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機構,於2026年9月23日發布《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深圳實踐》白皮書,介紹其在民事、行政及刑事訴訟中運用AI輔助審判的經驗。這可能是全球首個全流程的系統性司法AI。這套系統看似激進,將AI深入嵌入法官的審判工作,卻同時設下極嚴格的限制:AI 不得代替法官決策,每一步都須由法官確認,以避免幻覺;而法令與裁判依據只能取自權威知識庫。更值得注意的是,白皮書願意公開研發過程中的試錯,讓後來者避免犯下相同的錯誤,並借鑑可行的步驟。
一、卷宗無紙化是司法AI的基礎
深圳的司法AI 並不是從零開始。白皮書記載,深圳法院自2017年啟動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系統,2018年推廣無紙化辦案,2022年實施電子文件單套制(註:只有電子卷宗而無紙本卷宗),電子卷宗「隨案生成」,即使訴訟當事人以紙本遞狀,也在進入法院收發時,立即掃描成電子檔。深圳法院到了2023年研發AI 時,已經有約六年的數位化基礎,並形成涵蓋從收案到審判的全流程電子化辦案體系(白皮書第10至11頁)。
相較之下,台灣的司法目前仍然是以紙本卷宗為主。即使有掃描成電子卷宗,仍然是紙本與電子卷宗並存的雙套制。
想要推動司法AI,應先實施卷宗無紙化。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證據、法庭筆錄、裁判文書均能以電子化型態留存與呈現,才能累積出可供AI使用的結構化數據,為司法AI打下堅實的基礎。沒有紮實的數位化地基,再炫目的司法AI應用都是「無根之樹」。
二、構建適配法院工作流的司法AI
深圳法院在2023年研發初期,曾嘗試自建法律垂直大模型,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裁判文書等資料納入預訓練。模型的法律能力確實提升,卻仍然只是問答工具。大模型還是會產生幻覺,無法單靠其自身完成各種審判輔助任務。研發團隊因此改變方向,將通用大模型與工作流程、專業工具組合使用。(白皮書第043頁)
既然幻覺難以根除,深圳法院的解法不是追求更好的模型,而是改變模型的角色。白皮書記載,研發團隊曾嘗試思維鏈約束等「讓模型自己不出錯」的方法,在生產環境中都不理想,最後劃下紅線:模型參數不得作為法律知識的直接來源。法令與裁判依據一律取自權威知識庫,模型只負責理解、檢索、比對與搬運,不得自行「補全」法律知識。(白皮書第043至044頁)如此一來,每一項法令與裁判依據都能追溯回查原文,法官才能核對。
法官可以用AI整理證據、歸納爭點及協助草擬文書,但草稿中的每項事實認定、論證及結論,都須經法官審核確認才能定稿。文書完成後,還可以讓系統從當事人立場檢查論證的薄弱處與邏輯瑕疵。(白皮書第015至022頁)
白皮書以「駕馭工程」(Harness Engineering)說明這一層建置,核心理念是「人類掌舵,智能體 (Agent) 執行」。透過任務安排、工具調用、權限限制、人工確認及回饋機制,將模型能力轉成符合審判流程的工作產出。(白皮書第033至034頁)
三、司法AI的使用限制與技能工具的運用
劃定紅線:AI不能代替法官決策
深圳法院不允許法官把案件整包交給大模型,由大模型決定結果。白皮書附錄舉了一個很直接的例子:法官要求「幫我寫這個案件的裁判文書」,系統會將這種目標、資料、決策及約束都不明確的任務,視為「轉授決策性職權」而拒絕服務。即使指令來自法官本人,AI也不能以執行任務的名義,事實上代替法官決策。(白皮書第076頁)
技能的建置、認證與分享
白皮書認為:法院若不建立安全、可管理的內部工具,司法人員仍可能自行使用外部通用模型查資料、整理案情或起草文書。這種分散、不可控的使用,可能帶來資料外洩、生成不實資訊(幻覺)等風險。(白皮書第054至055頁)
因此,深圳法院除了訂定使用限制,也在內部系統提供工具,並讓法官參與建置。各領域法官可以將法律要件、審判邏輯及辦案方法,整理成Agent可調用的技能(Skill)。這些技能不只是對AI 提出要求,還包括特定案由的事實要素提取規則、計算方法及工作流程。(白皮書第025、031頁) 深圳法院為此另設低程式碼及文本式的技能管理平台,讓法院人員持續將業務知識與經驗轉化為工具及任務指引。經專業審核的知識成果,再作技術轉化並納入系統;白皮書記載,系統已整合超過1,000項經認證的技能工具、程序規範流程及專用算法。(白皮書第029至030頁) 可調用的技能採白名單管理,上線前須經技術管理與審判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安全認證及合規審查,使用者不得自行安裝未經驗證的第三方工具。(白皮書第072至073頁)此外,法官也可以自訂常用指令,將好用的指令發布至「指令廣場」,與其他法官分享(白皮書第026頁) 。
Agent使用四階段與「駕馭環路」
白皮書附錄一收錄了《司法領域智能體技術應用指南 V2.0》,將司法人員使用智能體 (Agent) 的方法分成四個階段:定義任務、監督過程、核驗輸出、駕馭環路。
「多輪迭代(修正)」與「停止迭代(修正)」就屬於最後的「駕馭環路」。《指南》明言,「多輪迭代(修正)」與「停止迭代(修正)」並非認為Agent失效,而是正常使用方式,做法是反覆進行「運行、核驗、修正、再運行」。每一輪宜集中處理一個主要問題;若整體方向偏離,應重新定義任務,並把已發現的問題寫進新任務的約束條件,不要在原結果上反覆修補。(白皮書第078至080頁)
修正也有停止條件:同一錯誤經兩輪定向修正仍然重複出現,就視為超出 Agent 當前的能力邊界,應停止修正、改由人工辦理;涉及敏感或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結果如何都必須經過人工審核。使用Agent自查,可以作為輔助,但不能取代使用者本人的最終驗證。(白皮書第078至080頁)
四、由年輕的審判團隊來主導司法AI的開發
深圳司法AI研發核心團隊中的青年審判業務人才,平均年齡為32.6歲,並獲得業務、技術及設計總監等職權。核心需求、流程調整與功能優先順序,均由青年審判人才主導,技術團隊則協助將需求實現。(白皮書第048至049頁)重點不只是團隊年輕,而是讓真正需要使用工具的人,有實質參與決策的權限。
深圳法院也要求參與研發的法官、法官助理學習AI的基礎邏輯,同時讓技術人員接受法律理念與司法流程的訓練。雙方是共同設計、測試及修正。
五、司法AI對法官審判工作的影響
當司法AI進入法官的工作環節後,影響的不只是速度,也包括法官如何分配時間。
白皮書描述,司法AI使法官有更多精力處理核心爭議;讓法官依各項爭點,逐項回應當事人主張,協助形成更完整的判決理由。(白皮書第015、020至021頁)更具體的制度影響,是案件分配與專業化審判。白皮書記載,AI深度應用後,即使是小額訴訟、簡易訴訟(白皮書稱為「速裁快審」案件),也具備精細化審理與充分論證的條件。深圳法院因而調整繁簡分流模式,推動類型化案件由專門法官集中辦理,使繁簡分流與專業化審判進一步融合。
反思與結論
讀完這本白皮書,我印象最深的是一個矛盾:深圳的司法AI看似激進,把AI深入嵌入法官的輔助審判工作,卻同時設下極嚴格的限制。AI 不得代替法官決策,法律與裁判依據只能取自權威知識庫,每項實質結論都要法官確認,限制嚴格與清晰。同時,將整理、比對這些耗時的工作交給AI。
台灣的法官已被案件淹沒,司法AI可能是減輕負擔的利器:把整理、比對這些耗時的工作交給AI,法官才有更充分的時間,專注在案件的判斷上。只是,要讓 AI 接手這些工作,前提是資料本身已經是AI讀得懂的電子形式。
然而,台灣司法談AI談得很熱鬧,卻很少有人願意談地基。中國深圳花了約六年,從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走到單套制,才有資格談AI。反觀台灣,司法院的電子訴訟文書系統的使用率低,系統的問題多多,部分司法人員不熟悉或排斥電子卷證、電子訴訟文書。司法院資訊部門想改善與推廣,也是人微言輕,阻力重重。
在這樣的基礎上,研討會開得再多,AI談得再精彩,恐怕都是無根之樹。這份白皮書留給我的提醒是:先把最不起眼、最枯燥的基礎建設做好,才有資格談要用得多深。
附錄:《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深圳實踐》白皮書中英文版下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