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就調解程序之修正重點,是在於明確勞資爭議之管轄機關,調解機關除了現行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外,增訂指派調解人之機制,重整調解程序規定及修正時限要求,以達到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之迅速經濟及兼顧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新聞、政治及日常生活中,到處都是數字。不論好壞,它們儼然已成為現在最高級的語言,會說這種話的人,稱霸為王。數字讓人一看就懂的特性,往往比長篇大論的文字更吸引民眾的注意力。但數字卻往往被操弄來欺騙社會大眾,而不是讓大家明瞭事情的真相,數字的角色極端模糊,既有信服力,又有欺騙力,到底我們要如何看透數字?
企業最大的使命與責任,就是為員工和在背後支持他們的家人追求與實現幸福。 人為什麼要工作?為什麼要經營公司?因為,所謂的幸福,一是被愛,二是受人讚美,三是對他人有所貢獻,四是為人所需要。後三種幸福,必須藉著工作才能夠享有。光是在安養院或是家裡悠閒地過日子、看電視,並不見得是幸福。真正的幸福要工作才能體會。人所謂的「生存」,就是透過工作被人需要,也透過工作,能夠自立更生。公司就是可以提供這種機會的場所,這就是企業的存在價值與社會使命。 閱讀全文
●2009年12月19日修改 ●2011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改
勞資爭議處理法全文66條修正案,於2009年6月5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7月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完成立法程序。其施行日期,依該法第66條規定,由行政院訂之。在勞動三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工會法)全部修正通過後,行政院定於2011年5月1日為勞動三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共有八章:總則、調解、仲裁、裁決、爭議行為、訴訟費用之暫減及強制執行之裁定、罰則、以及附則。 閱讀全文
最近某日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的審查委員,恰好遇到三件都是申請人因勞資爭議到會申請民事第一審訴訟的法律扶助(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一般訴訟扶助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委託的勞工訴訟扶助)。我負責擔任這三件申請的初審階段面試審查、及審查階段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共同評議決定是否扶助。 閱讀全文
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形時,勞工想要終止勞動契約,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明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內容要怎麼寫?要不要寫理由?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未來勞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等,除了可以依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只需先繳納原來裁判費之一半以外;在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訴訟,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還可以依第58條,只要提供最高十分之一擔保金。上開規定,能降低勞工之訴訟負擔。不過,勞工要享有這些訴訟權益,還要等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可是,仔細閱讀條文,好像還漏掉了什麼。 閱讀全文
依據美國海洋大氣總署(NOAA)設於夏威夷毛納洛峰(Mauna Loa)觀測站,於2009年6月10日所發佈的數據,地球大氣層的二氧化碳濃度,在2009年5月的平均值,已經達到390.18ppm(Parts Per Millon,百萬分之一),剛好越過了390ppm的關卡!這是該觀測站自1958年3月開始測定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以來,月平均值首次超過390pp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