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

  • 最後修改日期:2014年4月19日

雇主本來依法就應該依其實際給予勞工薪資之數額,向勞工保險局申報正確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無奈,不少雇主意圖節省勞保費用及提繳勞退之支出,故意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低報,也就是以多報少。在此,我們需先了解,雇主如何申報,才是正確的方式。其次,如果雇主有將勞工之勞保月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那麼,雇主應負如何的法律責任呢?勞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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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勞動關係存在訴訟之裁判費

一、問題的提起

當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可以主張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也可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而要求回復工作。當勞工以後者為由,提起確認勞動(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訟。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在司法實務上,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是以勞工十年間薪資總收入來計算。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如此計算勞工應繳納的一審裁判費,是否正確與合理? 閱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