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之特定性工作與不定期契約

【問題】

勞動契約就其契約期間,可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凡是沒有特別約定者,應為不定期契約。如果有約定契約期間,就有可能是定期契約,當定期契約期間屆滿,勞工即需離職。有些雇主為了保持僱用之彈性,避免受到勞動基準法有關不定期契約保障之限制,會使用勞動契約一年一簽的方式。一年一簽的定期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會視為不定期契約。至於「特定性工作」,因為同法同條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之規定,就有可能發生連續簽訂「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卻不會被視為不定期契約之情形。但是同法同條第1項後段規定:「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簽訂兩個以上契約期間接續之特定性工作的定期契約,究竟應該是定期契約?還是因為具有繼續性工作的性質而為不定期契約?遂成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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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資遣費之計算

勞動部及部分地方政府,雖然有在網站上設置勞工資遣費之試算表,供民眾使用。但要使用這些公設資遣費試算表,是要先自行計算出月平均工資,再行輸入,以計算出資遣費數額。列印出來以後,是無法讓閱覽者核對平均工資之計算是否正確?而我設計的資遣費計算表,有加入平均工資之計算過程,可以列印出來,讓閱覽者清楚看出平均工資與資遣費之計算過程與結果。 閱讀全文

我為何支持律師的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

當前,在我國,即使有取得律師證書,還要加入當地律師公會(原則上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現在有16個地方律師公會),才能在該地區執行律師業務。隨著會計師法在2016年4月20日修正改採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後,律師界忽然之間又對於律師法是否可以採行「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的老議題,又重啟激烈的討論。 閱讀全文

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之工時約定效力

【案例】

勞方從事現金運送保全員的工作,勞雇雙方簽訂僱用合約書,約定:(1)勞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12小時,(2)每月工作超過約定時數時,雇主始按固定數額給付加班費;但該約定未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備。勞方訴請給付加班費,經二審法院判決以下列理由駁回勞方之訴;(1)合約書雖未經核備,但仍屬有效;(2)勞方每日工作未超過12小時,且加班費計算符合規定。勞方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866號民事判決駁回。勞方不服,聲請統一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726號解釋。 閱讀全文

雇主可以不准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嗎?

【案例】

雇主訂有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應該經過主管允許的規定。某日,勞工填寫假單申請特別休假三日,遭其主管不附任何理由而拒絕;但勞工仍然逕行休假。雇主在勞工不來上班日數達三日後,遂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為由,將其解僱。

問: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勞工,是否合法? 閱讀全文

懷孕歧視之損害賠償請求

【案例】

1.雇主在得知女性員工懷孕後,將其解僱。 2.女性員工因懷孕而向雇主申請產假時,遭雇主要求其負擔產假期間職務代理人之代班費;又遭雇主向其表明若於產假後無法立即復職則需離職。

問:該名受不利待遇之女性勞工,除了可以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訴雇主涉及懷孕歧視以外;在民事上,可否向法院訴請雇主負損害賠償責任呢? 閱讀全文

帶著 iPad 上法庭 — 雲端與app篇

律師要如何帶著iPad去開會與上法庭呢?當我們將卷宗在電腦上形成PDF檔以後,要如何將其儲存到 iPad上並選擇哪些應用軟體(app),才能在會議與法庭上做快速與便利的應用呢? 首先,應該要有使用寬頻上網的服務、網路設備,而且要有無線基地台,才能很方便地將資料從電腦傳輸到iPad上。其次,就是雲端硬碟與app。 閱讀全文

有法學書籍之線上電子書圖書館 — HyRead

想要不出門,就在辦公室、家中上網免費借閱電子書嗎?對於法律工作者而言,如果能在線上借閱法學電子書來參考,那該有多好!現在,這個夢想已經實現了,那就是HyRead電子書圖書館!有許多法學與其他一般性、專業性的電子書可以借閱。再搭配平板電腦,閱讀電子書更是方便。 閱讀全文

執行業務者之免扣取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證明書

關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制度,自行執業之執行業務者,如果平常就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全民健保投保金額者,其每一筆執行業務所得,是可以不用另外扣取補充保險費。此際,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32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5條等規定,是可以自行出具證明書,要求扣費義務人,毋庸扣取補充保費。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