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今年52歲,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超過25年,現公司要我辦理退休,請問這合法嗎?
    如果我還不想退休,要如何處理?
    謝謝!

  2. 律師您好!
    如果在化妝品展覽(展在世貿),經人強行推銷(有看到產品的狀態下),所買的保養品,回家拆封使用,而引起皮膚發炎(皮膚發炎症狀為皮膚科醫生診斷,我以為只是過敏而已),是否能對對方求償。
    其實我的目的只是想把其他未拆封的東西退回,拆封的我會自行吸收,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我的態度太軟了,對方一直打模糊仗(我自己也查詢過,似乎法律上沒有保護到這一部分),所以只是想詢問求償是否可行,我只是想要他們能夠退還給我我未拆封的費用。拜託您抽空回答了,我為這件事已經費心兩天了,也沒什麼食慾,想到花了一筆錢卻買到會讓自己不但無法變美,還搞得過敏的產品心裡好難過。

  3. 張律師您好.
    內人於103年1月1日遭僱主以假調職真逼退方式違法解僱,我已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之訴,雖然僱主違反了調職五原則中之四項,但調解委員一直強調到法院不一定勝
    訴(用意應該是希望我們和解),假設敗訴是不是因已超過一個月,無法再要求資遣費
    ?因我於調解委員會自始及要求回復原有工作權,並未提到資遣費.麻煩你!謝謝!

  4. 張律師您好~

    我先生於今年除夕前一天突然被他們老闆告知”你被資遣了”
    然後逼我先生簽一份離職證明 (上面離職原因是註明”工作轉換跑道”)
    還說只有簽了這個離職證明才願意給他資遣費
    我先生對勞保法也不熟悉就簽名了
    然後老闆便匯了一筆資遣費至薪資戶頭

    因我先生屬於中高齡
    求職並不順利
    於是想去申請失業給付
    可是前雇主一直遲遲不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們
    導致於我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前雇主回復我們說” 重大違法行為本應開除!念你家有妻小”才用資遣的方式
    問題這根本是莫須有的罪名
    我先生無任何職務上的疏失
    他月薪領3萬2
    去年一整年幫公司做了1千萬的業績
    只因為他們想改聘自己人
    才找理由將我先生資遣

    我先生將於這禮拜五開始到新工司上班
    到時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

    我想請問兩個問題

    1.我先生是家裡唯一有收入的人
    從失業到就業的這兩個月的空窗期
    因為前雇主一直不肯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們
    導致於我們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所造成的損失
    我們可以跟前雇主求償嗎?

    2.另外基於勞基法第14條
    公司並無任何預告動作
    我們可不可以跟前公司要求付于我們30日的預告工資? (先生在那間公司已工作三年)

    我們唯一的證據就只有公司匯給我們的資遣費
    匯進來薪資戶頭那筆費用在存摺上並沒有特別註明那是資遣費
    他的月薪是3萬2
    離職時公司匯進來8萬元
    公司只是口頭上說多出來的部分就是資遣費
    這樣的證據有效力嗎?
    請問這樣打官司勝算有多大?

    謝謝您的回答

    1. 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的前提,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契約,但依您所述的情形,似乎並不符合。除非您可以合理解釋出雇主是依前述規定終止契約,不然可能無法拿到。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是不能要求預告期間工資的。

      其次,如果失業勞工有向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登記與認定,才能要求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雇主賠償失業給付的損失。

  5. 我在公司上班11年’且自從去年開始約有10天特休假未休完’公司不給休’也不給未休假薪資’並且於今年3月16開始有事要請特休1天就被刁難’並且恐嚇剩餘14天特休假期一律不准假’所以我直接又請13天特休假’第14天寫離職單’公司不准假’且直接撕毀’我是否可以跟公司請求追討去年未休假薪資以及今年的未休假薪資’如果可以’要如何追討?麻煩了’謝謝:

    1. 如果您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則除了資遣費以外,還可以要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但如果是自請離職,您必須證明是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例如不准休特休),才無法休特別休徦,就可以要求雇主給付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您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自己的權利。

  6. 張律師您好,我目前在聚光工作坊兼職2份工作(皆為時薪制),服務地點皆是台北市立中山堂。
    其一工作內容是每場演出的前台引導、劇場維護及觀眾服務;每次工作時間長度不固定,以演出全長再加上前置準備50分鐘及善後場地整理並開會回報為工作總時數,中山堂對演出團體的收費標準以4小時為一個時段,超過時間則會多收費;但多數演出會超時,尤其晚上(收費時段為18點-22點)之場次幾乎都會超過晚上10點甚至到晚上11點才打卡下班,但上級從不透露工時”結束”的算法,因為打卡下班時間都和薪資計的總時數有落差。請問以這種工作時數計算,超過中山堂訂定的基本演出時段對我們外包公司的服務人員來說能要求公司算加班費嗎?
    另外,我是2010年開始這份兼職工作到現在,當初公司對我們的排班要求是每個月提供至少5個天數,但近2個月因為有人離職而缺人手,公司招不到人,並突然來信說合約內容更改,排班要求增加為每個星期需提供至少4個天數,但我們都是在學生無法同時負荷這麼多天的上班時數,公司回應因為這種”個人因素”無法給滿時數,連續3個月後則直接以放棄工作論,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2010年開始工作有簽一份合約書,但沒有詳定排班規則;而公司近期才通知4月將有份契約書要我們簽,內有詳述所有增訂的工作規則,若不能配合這些規則而不簽名,就是放棄工作論)

    1. 若約定工時是4小時,而實際工時超過4小時,是可以要求超過4小時工時的工資,其數額應該是原來約定的時薪,而非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算的加班費。
      雇主單方變更勞動條件(包括工作規則、勞動契約等),勞工若不能接受,勞工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如果要維持原有勞動條件,建議您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7. 張律師您好
    在2月初公司突然通知我說要撤櫃要換別的地方新開幕日期就訂在2/21最後ㄧ天營業是2/14號 然後15號我還有去上班16號開始放假18號突然告知我新開幕的地方要等到三月份了這段時間叫我到台北支援但做的不是本來的項目所以我拒絕了並跟雇主說我可以找別的工作但他不肯 我休息到25號又開始上班 月休六天 月領兩萬 2/14前已放三天假 所以我還有三天假可放 2/16~2/24共放九天再減掉我本來還有三天假等於我多放六天 以時薪或本薪算我都不應該只領ㄧ萬ㄧ而以 想請問律師這種非自願休假雇主是該用月薪還是時薪付? 那該不該付我非自願休假那些天的薪水?

    1. 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以致勞工無法給付勞務,雇主仍應照給工資。如果本來是月薪制,那就是月薪/30/8=一日工資。

  8. 目前在某大學任職系所秘書,報到時人事有說試用三個月,但所謂的試用期是簽三個月的約雇辦事員合約,(因為當初心想校方說是試用期,想說試用期勞資雙方都可以考慮,便沒多想…)但契約寫:契約期間(3/3-5/31),如契約期間離職需賠償一個月全薪,契約期間工作不力校方可解雇,並可求償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賠償。
    若我因環境理念不合,契約期間想離職,我目前到職未滿一個月,提前告知仍一定要賠一個月全薪嗎?
    麻煩張律師解惑了~

    1. 這種情形應該是會被認為是定期契約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至於其效力如何?請參考我的部落格內的《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一文。

  9. 請問張律師 我一氣之下寫了”自願離職”的辭職書 之後再寫違反勞基法的存證信函還有用嗎? 謝謝

  10. 想請問如果車主將車子借給甲 但甲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車借給乙 乙出車禍哪車主要負責嗎?

  11. 你好~想請教一下,我在醫院加護病房工作當初簽約2年,目前工作7個月要離職,違約的話賠償一個月全薪+簽約獎勵金15000元,醫院給的職前訓練就只是在單位看電腦及實際的技術考,本身之前已有工作經驗,後來醫院要求上ACLS訓練課程,一開始要先自行報名及自假去上課,通過後會給公假公費,但要多簽三個月的合約,違約要賠償報名費用及受訓期間費用加倍,但報名費2750元,醫院只給付2500元及2天公假,可違約金這部分卻要求8696元,這樣是否一定要賠全部的違約金(68296)?
    我看了一些文章寫說可先寄存証信函,但我星期一就要跑離職,違約金也是當天繳交,若我當天拒絕給付違約金並寄出存証信函可以嗎????

    1. 這樣的違約金條款,很有可能只有在醫院有支付費用及簽約金之範圍內才有效,逾此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無效。
      您要離職,也只能用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了。

  12. 我在醫院從事的是臨床護理師(無照專科護理師,執業登記是護理師),一進醫院必須簽訂兩年不平等合約(合約若不簽,不繳交醫院竟將薪資做成支票須完成簽約手續後才可領薪資),但當時因為需要這份工作,在不懂法律的我簽下了這份合約。工作年資未滿一年提出主動離職者,須賠償一個月的薪資並扣留當月薪資並做成支票,違約金繳交完成才可領取支票,但是我目前工作並沒有所謂的需要接受培訓或進修的部份(若要參加"專科護理師訓練課程"要在簽屬兩年合約變成四年約),性質單純僅僅是臨床護理師(無照專科護理師)的工作,進來醫院只讓專師學姐帶了三個月試用期然後上線。在這樣的情況下,假使覺得工作不適合自己了,想要離職卻被迫強制執行合約上的賠償一個月薪水這樣合理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