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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先生您好:
    我暑假的時候在一間托兒所打工,但到了發薪水的時候,雇主老是一拖再拖,始終不付薪水。請問一下,我該怎麼辦?若要訴諸法律途徑,請問要如何做?
    謝謝您!!!

    1. 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給付工資。您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2. 民營公司應依勞基法規定放假/補假,但公司卻是依行政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規定)來放假/補假,公司一週工時40小時(兩週80小時),週休二日,有些紀念日跟行政機關一樣不放假/補假,請問公司這樣片面規定有違法嗎?

  3.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在勞基法內,是否有明確的規定交接問題,我於7/21提出離職單給主管,告知做到8/21(因我任職六年多),而我有11天三特休未休完,所以我於7/29就塡寫假單,把特休全部一起請完,所以的最後上班日是到8/4,因從8/5開始排特休,結果到了8/2中午主管告知老闆希望我不要請那麼多天的假,特休會換錢給我希望我做到8/12再開始放假,而我於8/5將所有的交接清冊及假單送給主管,但到了8/11收到主管的郵件告知老闆不同意,因有二項未完成,而我也再當天立即更正,並將老闆所說的二項補上未完成事項內,並再次送交主管,然後於8/12下班時交還門禁卡給主管並下班(當時主管並未告知有任何的問題),但8/16收到主管的簡訊通知特休假單並未成立及交接未完成,所以依曠職通知,若我不回公司處理,將寄發存證信函,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在勞基法內是否有規定離職單老闆若沒簽準就不算成立這個規定,若我下月5號未收到薪水是否可以去檢舉此公司

    1.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所以,原則上,勞工要休特別休假,應該經過雇主同意。因此,我建議您應該還是得繼續工作,以免曠職。但終止契約就不用經過雇主同意,沒有老闆不簽准就不成立的規定,預告離職日一到,終止契約就發生效力。

  4. 張律師您好:
    請教您:於98/3到公司任職,100/8因有到勞保局附近,就順便申請了勞保年資表及勞退提撥明細,發現公司勞保於98/7-100/3以多報少,勞退提撥不足,100/4-100/7就變更為正確了,我以公司勞保以多報少,勞退提撥不足申請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會成功的比率為何,應投保額40100實際投保20100,誤差200%,申請勞資調解,成功的機會有多高,謝謝您撥空閱讀及回覆,感恩!

    1. 依您所述情形,雇主在100年4月份即無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又因為從當月份薪資單就可辨認出雇主是否有以多報少,所以可能會被認定您知悉已逾三十日,喪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之權利。法院是否會以您在100年8月間查詢一事來認定您在這個時候才知悉?可能機會不大。

  5. 我是從100年7月18日開始工作到100年7月26日下班時老闆告知我就上到今天~明天不用來了.老闆有給我6千元(我的薪水是1萬8千元)
    這樣我想請問一下,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我有資遣費可以拿嗎?還是可以申請失業補助呢?謝謝
    我想知道我的權利有哪些~謝謝

    1. 依一般情形而言,工作九日終止契約,應該是雇主認為不適任而於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並無違法。理論上,雖有資遣費可拿,但數額極少(18000/2/12/30*9=225元)。至於失業給付,請參考勞工保險局網站的失業給付請領資格網頁。

  6. 已離職近半年多~前老闆日前打來要依套之前我在公司任職寫過的程式,但當初離職時藉以將程式燒成光碟交給同事A,但因同事A已離職了,老闆找不到東西就打來東唸西要的,當時在開車便草草掛他電話,之後就接到市刑大資訊處打來說老闆提告,要我去說明!!但我當初程式有留下來啊!請問該怎麼辦??

    1. 在警訊時,宜具實以對,並聲請傳訊同事A為證人,以證明您的清白。

      警訊時當然會做筆錄,您也應該審視筆錄是否有正確記載您的意思。若您擔心,可以找律師陪同去接受警訊。

  7. 張律師您好:

    以下我有個勞工問題想請教一下:

    1).公司於月底要分割,我曾於分割公告後10日內提出不同意留任,
    且多次向公司並要求資遣,且公司也曾當面告知我會給予資遣,
    但遲遲不給予後續回應,因此我曾主動要求給我確定契約終止日及發放遣散
    費時間,但公司一直不給答案,甚至多種舉動顯示在設法不資遣,
    由於勞工法規也規定3年以上資歷員工需在30日前告知,
    以這情況我是否可要求公司7天內發放遣散費以及終止勞動契約?
    謝謝

    1. 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所以,勞工應該要在載明勞動條件之書面到達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

      若您有依法定程序,以書面通知新雇主不留用,則雇主應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終止契約。若雇主不終止契約,即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您應該要在三十日內立即終止契約,可無庸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3項準用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期間預告之。

  8. 您好:
    我是一位單親媽媽。
    離婚協議書中提及,對方每個月需給孩子教育費及生活費,要給到孩子滿20歲。
    有提及到孩子未滿20歲前不得更改姓氏,但未表明若違反此約定時之處理方式。

    若更改孩子從母姓,會有什麼責任嗎?? (監護權歸我)

    麻煩了!謝謝^^

    1. 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若父母有在離婚協議書內約定不能變更,應該不能適用第一款。但父親若有不給付生活費、教育費、不探視子女等情形,母親可以依第四款,以父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向法院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母姓。

  9. 張律師您好
    我在營造公司當10年雇員,最近因為老闆叫我完工到下月轉為臨時工,我不服就曠職4天,後來要求老闆給我8萬加離職證明好領失業補助金,但老闆主張我已無故曠職4天算自動離職,我就跟老闆說我要去舉發你高薪低報,但老闆說早在你入公司以口頭跟你說過並說其他員工可以證明,公司薪水都是薪水袋寫金額而已我是否有舉證的困難,最後老闆只願意給我2萬塊,我很不服氣,請問張律師我該怎麼做?

    1. 本來是雇主違法,您終止契約就可以要求資遣費、領失業給付。現在反而因為您連續曠職三日以上,被解僱,而可能會喪失請求資遣費的權利。這樣做,真是划不來!

      不過,如果雇主沒有公告或通知解僱,也許您還有些許機會先以雇主違法為由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若您要檢舉雇主以多報少,只要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如實陳述,勞工保險局就會去查了。

  10. 張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原先老闆承諾薪資35000元/月(以底薪25700加一些經贴補助),已經領3年,這個月薪資明細在其他補貼項目突然沒有核發2000元
    經詢問會計,會計回覆說當初老闆簽核的薪資它看錯,3年來都發錯薪資,會計還說反正這個月已經幫我朋友調薪這樣也沒有損失要求我朋友要返還3年來溢領部分
    1.這樣算是變相減薪嗎?
    2.我朋友必須返還溢領嗎?
    3.公司強制要我朋友返還,必須採取怎樣的動作才能保護自身權益?

    1. 這應該算是減薪,並無溢領薪資的問題。建議該名勞工應向雇主表明不同意減薪,且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解決此項紛爭。

  11. 請教資遣費和預告工資的提告年限是多久..幾年前有做勞資調解有紀錄,調解不成,當時因為不懂如何提告而作罷,調解日期是96年,我現在還能到法院提告嗎?

  12. 張律師你好:
    我是符合第四項規定,申請退休,但遭公司以勞委會 85年8月22日 台(85)勞動三字第128660號函令,營運業務推動影響與人力需求殷切,為理由駁回.
    第3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1、 公司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2、 公司服務滿廿五年以上者。
    3、 公司服務滿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4、 公司服務年資加計實際年齡達六十五歲(含)以上者。
    第10條自請退休員工應於一個月前填具退休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命令退休者,由人力資源部呈報之。
    第十七條退休申請核決權限規定如下:
    一、總經理,應先提報金控母公司審核同意後送董事會核定。
    二、十職等~十一職等人員,應先提報金控母公司審核同意後送董事長核定,併送董事會核備。
    三、七職等~九職等人員及需提報主管機關登記之經理人員,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核備。
    四、六職等以下人員,由總經理核定,並按週彙整呈報董事長備查。
    我想請問:這樣的工作規則是否算明文規定保留員工優惠退休申請的准駁權?謝謝!

    1. 我認為是。只是工作規則第十七條就抵觸勞動基準法第53條之部分,是毋庸經過核決,就可以因勞工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發生退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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