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保存勞動關係文書之時限與義務

在勞動契約關係存續中,必定伴隨著紀錄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狀態之文書。此類勞動關係文書,例如薪資單或工資清冊,用以紀錄雇主給付之工資項目、數額、加項扣項、及其所屬月份;出勤工作紀錄,用以紀錄勞工給付勞務之日期與時間;在日後發生爭執時,可以作為雙方履行勞動契約義務態樣之證明。在勞動法令中,對於此類文書之保存,有著如何之規定呢?若有違反,其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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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與智人悖論

人類的心智,如何演化形成?為什麼解剖學上的現代人類 ── 智人,其物種、基因型在距今十五至二十萬年前形成,並歷經六萬年前人類走出非洲向世界擴散的時期,竟然還要等到一萬年前開始農業革命時,人類才產生真正驚人且多樣的創新?這其中有著長達數萬年的時間空白!這是考古學上的一大謎團,稱為智人悖論 (The Sapient Parad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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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隻眼睛的誕生與寒武紀大爆發

五億四千三百萬年前,寒武紀早期。在廣袤的陸地上,大地一片荒蕪,沒有綠意,也沒有生命。但在無垠的海域中,卻充滿著各式各樣的生物。從這個時期開始,展開了一波長達約五百萬年的動物多樣化。地球上所有三十八個動物門的內部身體設計,全已成形;動物的外形及物種數,開始大量爆增。史稱寒武紀大爆發。為什麼會有寒武紀大爆發的現象發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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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資源共享的悲劇與《僵局經濟》

資源與權利之私有化,通常有助創造財富。無論是有形財產、資源或智慧財產權,當其權利分散在太多人手上時,反而讓人無法充分利用資源與行使權利,合作窒礙難行,財富無從產生,因而產生各種僵局(gridlock)。僵局破壞市場、妨礙創新,這就是反資源共享的悲劇(tragedy of the anticommons)。打破僵局的關鍵,在於我們如何思考出管理大家認為最珍貴資源的最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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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環保?什麼才是真環保?

我們日常做環保、資源回收,真的對環境保護有幫助嗎?日本資源材料工學專家武田邦彥,在《假環保》一書中,從材料的來源與其回收後之用途,為讀者揭露出環保生活的真相,他認為現有大部分做環保與資源回收的行為,只是被偽善所愚弄的徒勞之舉!這真是顛覆我們近來逐漸建立起來的環保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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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合意管轄條款之效力

現在有越來越多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之雇主,會事先擬定勞資雙方合意以雇主所在地法院管轄之勞動契約條款,勞工在締結契約時,對於契約條款並無討價還價的餘地,若是拒絕簽約,就無法得到這份工作。以後遭遇勞資糾紛時,若分支機構之勞工認為在勞務提供地之法院起訴較為便利時,應該如何為法律上之主張呢? 閱讀全文

羅伯史考特的南極探險與舌羊齒化石

這是一篇關於為了採集化石而犧牲生命的故事。

羅伯史考特(Robert Scott),一位英國軍官與探險家。他在1911年間,與挪威的阿孟森(Roald Amundsen),為了角逐世界第一位抵達南極點的人的榮譽,在冰天雪地的南極大陸競賽。史考特所率領的探險隊,展開了「新地冒險」(Terra Nova Expedition)行動,他們先從紐西蘭登上在南極大陸上的埃文斯角設立基地,做出發前的準備。開始出發後,以人力來拖雪橇,往前邁進,在花費二個半月的時間,跋涉1300公里以後,他們終於在1912年1月17日抵達南極點。 閱讀全文

談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相關問題

團體協約終止後、未簽訂新約前之空窗期,法律上賦與原團體協約有餘後效力。因此,團體協約法第21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在此,就不揣冒昧,先解釋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性質,再嘗試對其可能發生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初步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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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上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之效力與免責

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條款,此即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此種約款,通常會伴隨著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會在契約中約定,勞工若有提前離職之情形,即應賠償違約金、或是償還費用,藉以確保勞工履行該契約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在什麼情形下,會有法律上之效力?當該約款有效時,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主張免責呢? 閱讀全文

因雇主以多報少而短繳勞工退休金之求償

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應該如何求償?可不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要求命令雇主補足短繳之退休金呢?還是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賠償?前者如果可行,勞工保險局可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計算出應補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雇主補繳。對勞工而言,程序簡便快速。若循司法程序救濟,則曠日廢時。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