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對裁判費與保全執行之影響

2011年5月1日新勞資爭議處理法施行後,對於民事訴訟之裁判費及保全執行擔保金,會有立即的影響。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法院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給付,而對雇主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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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暫減裁判費等新規定,應先施行

修正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58條有關暫減裁判費、降低擔保金的規定,與工會法並無相互關聯性,是可以獨立先行施行的條文。為降低勞工進入訴訟的障礙,行政院宜在總統公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修正之全部條文後,依該法第66條,先行訂定第57、58條之施行日期,使其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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