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公共衛生危機,司法應善用數位與網路科技

2020 年初,因為新冠肺炎的全球大流行,為了避免群聚感染,部分國家已經採取關閉法院的措施。我國到現在( 2020 年 4 月 6 日)為止,政府防堵疫情的工作固然表現良好。但疫情日益嚴峻,未來情勢變化尚未可知。而現在資訊科技進步,法院有義務因應公共衛生安全危機,採用訴訟文書電子化及遠距開庭的科技技術,積極推行司法數位化與網路化,以維護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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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

【問題】

勞動契約就其契約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凡是沒有特別約定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如果有約定契約期間,就有可能是定期契約,當定期契約期間屆滿,勞工即需離職。有些雇主為了保持僱用之彈性,避免受到勞動基準法有關不定期契約保障之限制,會使用勞動契約一年一簽的方式。一年一簽的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會視為不定期契約。至於「特定性工作」,因為同法同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之規定,就有可能發生連續簽訂「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卻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之情形。但是同法同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簽訂兩個以上契約期間接續之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究竟應該是定期契約?還是因為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性質而為不定期契約?遂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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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搬遷公告

敝人預定在2018年3月間將事務所搬遷至【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39號9樓】,與胡盈州律師合作,事務所名稱是【基礎法律事務所】,電話:02-23820255。歡迎舊雨新知繼續給予支持與指教。在搬遷以前,如有需要我的服務,請用電話03-3366267與我的助理聯繫,或用電子郵件聯繫。地點可以約在桃園事務所,也可以約在【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39號9樓】的基礎法律事務所會談。預定搬遷日期是2018年3月15日。 閱讀全文

勞工資遣費之計算

勞動部及部分地方政府,雖然有在網站上設置勞工資遣費之試算表,供民眾使用。但要使用這些公設資遣費試算表,是要先自行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再行輸入,以計算出資遣費數額。列印出來以後,是無法讓閱覽者核對平均工資之計算是否正確?而我設計的資遣費計算表,有加入平均工資之計算過程,可以列印出來,讓閱覽者清楚看出平均工資與資遣費之計算過程與結果。 閱讀全文

我為何支持律師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當前,在我國,即使有取得律師證書,還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原則上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現在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該地區執行律師業務。隨著會計師法在2016年4月20日修正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後,律師界忽然之間又對於律師法是否可以採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的老議題,又重啟激烈的討論。 閱讀全文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

【案例】

勞方從事現金運送保全員的工作,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約定:(1)勞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2)每月工作超過約定時數時,雇主始按固定數額給付加班費;但該約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勞方訴請給付加班費,經二審法院判決以下列理由駁回勞方之訴;(1)合約書雖未經核備,但仍屬有效;(2)勞方每日工作未超過12小時,且加班費計算符合規定。勞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駁回。勞方不服,聲請統一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26號解釋。 閱讀全文

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案例】

雇主訂有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應該經過主管允許的規定。某日,勞工填寫假單申請特別休假三日,遭其主管不附任何理由而拒絕;但勞工仍然逕行休假。雇主在勞工不來上班日數達三日後,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其解僱。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勞工,是否合法?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