交齊人事資料才能領薪,但文件中有要求我們要簽2個保人之文件,想請問在告知離職之後,有必須要繳交簽保人及切結書文件之行為嗎?還有該公司可以以強迫方式要求任職到他們規定的日期之規定嗎?

    1. 雇主在發薪日未給付工資,勞工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以雇主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之情形,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直接離職。工資的問題,請向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與申訴。

  2. 張律師您好:
    小的是學生,最近因學校展覽事宜的經費查詢方面搞的與負責該屆展覽之組別不愉快,於開會前有於臉書溝通(聊天記錄已被刪除)。
    而後,承辦該展之組別公佈將舉行會議,說明可於該會議詢問經費問題。
    ——
    以下為該同學公告之內容(於臉書該屆學生社群、我們班學生社群發佈):
    同學們 你們有任何問題不清楚想發問想知道
    星期三八點 老地方 你問我們答 答道明白瞭解為止
    要鑽牛角尖 要打破砂鍋問到底是好事
    我們形象組 光明磊落 不怕你們開問
    所以有任何問題 星期三 老地方一一答覆
    ——
    而後我參加會議(會議地點為學校電腦教室,無鎖門、同學可自由進出)。
    我自行錄音未告知。
    錄音內容原意是做為會議記錄(從頭到尾都有錄),供我們組別無參加會議的同學知悉內容,不料老師說了一些話也被我錄到。
    而後上傳至youtube並設定為非公開(持有連結者才能看),將連結複製後傳到我們組別的line群組,讓同學了解會議內容,卻有組員將連結外流出去,老師說的話也引起了該系軒然大波。
    導致公告的那位同學面臨學分被當之問題,似乎認為是我害他被當,而準備向我提告刑法第 315-1 條 (妨害秘密罪)。

    1.請問我這樣錄音與告知組別成員是否有違法
    2.該如何應對即將面臨之提告

    1. 如果您錄音有讓與會者同意或知悉,且有就錄音內容設有保密措施,有人洩漏出去。那似乎應該是洩漏者才有妨害秘密之行為。

  3. 張律師您好:
    以桃園地院為例,10萬以下之民事訴訟(案情算簡單)
    1. 從民事遞狀開始算,到一審判決出來,大約會需多久時間?
    2. 兩造如有不服,走上訴一直到二審判決出來,大約又會需要加上多久時間?
    謝謝張律師!

  4. 律師您好
    我已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投保薪資低報及未於到職日第一天加保
    目前我也打算向地檢署舉發
    請問雇主能否以已被勞保局處以罰鍰,而主張一事不二罰,要求檢察官及法院不要處理呢?

  5.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一下,我在這間公司擔任10年之久,原本擔任舊客戶售服之工作,職稱業務助理,目前公司將我手上的客服工作轉給另一個助理,獎金也一併移轉,然後請我要打開發電話,請問這樣符合勞基法嗎?我有權利拒絕嗎?如果我拒絕,公司可以開除我嗎?
    目前公司回覆,開發客戶屬於業務助理的工作範圍,我不能拒絕
    另外,公司在這幾年當中,政策改來去,之前也曾經請我開發,我有做了一陣子,但在3年前公司有在公開場合宣布助理不用作開發,只需作客戶服務之工作。
    我想詢問之問題為
    1.公司有權利將我服務10年以上的客戶轉走嗎?就算這些不是我開發的客戶
    2.我能拒絕打開發電話嗎?如果拒絕,公司是否可以開除我?
    以上,謝謝您
    請問這篇文章可以隱藏嗎?我怕公司找我麻煩~感謝

    1. 除非勞動契約有約定,您只負責舊客戶售後服務之工作。否則,
      我認為雇主應該有權變更業務人員的服務範圍(包括客戶)。
      開發客戶也應該是業務人員的工作內容之一,員工拒絕,雇主得予以解僱。

  6. 你好我叫郭小妹,我有一個算是父母想要離婚的問題,我父親跟我母親結婚之後關係一直都很差,因為我父親在結婚前對於金錢的問題都很大方,誰想到結婚過後就不付擔這個家庭的生活費用,而且變得非常吝嗇,我完全是靠我母親自己拉拔長大的,我跟我父親的關係也很差,就算生活在一起也完全是兩個家庭,而且我們連吃飯也都是各吃各的,我媽她很想要離婚,可是我爸他不願意,最後沒辦法只好媽媽帶著我搬出去住,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分居已經4年了,而且我父親長期玩股票,都沒有工作,全家只有我媽媽自己在工作,所以她真的受不了了,但是我們還是有達成一個協議是說,他會負擔我的學費到大學畢業,我還是很感謝他,但是我們之間已經沒有任何感情了,這樣拖下來我們都好累。
    所以有沒有一個方法,法律的方法來解決他們離婚方面的問題。
    真心希望有人能夠幫助我們。
    謝謝您 。

  7. 張律師您好:
    勞資雙方已達成和解,並簽下保密條款。若有一方沒有遵守保密條款,請問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謝謝張律師。

  8. 張律師您好:敝人因為試用期間三個月過後公司要求簽下兩年不得離職的勞動契約,當簽完後工作內容變得繁重無法負荷,但僱主都ㄧ直以其他資深人員都能做到而要求我也要做到,令我難以承受,近期多次請求公司協商離職未果,但如果繼續做下去都快瘋了。請問有沒有解決的方法呢?(因為月薪兩萬多,公司卻要求違約金十萬元部分,實難以給付。)懇請您能惠賜處理辦法,非常感激。

    1. 請參考我的部落格中《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一文,您也可以找出公司是否有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若有,因而終止契約,您可以不用負給付違約金之責任。

  9. 張律師您好:
    公司因經營不善,積欠我門員工薪水與缺繳療健保費3個月,經協調後,公司承諾員工賣資產,
    所得費用將支付療健保費,積欠薪資與資遣費等,此部分員工是希望能與公司簽立委託書或是
    相關憑證,請問是否能代為撰寫,以及收費為何

    感謝您

    1. 我建議員工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將員工的要求與公司達成協議後,成立勞資爭議調解,較有保障。
      相關文書撰擬的費用,請來電洽詢。

  10. 張律師您好:
    原來的薪資單長這樣:
    本薪:30,700
    薪資總計:30,700
    伙食費:1,800
    實付薪資:32,500
    因我有去勞保局檢舉高薪低報,所以,後來的薪資單改成這樣:
    本薪:28,700
    績效獎金:2,000
    薪資總計:30,700
    伙食費:1,800
    實付薪資:32,500
    請問:
    (1)公司是在規避什麼嗎?
    (2)本薪減少,雇主是否有變相減薪?
    (3)雇主是以【本薪】來做為投保的依據,還是以【實付薪資】來投保?
    感謝您的解答~~

    1. 績效獎金,也屬於工資。所以將本薪拆開為本薪及績效獎金,除非雇主另外規定須達一定績效才能領取績效獎金的要件,否則並不構成減薪。
      投保勞健保,應以全薪來計算。

  11. 張律師您好~想請問您有關勞資問題,因公司103年6月30日就要結束,年資16年,薪資32000。在”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未簽名)中有加註~”不得主張勞基法、勞工保險、勞工退休金等一切法律權利”是否代表之後向勞工局舉發也無效?在勞保及健保方面除了高薪低報(17280-21000)之外,每月的勞健保卻收比32000還多285,想向雇主求償多收勞健保的費用,可行嗎?其有效追朔期為何?

    1. 如果您還要追討資方給付不足的權利,就不能在有加註上述文字的協議書中簽字,不然就不能要了。
      可以向雇主求償其多收與造成損害的金額,但既然雇主要結束營業,您就趕快申請調解、提起訴訟,不然就要不到了。

  12. 首先,感激不盡經您非常有愛心無私大律師所提點的自力救濟單元,受用良多。

    因本人被遠東財大氣粗關係企業給非法不當解雇後,在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當時便一併提出假處分(也就是假處分聲請在起訴”前”便向法院聲請。)但是竟然因為對方有請完全不就法令之律師(祂引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92號裁判表示:假處分僅能在起訴”後”才能聲請,而不能像我所提的起訴”前”便提出)。且台北高院法官居然無視本人所提出民法第538條與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0154號裁定參酌明揭:『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係以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為目的,其本案請求並不以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為限。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就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相對人應否給付再抗告人薪資有所爭執,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自得聲請法院命為暫付薪資之假處分。』,而斷然駁回本人的假處分申請。

    更何況本人已多次強調:本件抗告人為一受暴單親媽媽,從離婚前與後便一直非常節儉與克難以單份微薄薪水入不敷出的獨力養大婚生女(抗告人強調提呈有具體事實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聲請狀A~H之內容與證據。),可想而知,因為上述非法解雇狀況而導致抗告人與其相依為命的婚生不到11歲女童,陷於生存、健康(出生肩難產導致brachial plexus injury需長期一輩子持續做rehabilitation甚至得開刀,否則其手部功能不只退化還會惡化)安全上非常急迫性危難的狀況,是顯而易見(台北地院卻表示我們孤女寡母還不夠急迫危難被駁回),本件也完全一樣符合上揭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0154號裁定見解,絕對有必要得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請問上述判決顯然引用法規有誤,而且也惡意欺負我雖沒有請律師,但完全很sense提出有法律與事實依據的弱者,現雖已經提再抗告,按這樣情況判斷:霸佔納稅人繳的國道來當暴發戶的遠東已經收買好法官,我再抗告僅能委任高院的免費律師,高院卻對我作出不利的荒謬判決,但我不得不得依三審要請律師受限,請問高院的免費律師有可能會依照您所教導我的好計(起訴前便可以聲請假處分,否則日前也被駁回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一樣也是對方律師胡說八道,不只配合說謊還幫兇矯飾竄改我的假單來刁難我請假的惡質上司(但我和其他公司相處不錯,還有很多男女經理好朋友在裡面),我沒有收入困頓下還要自己絞盡腦汁寫狀紙與獨自忍受不公義,如不聲請假處分,我這輩子也不避活了,因為我人在就能硬生編造,更何況我要找下份工作,祂們的狗嘴如何吐出象牙?因為我遇到的新公司面試都要求我是否能問前雇主來加減面試成績!)來幫我,還是高院就計畫讓我生或死都不由得我,因為現在流行官商勾結來官逼民反。

    1.請問我還可以向哪一個單位就我上述完全依據民法538條法令與有效叫被告更近期的與我案件完全一樣判例的案件來申請法官迴避嗎?因為好像對我非常不公平的情勢逼得我還得由高院法官決定要不要讓我上三審。
    2.請問我可以拜託您幫我打第三審(可以算便宜些嗎?)嗎?我應該可以申請勞工權益款項有關律師補助,但時間很趕,請救救我們母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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