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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是被公司派駐上海公司的,原本公司每個月有給予電話費津貼(150人民幣/月)、住公司宿舍每個月水電費也有固定額度免費,超過才需付費、護照簽證費用也是由公司支付,
    但日前公司突然宣布電話費津貼取消、水電費全額自費、護照簽證費用也要自費,請問公司這樣片面修改這些津貼福利,是否有違法呢?我該如何申訴?

    1. 如果這些福利有經過勞雇雙方約定、或由雇主以工作規則來公佈實施,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但請注意同條第2項需於知悉後30日內終止。

  2. 張律師你好

    我叫鈞洋。

    我原本任職在7-11超商大夜人員

    任職9個月因公司人員調動而要節省人力將我資遣。。然而當我去申請失業給付發現被高薪低保

    請問這樣情況下我能求償到哪些該有的補償。。如我自己開出的條件補償是否能成立

    再來我在次進到ㄧ間7-11任職店員。。但應徵時我未告知我曾在7-11做過

    可是我也怕說了會無法錄取才會隱瞞我在小七做過。。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因為我做四天他就因我沒誠實告知把我開除。。也未幫我加保勞健保

    雖說只做四天我從未犯錯。。請問律師我這樣可以求償到哪些該有的賠償

    1. 1.對於前後兩位雇主勞保薪資以多報少、未投保的情形,您都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因而短少領取的失業給付,可以請求賠償。
      2.如果您在應徵的時候,有就雇主訊問的事項,為虛僞陳述,並使雇主有受損害之虞,雇主是可以解僱的。如果您不服。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

  3. 張律師您好:

    我因工作時受傷,雇主當時依團保出醫療費用,及向勞工局申請了兩個月的職災補償,因我們是以件計酬,當時就職 xx有線電視 裝機人員,雇主係屬xx有線電視承攬包商,當時休息了半年後,回去工作,但因右腳傷未痊癒,又再次復發,就醫時,醫生診斷 不宜負重及久站工作,休息一段時間,又回去工作,又復發,至今已滿兩年,還是不能負重工作,我該怎麼辦

    1. 請雇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按職業災害勞工之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或是依同法第24條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4. 張律師你好:
    我朋友因傷病休養,辨留職停薪一年。但公司在他申請復職之時以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資遣他,未給他復職工作的機會直接資遣。這樣是否合法?如要提出雇主關系存在之訴是否有時效限制?

  5. 張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養護機構的照顧服務員,因為機構主管不喜歡我而被解雇,請問能否就我這九個月所付出的辛苦●身心受創的情形●被迫解僱等事由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1. 依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被非法解僱,是不能請求損害賠償;但勞工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6. 張律師你好:
    請問一下甲方跟乙方簽約 合約時間到 合約到期後乙方如有毀約內容條約是否要賠毀約金!?

    謝謝你!

  7. 律師您好:
    我老公做滿一年想離職,依照今年新上路的職安法規定,在20天前就已口頭告知主管離職意願,但主管並未放在心上並將之視為玩笑,我老公只好自行曠職3天以求公司將他以曠職理由進行解雇,但離職第6天,前同事在公司布告欄看見一份公告,上面寫著解僱我老公的理由為”竊取商業機密且洩漏商業機密”,想請問律師,。
    1.我老公不能接受公司公告的解僱理由,直至目前仍未遞交離職申請書,按照前東家這樣的做法,我老公還需要跑回公司遞交離職申請書嗎?
    2.另外,我老公聽到前東家的不實指控因而每天經常性腹瀉、失眠,精神已快達崩潰邊緣,是否可以控告前公司妨害名譽並且要求他們精神賠償和登報道歉嗎?

    1. 職業安全衛生法,並無勞工終止契約的規定。
      依您所述之情形,除非勞工能證明有向雇主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否則雇主以連續曠職三日爲由解僱,應屬合法。這個時候,勞工就沒有提出離職申請書的必要。
      如果雇主解僱的理由不實,並有公諸於衆,可以提出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訴訟。

  8. 張律師:你好
    我是想問一下11/4因為跟主管開會產生不開心先行離去,傍晚後我發出假單請假11/4跟11/5主管也同意了,但是11/5主管確發說老闆同意我做到11月底要我跟同事交接,我回復她我知道了解,但是我當時未明白是怎回事,但是原先抱著大家相處18年,好聚好散,之後我回覆說那我從11/6開始休假到年假修完就走這樣知道公司有困難也可省點薪資,但是之後主管同意我的請假,但是下面加強一句話老闆說是你自己要走不是他逼我走,我瞬間才知道我被晃點了, 之後我跟它們說這是不合理的狀況他們列出我造成公司的一些問題甚麼的,請問這樣合乎流程嗎,我都還未提出離職申請,怎就要我走,這樣是不是要給我資遣費用呢.謝謝

    1. 如果您沒有要離職,就不要寫離職申請書,不要交接,繼續做下去。
      如果雇主要您離職,就先請雇主交付書面文件。然後,依該文書採取適當的應對。

  9. 張律師您好,想請教:

    我最近剛結束半年的職災工傷假復職,但復職後發現公司主管等態度丕變,讓我萌生離職的念頭,想以雇主長期勞保高薪低報方式(有每月薪資袋證明),來解除勞動契約、並申請資遣費,拜讀過您網站的豐富資訊後,對於先後順序有些不解,希望張律師可以不吝指導!

    1.我是應該要先寄存證信函後,申請調解,再依結果進而民事訴訟+各種不法檢舉,還是直接寄出存證信函後,直接到警局報案對雇主提告兩項刑事責任,待起訴後再以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要求賠償呢?(資遣費+勞退金補足+職災期間因雇主低報薪資,導致請領職災的70%薪資補償差額)

    2.我因為前半年都在休工傷假,因雇主投保的勞保金額為21900(實際平時實領每月不太相同,原則上都在23000-25000之間),那關於平均薪資計算上,我看過您文章中的解釋,但是因為我前六個月都是在休職災公傷假,所以不太確定正確的採計金額應為如何計算?

    謝謝您,靜祈回覆!另外也想請問,雖然整體賠償金額可能不多,但主要是想給雇主一個教訓,那倘若想委任張律師協助提告求償事宜,相關費用是怎麼計價呢?

    1. 1.您列的這些步驟都可以做。但是資遣費,是不能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的,因爲這並不是損害賠償。
      2.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所以,雇主應該以您在職業災害停止工作期間前三個月收入之平均數來投保勞保。
      若您有委任的意願,請來電敝事務所。

  10. 張律師您好:

    事由:我父親在今年4月初發生車禍,持續休養公傷假中(醫師診斷需休養一年,無法從事粗重工作),那由於雇主不願意支付30%的足額薪資,所以後來申請勞資調解(不確定是調解,還是協調,但文件上章是蓋協調會),那在過程中,因為對方有說出調侃的話:看你現在也都好好的,而且今年7、8月都有來工作過,到底憑什麼要跟我領這薪水?(7.8月有去協助工作是事實,因公司主動打電話來拜託人手不足,希望來幫忙,而且表示只需負責開車,會另外人找人搬貨,所以我父親才同意,事後的確有也有領到那幾天的工資),我父親當下被他激怒到,直接表示,只要你不要讓我搬重,我可以回去上班,最後協調重點為公司願意補足已休工傷假之間(半年,不足30%的薪資),我父親於11/10號復職。雙方皆有簽名。

    疑問:
    1.我父親有在該協調書上簽名,是否就表示11/10一定要復職?我可以以醫師診斷證明以及公司先前曾開立的服務證明(上有記載公司同意予以我父親公傷假至104年4月1日的字句,並有公司大小章及負責人章),來主張我父親不需回去上班嗎?

    2.因這次職災讓我父親知道這間公司對待員工多刻薄,所以我原本就打算休完公傷假後,再協助我父親以公司違法(勞保高薪低報)提出非自願離職要求、並索討資遣費,但是上述協調書的緣故,是否我父親若於11/10號不回去上班,公司未來是否即有理由將我父親解雇?而無法索討資遣費呢?

    以上兩則問題,再勞煩張律師百忙之中協助解惑,感謝。

    1. 即使只是協調成立,也有達成雙方成立契約或和解的效力。勞工仍應依勞資雙方合意的協調書履行,不去上班,即屬曠職。
      如果勞工要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須資方另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的情形,才能終止契約。

  11. 律師 您好,小弟目前任職的公司上星期發出一封E-Mail,是有關於”競業條款”的內容修訂,此一競業條款在小弟當初剛進該公司任職時即已簽署過。但上星期所發出的”競業條款”的修訂,是以原競業條款書為基底,但對內容有稍作增加與修改,針對其中內容小弟稍有疑慮。公司目前有代理ㄧ德國大廠產品,但代理權有可能只到明年底,而小弟專責維修保養該項產品,但依”修訂的競業條款”看來,是要限制我們不得於公司失去該產品代理權後,轉而到該德國原廠任職,當然內容有提到相關的配套措施,但小弟認為既然公司失去該產品代理權,就表示公司並無任何相關產品會牴觸或損及公司利益,這樣理應能至該德國原廠任職才是。但也不曉得不簽後續是否會有麻煩,簽了又好像是不公平條約,請問這樣簽了是不是就真的被侷限住了?抑或者不簽公司也不能做懲處?謝謝您…

    1. 這個問題很好
      不過就算簽了,未來公司要用這條款綁住您也很難。
      有很多判例可以爰用

  12. 張律師,您好
    已看過您PO無薪休假兩篇,仍有疑問,想請教一下。
    我爸在警衛公司擔任保全,勞工年資已到可退休的狀態,因公司收掉很多點,所以要員工回家待命,無薪資給付與補助,公司有口頭擔保會繼續幫他投保,我爸才答應,只是沒想到無薪假一待就是四個月,存款已快用盡,公司仍無消息與關心,我爸擔心他的投保金額會被低報,影響他的勞退金額,所以他想知道
    1.公司無薪假要到多長的時間,員工才能要求公司資遣他呢?
    2.如公司繼續惡意拖延不資遣,不付資遣費,不開非離職證明,直到我爸妥協簽自願離職單,那他離職後去辦理勞退,還需要到前公司蓋章嗎? 而且是不是就無法申請失業津貼了?

    謝謝您唷!

    1. 1.一有無薪假情形,就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
      2.自願離職,那就不能要資遣費,不能申請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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