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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在一協會工作滿兩年,有勞基法規定要給的年假7天,公司另外會再多給6天例假(每位同仁都有,不管年資)。公司會計小姐要求我們在請假的時候要由年假先扣,年假扣完再扣例假。所以當我有事因為無法出席假日的活動就會從扣年假開始扣。後來陸陸續續我的年假扣完了,再請假的時候就扣例假。離職後,因為對他們扣假的方式有疑問,所以我去勞動處檢舉,勞動處也去公司查了。近日我收到勞動處的調解開會通知書,聽說是資方提出的。
    資方主張他們有多給了6天的例假,所以在這6天裡扣的假並無違法。
    我的問題是:
    (1)假日的活動是否視為加班?
    (2)如果是加班,公司可以扣假嗎?可以從我的年假裡扣嗎?
    謝謝張律師的解惑~~

  2. 張律師您好:
    想請教下10人小企業社從95年成立來均按月按年繳給政府稅費每月也不曾拖欠員工薪資, 從1人企業社起到10人均不設打卡鐘怕員工8:30準時上班超趕時間出意外, 近日因勞動部查核到違規到:第三十條 第五項 雇主未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者,並依法保存一年者。(一)第一次違規處二萬元罰鍰。不是2萬問題是想不開,以上可申訴或交由你處理 費用如何?

    1. 既然未設置勞工出勤紀錄,就有違反規定。即使不服該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就是您所謂的申訴),應該是沒有用的。

  3. 律師您好:
    去年和前夫打離婚官司,終於在今年法院判定離婚並且把幼兒的監護權判給我!內容包含每月5000的扶養金,但是目前已經過了兩個月卻都用沒錢來應付。
    請問我該如何有效的要求前夫支付款項?謝謝

  4. 律師您好!!我太太因公司負責人任意以人事公告調降職務及薪資,於日前發出存證信函表示公司違法調動職務薪資經異議不理會,將依勞基法規定解除勞動契約,並於05月31日離職,06月06日前往公司領取五月份薪資時,以不簽屬切結書即不發薪資及虛偽的善意誘騙簽屬志願離職切結書,想請教律師,我們先以存證信函聲明依勞基法規定解除勞動契約,而後才遭公司哄騙簽屬了志願離職切結書,請問我可以用存證信函以先行提出解除勞動契約而後簽屬之切結書無效嗎??

    感謝律師!!

    1.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是單方法律行為,一經行使,就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後續之合意終止似不生效力,但如有表明拋棄資遣費,那就不妙了。

  5. 張律師您好,有勞資問題想請教:
    本人於3/10到職新公司,至6/10滿三個月試用期,期間除5月份表現較為不好,其餘均尚可,在近日有試用期考核,與主管考核結果係不適任工作,因此工作需出差,惟本人於4月底發現懷孕,至今懷孕近三個月(亦即進公司才懷孕,並非面試時隱瞞,且本人在考核前即通知主管懷孕);考核時,本人因身體不適,故有離職之打算,惟尚未確定時間,主管隨即依據本人意思直接與本人壓離職日期;後本人思索,後續六個月找工作不易,故請求公司以資遣方式處理;公司人資單位承辦人員先前說可以(有mail可證明),惟今日人資主管說無法以資遣方式處理,因本人係試用期不適任此理由無法與勞工局通報。本人的問題是(1)以本人之情況是否可適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適任工作,而予以資遣?(2)以本人之情形,公司真的無法通報勞工局?亦或僅是需維持公司之形象?(目前本人尚未答應何時離職,亦未簽自願離職之相關單據,惟即便是公司應允可續任,本人亦不想續任,因主管已表明不適任)。以上問題懇請張律師協助回覆,謝謝您~

    1. 既然還在試用期間,雇主得以勞工不適任工作為由,終止契約,無庸給付資遣費。既然不需要給付資遣費,也就不需要做資遣通報。

  6. 張律師您好:向您請教
    我先生是股份有限公司之小股東也是員工(去年已離職),今年收到公司102年股利及薪資扣繳憑單,但我們確實沒收到股利憑單這筆錢(金額十萬元以下)因去年公司說101年沒賺錢所以不發股利,但外帳有開扣繳憑單代表公司帳上有賺錢.我們如何請公司支付股利扣繳憑單這筆錢呢?
    又公司如主張是發現金我們要如何舉證?
    謝謝您!

    1. 公司負責人及承辦人員,可能構成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罪。您可依法追訴。
      公司若主張是發現金,應由公司舉證。

  7. 張律師您好:
    冒昧請教您一個問題~~
    若勞保局已確定公司有高薪低報的違法情形並開出裁罰公文,我是否可以張貼在自己的FB?會被對方告毀謗嗎?
    同樣的情形,如果我提告(刑事),相關法院的公文可以貼在自己的臉書嗎?或自己的專頁?
    謝謝您的解釋。

    1. 對方有可能提告毀謗。惟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如果您有據實陳述,又未涉及私德,應該不致於構成犯罪。

  8. 我任職於一連鎖產後護理之家,5月1號公司董事長任命我擔任護理長一職,而5月17日公司掛名負責人(合約有簽定僅掛名不負責該公司業務,且已於兩個月前離職,唯負責人仍由他掛名)發佈一新人事公告,指稱董事長目前經營理念欠佳,故將其調動的人事變更回來,我因覺嚴重受辱,故向公司提出辭呈,董事長允諾給予留職停薪一個月,等待二館申請設立通過(因公司亦是聘用我掛名二館負責人),故我向公司欲要回離職單,不料客服人員竟回覆我說,現在館內是該負責人管事,他不可能把離職單歸還給我,而董事長似因周轉問題,有欠下許多債務,故負責人轉投其他股東,藉此重回公司並掌權,而董事長則表示,因為目前申請變更負責人還沒完成,但負責人只要一申請撤回執照,公司隔天就得關門,所以也無積極做為,所以我在上月底已經離職確定,想請問律師,公司內部鬥爭,導致我職務升遷不到17天就被降級,消息傳出去,我覺得嚴重受到汙辱,好歹我也是前年剛獲頒優良護理人員,我可以向負責人提出妨礙名譽之告訴嗎??

  9. 張律師您好:
    個人對於在工作加班上有些疑問,不知道您是否能幫忙解答疑惑呢?謝謝
    因為公司最近很缺人手,所以有滿多同事(包含自己)都在原本該休假的日期被召回上班
    在此我的疑問是,雇主沒有事先通知員工與經過員工同意就自做主張的召回員工加班
    而且最長的天數還連到了15天,這樣的工作時數已經超過了勞基法所規定的2週最長84小時的時數
    而且公司方面在給予加班費上也只是給予675/天(我的薪資27000,我是已經連上10天的班)
    (不好意思,在此送上公司計算薪資的方式:本薪20700、外地加給3000、全勤1500、伙食費1800)
    公司沒有另外補給休假的時間,在我原本該休息的日期也只是給予加班費675/天
    請問如果我想收集資料向勞工局檢舉的話,我應該要準備哪些資料會比較齊全呢?
    不好意思,再麻煩您幫忙解答疑惑了,謝謝您

    1. 您可以提出薪資明細與出勤紀錄,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檢舉。如有欠缺,檢舉時,亦可敘明事實,由勞動檢查人員在檢查時,要求雇主提供。

  10. 張律師您好,資遣相關疑慮請教:
    於今年三月份老闆要求去上課(勞安管理員),費用$壹萬二,雖有口頭允諾公司全額補助,但卻沒有任何書面化契約,因此先行墊繳,5/23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要求於五月底解僱,後又於5/28改口要求完成目前手邊工作才解僱。

    1. 上課的費用是否拿得回來?(已提交收據、請款單等)
    2. 老闆改口要求完成目前手邊工作才解僱,這部份我能不能拒絕要求?如果拒絕是不是就等同自願離職?
    3. 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去上課算不算加班?(勞安法裡提到就業場所之定義,因此上課地點應屬於我的就業場所,且公司行業別適用勞安法,可是勞基法裡沒有詳細規範)
    4. 承3,如果算加班我能討回應得工資嗎?上課時間從三月中至五月中

    感謝

    1. 既然雇主有承諾要補助上課費用,您可以要求雇主給付。到外上課,依您所述情形,應非加班。
      其次,您可以找出雇主違法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形。自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

  11. 請問一下我想要檢舉前公司高薪低報,因對方表明無所謂反正罰一點錢,所以想用刑事去告,但去問縣府的法律咨詢的律師認為不容易成立,但有的律師又說可以告的成,不知您的見解為何?還有我若提告是一定要請律師嗎

    1. 您可以提告看看,只要不虛構事實變成誣告就好。
      提告不一定要請律師,如果有請律師,在法律與事實的陳述,可以獲得較有勝算的協助。

  12. 張律師你好,我有一個勞資問題想要詢問,在下所待公司分店因為結束營業所以資方在上禮拜發MAIL告知可以選擇資遣或調店,但因另一分店距離過遠(來回超過50KM)所以選擇資遣,故資方算出資遣金額後我發現計算金額錯誤,於是反映資方,資方卻在前天告知說不要資遣了,要把我們都調店,且6/1馬上生效.也沒人來討論因距離過遠補助車資或油資,直接就請人事發公文生效,而下班後到家我卻發現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但公司卻又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請問我如果堅持6/1號不到公司指派地點上班,是否會被以曠職為由離職….我能直接要求資遣嗎?而我已收到縣政府發文來說公司已列冊申報資遣,公司卻沒告知我就去電勞工局取消資遣…這合理嗎? 謝謝

    1. 看起來,雇主似乎沒有明確表示要資遣。
      您可立刻向雇主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要求給付資遣費。若有存證信函為證據,更好。

      1. 已於前天寄出存證信函,求證郵局告知對方於5/30收到,請問如果我們於5/31離開是否違法(因為公司這據點只開到5/31,但因為主管會於5/31來於房東點交,點交完後的時間是算還沒下班)

        還有公司也沒人來討論因距離過遠補助車資或油資,直接就請人事發公文生效,這點算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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