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終止後、未簽訂新約前之空窗期,法律上賦與原團體協約有餘後效力。因此,團體協約法第21條規定:「團體協約期間屆滿,新團體協約尚未簽訂時,於勞動契約另為約定前,原團體協約關於勞動條件之約定,仍繼續為該團體協約關係人間勞動契約之內容。」。在此,就不揣冒昧,先解釋團體協約餘後效力之性質,再嘗試對其可能發生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初步之探討。
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條款,此即為最低服務年限約款。此種約款,通常會伴隨著違約金條款,也就是會在契約中約定,勞工若有提前離職之情形,即應賠償違約金、或是償還費用,藉以確保勞工履行該契約條款。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在什麼情形下,會有法律上之效力?當該約款有效時,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主張免責呢? 閱讀全文
當雇主違法將受僱勞工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以多報少時,勞工應該如何求償?可不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並要求命令雇主補足短繳之退休金呢?還是得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訴請雇主賠償?前者如果可行,勞工保險局可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檢查結果計算出應補繳之勞工退休金數額,使雇主補繳。對勞工而言,程序簡便快速。若循司法程序救濟,則曠日廢時。 閱讀全文
荷蘭 (Netherlands,字尾要加s),面積(41500平方公里)比台灣(36000平方公里)稍大,人口約為台灣的七成(2009年荷蘭約有1650萬人,台灣約有2300萬人),2009年平均每人國內生產毛額(人均GDP)為48223美元(台灣為16423美元)。根據 Gallup World Poll 組織在2005年至2009年對全球各個國人民所做的調查,荷蘭還是全世界第四幸福的國度!我們就來透過這本有趣的《荷蘭不唬爛》,來進一步瞭解荷蘭的人民與文化。
超常刺激(Supernormal Stimuli),是由荷蘭動物行為學家丁柏根(Niko Tinbergen)所提出的理論,意指會激發原始本能的人造模仿物,因為特徵鮮明、誇張,比自然事物更具吸引力。丁柏根與發現「銘印現象」的勞倫茲,共同獲得1973年諾貝爾生理醫學獎。《綁架本能的世界》作者芭瑞特,就這項理論作更進一步的擴展與詮釋,將人類的部分行為也解讀成是出於本能的超常刺激所造成。
勞工在遇到勞資爭議,為解決糾紛、維護權益,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該在那一地的法院起訴?這是涉及勞動訴訟的法院管轄問題。在大部份的情況下,勞工的工作地點就是雇主的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勞工在該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固無爭議。但有時候,雇主會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兩地分屬不同法院管轄。那麼,當分支機構之勞工遇到勞資爭議時,勞工應該在那一個地區的法院起訴呢? 閱讀全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國家對於公民與政治權利,負有即刻實現的義務,人民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主張救濟。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則只是要求國家負有”盡其資源能力所及”,來”逐漸實現”權利的義務。那麼,人民可以據以要求國家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嗎?人民在此項權利遭受侵害時,可以訴請法院救濟嗎?這也就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是否具有可訴性(Justiciability)的問題。 閱讀全文
聯合國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因兩公約施行法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而使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該法第3條明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參照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及其解釋,其意義為何?何處可以取得這些解釋? 閱讀全文
我們究竟會如何死亡?許爾文‧努蘭(Scherwin B. Nuland),是一位美國醫師。他在這本榮獲1994年美國國家書卷獎的《死亡的臉》一書中,告訴我們死亡的生理過程與其各種面相,以及臨終的心理狀態,讓我們瞭解死亡的藝術,並對現代醫學提出反思。日後,當我們的生命逐漸消逝、病痛纏身,面臨生命的最終章節時,期待能有更豁達的人生觀,告別人世。
《教養大震撼》告訴我們,原來太多的親子教養知識都是錯誤的。本書作者根基於近年來多項科學研究成果,披露出近十年來兒童及青少年發展領域的無數驚奇發現。書中所言,不僅有充分的科學證據,也撼動人心。文筆流暢易讀,章章都是大震撼。即將為人父母者,特別要共同來讀這一本書。即使是已為人父母者、中小學老師及教育政策制定者,也應該要瞭解這些新知,以教養我們的下一代,幫助他們成長,甚至認識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