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可訴性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除了《公約》內一部分消極性權利規定,可以由司法機關直接適用以外。司法機關,尚應依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所解釋之尊重保護與實現義務、以及最低核心義務之內容,並透過一體化方法,來審查國家行為是否有違反公約之情形,而使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具有可訴性,並能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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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謂「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是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而「解釋」,則是指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所通過之一般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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