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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官(老闆兒子)口頭承諾薪資28000且週休二日,我於3/1上班6/30離職,至今未拿到薪資,於是上8/12調解會,董娘來說我的薪資只有25000且隔週休,所以此次薪需再扣我之前領過的薪(每月週休二日外+薪差3000都要追回,請問我該怎麼辦?公司無薪資條,但有出勤卡(公司收走)
如果無法證明有此項口頭承諾,對您是比較不利。您就向法院起訴給付工資,由法官傳訊面試者試看看吧。
張律師您好~ 公司常態性加班,但加班費只給到1.2倍,並沒有照法定的1.33,有些情況加班至凌甚至天亮,也沒有到1.66倍,這種情況是否可以提出請求解除勞動契約及資遣費? 感恩 ~
依您所述之情形,雇主是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您可終止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
張大律師您好,有些問題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協助。8/8某同事因與主管產生爭辯卻被曲解為頂撞上司且屢勸不改,老闆便以該員工作表現不佳態度惡劣為由將之從平面設計師調派為裝訂部員工,目前在薪資福利上未作不利之變更,在雖說職業無貴賤,但在普世價值觀感上,將專業技術類別轉調成勞動類別,算不算「不利之變更」呢?因為調派的職務該員不打算赴任,但若暫時坐回原職務的位子上繼續工作,以我們老闆的個性一定給予更大的難堪,要想藉此搜證「重大侮辱」來提出解約,又覺得有損道德,目前暫時以年假的方式休假在家,但擔心公司會以曠職三日為由不經預告給予解僱,損害自身的權益。因為知道就算公司放棄調派讓該員回公司以原職務上班,但日後的日子可想而知,而且我們公司有強制性加班的潛規則,工作件數以主管派發為主,時常發生刻意派發吃重工作於某人導致加班的情況。如果我們想直接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契約的話,對我們的權益會產生變化嗎?該怎麼做才能拿到資遣費呢?請張大律師幫幫忙,我將此感念之心永存於心,拜託您,謝謝。
我簡要的說明一下我同事被公司以表現不佳為由從平面設計師被調派至裝訂部門,雖沒有減薪,但該部門是屬於勞力型工作,與原本的職務差異過大,這部份的話是否有違反企業調動員工那五項原則呢?如果有的話,想主動與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契約且不打算接受公司可能會提出留任原職的提議,這樣的話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呢?再煩請張律師幫忙並提點接下來我們該做些什麼,需要寫存證信函嗎?非常感謝
工作內容,為勞動契約之要素,必須由勞資雙方合意特定。工作內容變更為不同類別,可能有違反勞動契約、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不能勝任之情形。勞工可以此為由於三十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如果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得將勞工調職,此事另當別論。
如何終止契約,請查閱我部落的文章《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張律師您好
在一家公司工作十多年,近期有組織變動與主管要求工作內容的變更後 我提出原本的業績算法須對應修正後 不知哪一種原因 主管開始對我的工作內容百般挑剔 而對其他同仁又是另一種態度 例如以往從沒在重視的案子處理程序 現在突然在我處理後說我延誤處理 我把時間點與處理過程給他 他又改口找其他的事情來嫌 客戶來文 同時給我們兩個 他馬上又說 我為什麼不主動找他報告我的想法給他 而這都是以前沒發生的 反正我只要做什麼 他都可以罵 我2012還領取2011年銷售菁英 而他現在完全否定 還說都是他的功勞 我完全沒有任何的績效… 跟他溝通這類問題 她的回答都是說 我沒有績效 他給我壓力是為了我好….此事已經令我無法再與他共事 ㄧ想到上班就焦慮憂鬱 每天以淚洗面 也無胃口 給醫師診斷判定為環境適應不良症 请問這樣的事情 可否
1.成立勞動基準法的職災認定 據以申請資遣或理賠?
2.針對主管或公司 可以提哪些民事或刑事訴訟?
謝謝您的協助
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之1的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如果您的憂鬱症,經勞工保險局認定為職業病,您就可以向雇主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建議您可以先向設有「職業醫學科」的醫院求診,看是否能被醫師認定為職業病。再來進行民事職業災害補償訴訟。
另主管如有當眾辱罵員工的行為,會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票或毀謗罪。您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告,並於兩年內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張律師您好,
新公司要求繳交離職證明的文件,但我擔心前一份工作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會造成新公司印象不加而改觀決定不錄取我;請問我可否向之前的公司再申請一份離職證明,或乾脆申請『服務證明』來替代離職證明?還是您有其他更好的建議?
謝謝您!
這要看原雇主肯不肯,只要他願意,就行。
張律師您好
我於今年3月中旬到職(目前還在職),公司規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薪水打9折。
然而3個月後約談,主管以我太靜為由再延長試用期2個月,薪水照樣打9折
我不同意,但主管口頭強逼我答應,即逕自往上簽呈延長試用期的公文。
我記得這應該要雙方書面同意簽字才對吧?而且當初面試時也說試用期3個月
並無延長試用期之說,延長理由我也不能接受,讓我有受欺騙剝削之感覺
這難道公司沒有違法嗎? 請張律師為我解惑,謝謝!
依您所述,雇主片面延長約定試用期間,應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勞工受有損害之情形。您可以在知悉後3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謝謝張律師
想請問律師,受傷後公司要求我上班,從事原職務是否違反勞工法規?的什麼規定。我因此受傷又被公司解僱,在我需要醫療期間公司給我請了30天病假。之後,公司不讓我請假說我以沒有病假可請。說我曠職三日後將我解僱。我該如何現今我持續治療腳傷、肩部、腰部,有醫師開立失能二級診斷。如可求償?請幫幫我!!以據什麼法規提起訴訟?
就您所述的情形,請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函釋。
非法解僱的部分,您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併同給付工資或工資補償之訴。
張律師您好!
我是南投人,看了您部落格上對於職業災害的文章內容。
想請您:為我解答,我在南投工業區上班。職務為司機兼搬運工人,100年4月26日開始上班。
同年8月12日,下午於執行職務時遭同仁開堆高機碾過右腳板受傷。受傷後公司要求我上班,從事原職務
是否違反勞工法規?
又,我因右腳板疼痛以腳跟支撐行動不更,操作工作活動姿勢受限。工作了半年身體肩部、腰部不適,腳板還未痊癒。101年3月17日跟公司要求公傷假不准,公司給我請了30天病假。後將我解僱,101年5月1日\7月19日在南投縣府做調解都不成立。101年6月15日南投法服律師,於同年9月22日以民事侵權行提起上訴。我想問張律師您!我要如何保障我權益(職業災害、勞基法59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現現今我持續治療腳傷、肩部、腰部,有醫師開立失能二級診斷書。在二審時要如可求償?請幫幫我!!
如果勞工還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且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雇主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您詢問在二審可否求償一事,我沒看過您的一審判決,恕我無法回答。
張律師您好:我該如何向公司追討勞保自付的6%?
是勞工退休金吧?您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試試。
謝謝張律師的幫忙
已在進行蒐證作提告準備
十分感謝!
張律師您好:
我服務的公司於102.06.05告知員工因為營運不佳而發半薪, 餘款欠著, 接著本人於102.06.25告知公司要離職並請其給付欠薪及資遣費, 並打算以勞基法第十四條內容(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辦理, 但公司在102.06.28請人事詢問我是否有意願前往股東開設之另一間公司任職, 當下我回絕, 卻被我發現公司想以勞基法第十一條內容(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與我終止契約, 規避資遣費, 若公司不願妥協, 請問我仍然可以寄存證信函先與公司終止契約, 再向勞動局申訴調解嗎?
您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可以獲得資遣費,但不能獲得預告期間工資。雇主要依同法第11條終止契約,也要給資遣費,還要給預告期間工資。我建議您讓雇主依同法第11條終止契約,比較有利。
你好:父親早年把我送養給朋友.父親年邁.談及往事對我虧欠不已.想把遺產與原親生兄弟平分.不知如何處理
如果收養關係並未終止,是不能與其他兄弟姐妹繼承遺產的。要能將財產平分,只能用生前贈與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