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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 你好
我以於11月1日寄出存證信函但是回執好像寫錯了回到對方哪裡,請問可否補救
但公司11月2日有人事來電說收到了找我談 我有用手機照相留了起來,談了兩分鐘 這樣可以當政據嗎?或另寄一次到倉庫 因為寄到公司會怕他們拒收!可以嗎?謝謝你!
回執寫錯,可以向原來的郵局申請投遞證明,就用這個當證明即可。
張律師
您好!我是前幾天找你諮詢的謝先生
想請教你,我10中旬有去勞工局檢舉公司超時及未給足加班費,多開罰了!
然後我以第十四條第一項要求給付資遣費 請問這樣這條一樣有效嗎?
謝謝你!
可以的。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的情形。
岳父自9年前離婚後獨居,乃至3年搬進安養中心前,皆由老婆為主要照顧者;而搬入安養中心至今的費用,亦為岳父原有存款綜合我們家計帳戶支付。
然而,岳父僅有老農津貼7000元,扣除安養中心費用(1.9萬)與零用錢(2000元),至少需1.4萬,岳父過去有兩段婚姻,共有7個婚生及養子女,但其餘6人無任何共同支應安養費用行為,而我們最快今年底就無法獨力負擔安養中心費用。
問過社會局只得到依法處理的模糊答案,但是否有辦法可能讓其他奉養義務的子女,平均分攤?
可以向法院以其餘6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要求分擔撫養費用,調解不成,只好訴訟。
張律師你好:
本人於10/8被通知資遣,資方主張:於在職期間,逾矩行為造成個人績效指標落後,對公司及主管交辦事項態度敷衍,情節重大,公司要求賠償。資遣費扣除1萬元乃抵用「上班時間撰寫學校報告」和其他逾矩行為之用。問題1.資方未進行了解而單方面認定情節重大,並於10月薪資內扣除生產獎金1/2,且又再扣除資遣費,請問本人可否要求資遣費返回? (本人薪資約28000)
可以的。
張律師 您好,
最近公司與我發生勞資問題,如下所述,請 張律師 提供些建議~謝謝您.
已在目前公司任職12年多,在8月底,由主管告知老闆有意將我調職(從研發助理調為採購助理),在當下我非常明確表示「無意願」,之後路路續續至目前,公司人事及相關主管不段的約談我,我一致表示「無意願」接受公司安排調職。
公司代表們,也很明確的告知我,公司也沒有要我走的意思及沒欠我薪水,我不可能在待在原來的職位,調職安排不會改變。而我在這幾次的被約談中,也明確表達自己的需求及決定,要求請公司讓我離開,並「資遣」或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
公司尚未與我協調好,就在10/05於人力銀行應徵職缺。
直到10/21,人事先以電話告知,我不能說不去接受安排之職務,接著立即以mail方式通知我及相關主管,mail內容強制將我原本工作予以作調整,並告知,公司將”積極”面試新人並於11/01前晉用。
我很清楚,公司是不可能給予「資遣」,我只希望能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証明」。
必須雇主有違反調動五原則之情形,您才可以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
張律師 您好,
感謝您回覆.
公司這樣的職務調整,我並無意願也未同意,且公司在多次約談中,言語及態度越來越強迫,感覺公司有惡意調職之行為.
請問公司這樣處理是否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 及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七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我想寄存証信函給公司,並向勞工局申請協調,請問是否適當? 是否對我能有些保障?
雇主如果確有違法調職之情形,您是可以在30日內終止契約,並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張律師 您好:
本人於今年被資方解雇,目前正準備申請恢復僱傭關係。想請問如要
聲請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請求法院訂定在一定期間內(例如訴訟終結前),雇主應按月給付工資之暫時狀態。但是,萬一訴訟敗訴,勞工必須將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獲得之金錢,附加利息,償還給雇主。聲請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這個可以去申請法律扶助嗎? 容易過嗎?
其時間大概會花多久? 法院裁定通過機會大嗎? 謝謝
您要就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也有申請法扶,才能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扶。至於是否容易通過?法官是否會准?就看原告能不能釋明有保全之必要性。這須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在此我不敢擅斷。
張律師 您好:
於上禮拜我去法扶基金會申請法扶,但承辦人員表示如我因為生活費用困難因此需申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他認為在此之前必須付相同金額的保證金。可是我感覺她也不是很確定,請問這部分保證金是如何計算? 是否可以用不動產來抵押這保證金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之規定,法院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價額之十分之一。
提供擔保,要用現金,不能用不動產。
張律師您好:
本人於98年年初退休,公司當時有效之獎金辦法訂有:年終基本獎金,按三個月提撥;年終績效獎金,依達成預算程度提撥,但獎金之分配係按員工全薪為基數,由董、總按員工貢獻度高低核定,並得按當年度在職比例計算之。是以本人雖在98年初退休,但在99年度均領有年終基本獎金及績效獎金。請問於計算退休金平均工資時,前項年終基本獎金(不含績效獎金),是否應列入併計?
這樣的情形,除非能將該項給與解釋為「工資」,否則將會被認定為年終獎金,而不能算在平均工資內。依您所述情形,既然是由公司高階主管核定,似乎比較難認為是工資。
張律師您好
請問若再公開留言板上留
“你連這個都做不好,還跟人家創什麼業”
會涉嫌公然侮辱罪嗎???
留言似乎有貶損名譽。但因為屬於意見表達,如果是善意發表,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就不構成妨害名譽。但是否如此,尚難單純從這一段話來判斷。
張律師您好
離職之後雇主要求簽約競業禁止,但沒有時間限制,請問合理嗎?
因為還有薪資未給,請問是否需要簽訂這份合約??謝謝
您可以拒絕簽署競業禁止的契約。關於薪資部分,雇主不給,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與申請調解。
張律師:
本人遭受主管濫權惡意資遣,本人主張係非法解僱要求資方確認僱傭關係和精神損害賠償,已調解不成立,但離職時被迫簽了合意終止契約,目前申請法扶中,想請問張律師提起訴訟有機會勝訴嗎?可否建議應舉證事項,Thanks.
這類型訴訟,對原告來說,通常都不好打。原告必須證明是被迫簽的,這往往是難以證明的。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是品管部人員,被老闆指派至製造部支援執行製造部工作,因操作不當,被以此事由扣薪與放無薪假七日,而無薪假只有片面告知我放假而已,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是曾有違反勞基法?如有違反的話是基於第幾條之規範 謝謝
據您所述情形,扣薪的部分,雇主應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5條;無薪假的部分,是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
張律師您好,
1.公司要搬遷到外縣市去,因個人因素無法過去,依就業保險法,公司應該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嗎?如公司不發可以去勞工局申訴?
2.公司搬遷前,我們可以發存證信函直接終止勞動契約不去上班嗎
如果資方不願資遣,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聲請調解、並發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終止契約。資方收到後,就可以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