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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我已有看過”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這篇文章
    目前的公司所謂的培訓是公司自己內部(不到10人)開會、主管給我們文章閱讀這樣算培訓嗎?

  2. 張律師您好,
    任職的公司有依規定給予特休,但公司又以公司休假是隔周休為由(實際上班是周休二日)必須從特休中補回多放的假,所以每年特休都會先被扣三到四天,請問有這樣的說法嗎?謝謝!

    1. 勞資雙方因週休二日而多休的假,在折抵完應放假日(如青年節之類的週休二日制不休者)後,還有餘日,並同意當做是特別休假,於法似無違誤。

  3. 張律師你好:
    本人於去年被公司從大陸調回台灣,從原本業務轉內勤,之後公司就以工作效率不佳,開始對三節獎金減半,到今年的年終,甚至才給一萬多,相較於同事的1/10。似乎是要我自行離職,以省去資遣費(我年資13年)。曾經老闆說過好聚好散這句話,但我不以為意。現在迴想起來,感覺就是如此動機。想請問張律師,我可以像老闆提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嗎?

    1. 恐怕不行。因為年終、三節獎金,並不屬於工資(除非有明定於勞動契約中),雇主減少或不發給,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勞工得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之事由。

  4. 張律師您好:
    公司如經董事會制訂章則,訂明員工如擔任一定職務以上者(如副總),則由公司提供公務車及車位,並按月支給汽油票若干(辦法內亦訂明自備車輛者,可領定額津貼)。請問:該項非現金給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謝謝!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2月4日(83)台勞動二字第08755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業務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是以,工資之給付,除法定通用貨幣外尚可包括依勞雇雙方議定給付之實物。惟勞雇雙方若事前未於勞動契約中訂明工資以實物給付之範圍及折價金額,其所提供之實物尚不能認定為工資之給付。

      所以,如果未於勞動契約內訂明工資之給付以汽油票給付之,可能不能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5. 張律師你好:
    公司以不適任為由叫我離開,後請公司幫我補投保及給離職證明讓我去申請失業給付,但公司仍不投保只給了資遣表去勞工局協調也不願賠償,想詢問在法理上(官司?)可以得到這筆賠償金嗎?律師不積極的態度會影響結果嗎?謝謝

    1. 如果您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有關請領失業給付的要件,就可以獲得賠償。
      另律師不積極,是有可能影響訴訟成敗。

  6. 張律師您好!

    看過諸多您對於勞資爭議的問答,內容甚是精闢,希望能向您請教:
    如果說勞工”離職前”就從薪資單發現公司以多報少,因此想離職,但離職信和口頭都未提到雇主違法少報,因為擔心被威脅、扣薪,而且公司也擅自變更過工作內容,又不願發給離職證明。

    請問這樣離職後,可否直接去辦理失業認定?還是請主管機關開證明也可?
    如果說離職後提出爭議,可向公司要求哪些賠償?(像生育給付之後是否再追討差額)

    非常感謝您!

    1. 自請離職,就不能申請失業給付。但如果有因原雇主將勞保月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因而造成短少領取勞保給付之損失,仍然可以向原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1. 謝謝您的回覆!因為本身是孕婦仍在職,老闆照常要求加班實在壓力很大,又擔心如果小孩出生後領不到足額生育給付,照您的回覆,還是等老闆提出資遣再離職,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7. 張律師您好,公司因去年8月發通知資遣同事和我,結果被同事檢舉勞保薪資低報,經開調解會也賠錢了事,公司怕我也告他,所以將我的資遣撤銷了,雖然公司事後也將薪資實報了,但對在職員工之前所低報的部份毫無補償,如今在12/28公司發預告要資遣我,我可以像之前同事一樣檢舉他薪資以多報少嗎?他之前所違法薪資低報的刑事責任還存在嗎?還是公司現在調整後就不能告了,因為低報造成提報6%金額減少,還有造成以後勞保年金的損失,該如何求償!謝謝

  8. 張律師你好:
    本人4月底因肩部疼痛就醫,而無法上班,因請假日數過多,故公司通知我要辦離職,故於6月
    初至公司辦理離職,並開具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後申請長庚醫院職業傷害鑑定,於9月判定雙肩部二頭肌的劍鞘滑膜炎,雙側三角肌下滑膜炎與職業有關,請問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職業災害補償嗎?我另外有頸椎退化性病變及右髖關節退化性關節炎,如何去申請鑑定是否與我職業病有關?謝謝

    1. 與職業有關,未必是職業災害。勞工雖已離職,但依勞動基準法第61條之規定,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所以,如果是職業災害,勞工可向雇主請求離職前之補償。如果勞資雙方就職災有爭議,勞工需向法院起訴解決之。

  9. 張律師
    我已寄出存證信函跟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但公司不承認有違反勞基法第14條乙事,故不承認此終止行為,至今已連續曠職超過3日,公司亦不主動終止契約,試問公司以勞動契約尚未終止為由不發給離職證明合理嗎?
    公司如果一直拖下去不主動終止,那麼勞健保他們還要繼續繳下去嗎?假日的部份還要計薪嗎?

    1. 雙方對勞動契約是否已終止一事,有所爭議。您不妨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訴請給付資遣費。至於雇主是否要終止等事宜,這您就得問他囉。

  10. 張律師您好,父親舊友之前因急需周轉九十萬有填一張本票並答會分每期二萬分付款償還,有收到二個月的錢之後就沒消息,後來發現跟本有錢不想還就去跟他協調,他也說會償還,中間過程中有去法院假扣押他的房子,但法院駁回說他並無疑慮,但最後判決要他執行本票還錢發現他已經把房子過户給一個人頭,以買賣方式過給非親人,目前還住在裏面,是否我們只能認帳了,好不甘心,好心幫人,還為了這一些錢脱產,之前法院還不給假扣押,不知是否真的合理,謝謝..

    1. 如果債務人是以假買賣的方式脫產。刑事部分,債權人可提起刑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罪之告訴;民事部分,債權人可提起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以塗銷假買賣的登記。

  11. 張律師, 你好

    之前有來信詢問有關公司在惡意資遣後, 不付資遣費及特休未休薪資.
    事隔二個多月, 中間申請了勞動調查, 公司在多次的檢察員協調下才願意付其間的資遣費及特休未休薪資.
    想問當時資遣是當天就要離開, 我有公司的東西像門禁卡, 員工證等公司未有收回
    我該要他們寫和解書(之前公司有說要追討我工作期間讓公司賠償的損失)及向我取回公司物品並簽字作實嗎 ?
    很怕他們再反過來要指控我什麼….

    麻煩張律師了!

  12. 張律師您好
    本來工作是六日要輪值班,會有值班津貼,這模式已做了十年。最近公司突然以公司收入減少為由,片面要求六日不需值班,取消相對津貼,等同於變相減薪1萬多元/月,請問公司有權這麼做嗎? 如無權,那是違反勞基法的第14條第1項第5款還是第6款? 謝謝

    1. 除非值班是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工作內容,雇主取消值班,才有違反勞動契約可言。不然的話,雇主讓勞工不用值班,因而不給值班津貼,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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