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8日

勞動訴訟之管轄

勞工因勞資爭議而涉訟時,除依「以原就被」原則,在雇主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起訴以外。在雇主分支機構工作之勞工,也可以在勞動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也就是勞務提供地之法院起訴。如遇雇主為法人,並事先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條款時,勞工得釋明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而主張仍然應由勞務提供地之法院管轄。 [...]

2010年05月19日

勞工遭非法解僱的救濟方式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2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才能終止契約。若勞工認為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勞工應先取得雇主終止契約之證明,其次選定訴訟策略,然後再開始採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等行動,以維護自己之權益。 [...]

2009年07月31日

勞資爭議訴訟扶助審查二三事

最近某日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的審查委員,恰好遇到三件都是申請人因勞資爭議到會申請民事第一審訴訟的法律扶助(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一般訴訟扶助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委託的勞工訴訟扶助)。我負責擔任這三件申請的初審階段面試審查、及審查階段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共同評議決定是否扶助。 [...]

2009年06月18日

未來勞工起訴聲請宣告假執行,不能降低擔保金?

未來勞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給付工資等,除了可以依2009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只需先繳納原來裁判費之一半以外;在給付工資、資遣費、退休金、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之訴訟,勞工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還可以依第58條,只要提供最高十分之一擔保金。上開規定,能降低勞工之訴訟負擔。不過,勞工要享有這些訴訟權益,還要等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可是,仔細閱讀條文,好像還漏掉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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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6月10日

勞資爭議處理法有關暫減裁判費等新規定,應先施行

修正後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58條有關暫減裁判費、降低擔保金的規定,與工會法並無相互關聯性,是可以獨立先行施行的條文。為降低勞工進入訴訟的障礙,行政院宜在總統公佈勞資爭議處理法新修正之全部條文後,依該法第66條,先行訂定第57、58條之施行日期,使其立即施行。 [...]

2009年03月22日

確認勞動關係存在訴訟之裁判費

一、問題的提起

當勞工遭到雇主違法解僱時,可以主張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也可以主張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而要求回復工作。當勞工以後者為由,提起確認勞動(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時,應同時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訟。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同時合併提起按月給付工資之訴,在司法實務上,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則上是以勞工十年間薪資總收入來計算。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如此計算勞工應繳納的一審裁判費,是否正確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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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rent CO2 Level in the Earth's Atmosphere
大氣層中二氧化碳濃度
(單位: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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