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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你好:
本人和雇主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會議記錄中調查事實結果記錄:一、資方確實未於勞方任職時辦理投保手續。二、勞資雙方對於每月工資所含之項目說法不一,各自表述,無法釐清,惟勞方提供之工資明細表中,資方確實自勞方工資內扣除勞工退休金提繳金額。
調解結果:成立,成立內容:一、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及延長工時工資,於當場以現金給付給勞方,但不同意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繳6%差額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二、勞方同意接受,並放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退休金提繳6%及其差額之請求,且同意拋棄其餘民事請求。三、勞資雙方合意於x年x月x日終止勞動契約。四、調解成立。
問題一:請問這樣的調解結果,會不會有不利於我的地方,還可以向勞保局、健保局、勞工局申訴有關以多報少、勞退6%內含在薪資不合法部份嗎?
問題二:請問我還可以有什麼管道讓雇主”實際”受到政府的罰鍰?
麻煩張律師不吝解答,本人萬分感謝!!
調解成立,就表示雙方認同和解方案,既然拋棄其餘民事請求,就不能再要求其他利益。
不過,只是拋棄民事請求而已。所以,雇主如有違法,還是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張律師請教,如果甲朋友將和我的聊天偷偷私下錄音,其中我提到乙朋友的私事。而甲朋友用Email將錄音檔寄給其他多人朋友。乙朋友要告我毀謗,但善播言論的是甲朋友,請問我能主張散播於眾的是甲而不是我嗎?
當然可以。
前雇主告我私自帶走公司文件
但是我並未帶走
並且當月薪資也未發放給我
最後一天上班正常為18:00下班
加班到八點多雇主說不準打卡
(他不願給加班費)
當時只剩我跟老闆兩人
所以也無人做證
過程我有打電話給其它員工
確認薪資事宜
但他在職不能為我做證
工作不到一個月
工作也無人交接給我
文書的資料我真的不清楚放哪
沒有做的事情只能被這樣誣陷嗎
薪水拿不到,還要被人告
苦無證據,難道真的只能如此嗎
高中時被老師叫去辦公室對我上下其手
因為沒有人看見,所以只能害怕自己休學
現在又是因為自己沒證據
所以只能接受這樣的事情發生
真的覺得活的很無助
前雇主要告你私自帶走公司文件,也得有證據才行,不是他說了算。
證人有作證之義務,若有必要,你也可以聲請傳訊在職員工作證。
和A朋友聊天,對方偷偷使用Line撥給另一B朋友並螢幕反黑,並引導我聊那位B朋友。因為之前B婚外情的事是A告訴我的,所以沒有戒心說了氣話,說這人怎不知廉恥有小三。B週遭也有很多其他的朋友一起聽,現在B要那些朋友當證人告我公然侮辱。會有事嗎?
如果你不知道有他人可以同時聽到,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也不會構成誹謗。
我長時間錄音,後來職災寫錄音譯文有困難,請問提供錄音檔一定要附錄音譯文嗎?
您可以先提出節錄文。不過,法官或對造很有可能要您提出錄音譯文全文。
張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我在約莫4年半前進入目前在職公司,應徵職缺是門市銷售人員(零售業),
大約1年半至2年前老闆有成立分公司(這部分是事發後去查詢營利事業登記得知)並開設品牌下午茶咖啡簡餐輕食類的餐廳,並在今年漸漸的把零售業的據點結束營業,在今年某月份將會全部撤掉,老闆並於全部據點將結束營業之預定日的30日前發了一封e-MAIL,內容是要將所有現職零售業的同仁調至品牌餐廳(餐飲業)工作,並有提到薪資以及基本工時休假的條件,算是強迫的調職命令。
而在老闆發出信件的隔天,我就先以e-mail回覆告知將於30天內寄出存證信函至現職據點結束營業之上班日下班起,依勞基法即終止僱傭關係。
問題1: 寄出存證信函後,老闆是否有什麼漏洞可鑽而主張或導致我寄出的存證信函無效力呢?
問題2:我已經找到下一個工作,需要在時限內提供離職證明跟勞保轉出證明,如果現職公司惡意刁難不給我,該如何解決呢?是否有別的管道可自行申請取代?
1.如果勞工在提前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內,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僱主即得終止契約,使勞工的預告失效。
2.僱主拒絕提供離職證明,勞工只好先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如果,僱主有將勞保退保,勞工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投保明細,作為證明。
請教張律師:
我家人在學校當警衛,每次約定工作時間10小時,每次延長工作時數2小時(即加班2小時),但是是做一天休息一天,所以每兩週工作時數未逾84小時之下(亦即每四週工作時數168小時),請問這樣子的話,其是否可請領每次延長工作時數2小時之加班費,謝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二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係指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依您所述之情形,勞工應得請求每次超過約定工時的加班費。
律師您好:
想請問,若遞出辭呈後離開,之後僱主慰留,我考慮了兩天才返回公司繼續工作,當下僱主也沒有反對,十天後僱主以離開當天及考慮兩天為連續曠職為由解雇,我們上下班沒有在用打卡作記錄或系統資料可以認定出缺勤,故僱主出示的是我寄發給同事的簡訊內容說明我人不在公司。這樣的解雇及以簡訊內容當作是沒有上班的證明是合法的嗎?
謝謝您
因為您實際上確實有三天沒到公司上班,所以僱主以連續曠職三天為由解僱,表面上看起來是有理由的。您必須能證明是因為辭職經慰留與考慮,所以才三天沒上班。我想,如果上法院,您可以請同事作證,以釐清事實。
謝謝您
律師您好:
再想請問,同事未經我同意,將我傳給他的簡訊給公司做為訴訟公開使用,是否能成立防礙秘密罪呢?
依防礙秘密罪,所以再主張公司不可用簡訊為證,這樣可行嗎?
不好意思,又再問了第二個問題,麻煩到您了,謝謝您
我認為公司在訴訟上是可以使用該簡訊為證。
張律師您好,
今天晚間,同事發現在辦公室內,主管的桌子下方,有一隻錄音筆。
當時主管已經下班回家,但錄音筆仍持續在錄音,到當時已經錄了六小時之久了,
請問在員工與主管同處的辦公室內,主管未告知詢問同事們的情況下在辦公室錄音,
且他本人不在場,是否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謝謝您的答覆。
是的,依您所述的情形,該名主管應已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張律師你好,我跟雇主有勞保高薪低報的糾紛,且雇主委外會計師去處理我們的投保薪資,現在會計師說我們有簽署同意高薪低報的資料,但我記得我們寫的紙張上都是空白的,只叫我們填了個人資料,抬頭是未寫任何文字的,但那出來的是抬頭加了同意書,這樣的做法算是我同意的嗎?要不到賠償嗎?
張律師您好:
本人原工作於義大皇冠酒店,2013年11月份我因與剛辭職部屬郵件往來諮詢其原工作職掌相關工程,公司人資主管片面以洩露公司機密為由將本人開除,事發當日本人即前往勞工局申請調解,訴求為恢復工作權及恢復名譽並公開道歉,結果為”調解不成立”,之後曾再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接受合意仲裁辦法處理,但期限內未收到回覆,今擬向法院提出起訴申請,但起訴狀有一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格”請問該如何將我的案例量化為金額呢?!
感謝您的聆聽!謝謝!
訴訟標的金額,須視您請求法院判決事項(訴之聲明)的內容而定。如果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參考我部落格內的《確認勞動關係存在訴訟之裁判費》一文。
雇主與會計師這樣的作法,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更何況,依實際薪資數額投保勞保,乃法律強制規定,勞方不得拋棄。因此,這樣的文書,不僅不能認為你們有同意,即使有同意也不生效力。
張律師你好:
再向您請教一個問題,承上個問題,公司將跟我作討論,請問有哪些文件我該簽,有哪些文件是我不該簽的,謝謝。
這得視公司實際交付的文件而定。原則上,有損害自己權利之虞的文件,應該拒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