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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你好:雇主因高薪低報,加班費給不足,隨意減薪,那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寄存證信函給雇主要解除勞雇關係(30天內),那雇主是否應給付資遣費跟非自願離職單給勞工。謝謝

  2. 張律師 你好:
    目前因勞資問題跟公司訴訟中,因有2個問題沒有人給我答案,甚是困擾
    1.由於是日薪工作人員,進公司工作8年,一進公司就被告知無特休,現公司竟以追溯5年,只同意給付5年的特休費用,因為我是不知道有特休,而非知情的狀況
    2.內人去年2月腦溢血住院4個月,這4個月上班有的上5天,有的10天,所以若計算平均工資要如何計算(我是有上班才有薪資,沒上班就沒有,星期例假日一樣,休假是不給薪的)
    期盼律師解困,感謝

    1. 1.工資請求權時效是五年,超過部分經對方為罹於時效之抗辯,就確定無法請求。
      2.請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辦理,尤其是後段:「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3. 你好,我想請問如果公司任意調動上班時間,並未先知會當事人,例如:早班變中班,中班變早班,而公司說法是”現在開始每個人每個月都要4-5天支援中班休假人員,請大家全體務必配合,請問我拒絕可以嗎?該用何種方式拒絕呢 ? 如果公司態度非常強硬,並說我不合群難配合的話語,這時我應該主張甚麼呢?謝謝~

  4. 想請問,我因生涯規劃,欲提出留職停薪申請4個半月,非育嬰非病假,勞基法有第幾條法規可參考適用?謝謝

    現職於國軍醫院一般雇員 非軍職,謝謝

    1. 非育嬰非病假,在法律上是沒有留職停薪的規定。必須要雇主的工作規則有留職停薪規定,或是與雇主協商取得同意才可以。

  5. 請問一下,我男朋友在一家連鎖公司上班,是按摩業,當初升級經理管理店家,該上班地點被老闆選掛負責人的名字,後來他離職了,轉換工作了,後面該店已經倒了,可是在他離職後一直要求店家變更負責人名字了,事後才知道,一直到收起來的時候,老闆根本沒變更,現在老闆是分期方式償還那些員工薪水,可是我們還是擔心,到時候老闆如果不再支付,那麼我們該怎麼辦?!

  6. 張律師您好:
    本人曾在某安親班任職,任職守月之月薪即為三萬八千元,任職一個月後,直屬主管拿出一份合約要本人看幾天後簽約。本人因對[底薪兩萬元,但含加班費等費用,保證收入三萬八]一文存有疑慮,故不欲簽約,然而直屬主管軟硬兼施,威脅說若不簽約老闆會不高興,故本人與其簽約。之後此公司強迫本人超時勞動之情況日益嚴重,且放任家長晚至晚上十點才來接學生返家,而本人就需無償陪伴學生不得先行返家,也不得申請加班費,後本人遭到該公司資遣。現已與該公司進入訴訟。請問
    1資方否認強迫員工簽約,並主張其合約符合契約自由原則。原告若主張該契約違反勞基法,且因為受威脅所簽署,故契約無效 ,有何相關判例可沿用?
    感謝您

    1. 勞工在此情形下,可以主張締約不自由,但要多久努力才能讓法官採納。至於判決的提供,不在敝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範圍,還請諒解。

  7. 張律師您好:勞動事件法尚未實施,其部分條文是否可被引用在當下的勞資爭議和訴訟?謝謝!

  8. 你好 想請問一下,我2月份在上班的時候老闆要我們簽一張公告單 那個公吿上面打說不能在上班時間 跟別人議論另一個同事怎樣之類的 還有影響同事情緒 不然他就開除那個人之類的
    但是這張公告已經是2月份的事
    有簽名
    這個理由可以開除解僱員工?

    1. 雖然是 2月份公告,仍然是有公開揭示。雇主得以員工違反該公告為由,予以懲戒。但勞工違規的事由,必須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雇主才能將其解僱。

  9. 律師您好:

    104年6月25日被公司免職,100年至104年6月25日間,休假日出勤有200天,公司未給付加班費,倘若我要提出請求權,是以現在往前追溯5年,還是以104年6月25日前往前追溯5年
    謝謝您

  10. 張律師您好 我原本在A單位上班,我在107/10/1申請育嬰留停,但是公司說A單位可能會有歇業的動作,於是在107/10/1勞保一進一出,把我調任到B單位(A和B單位是一個住址,同一個老闆),在我今年4/1復職的時候,公司告訴我說我的休假制度與工作內容會改變,由於A單位並未歇業,只有業務緊縮,所以我現在要做A與B單位的工作,我想請問張律師,我目前先到勞工局調解,我應該要用那一條去跟他申訴才領資遣費,是工作性別平等法第17條還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6款會比較好。謝謝您

    1. 您擔心的話,可以都主張。但雇主是否已經符合法定應給付資遣費第情形,依您所述,還很難判斷。不過,您還是可以申請調解。

  11. 張律師您好:我簽了公司拿給我的解僱單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公司不給我資遣費、預告工資和非自願離職單!那星期四要去市政府開調解委員會時,萬一調解失敗的話,我如果要去法院告公司違法解僱,要資遣費、預告工資和非自願離職單的話,請問一下:1.那我是不是要趕快在被解僱的30天內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公司,才可以要到資遣費、預告工資和非自願離職單啊?2.存證信函是要寄給我在台中上班的分公司還是寄到台北的總公司咧?

    1. 您如果沒有要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而是要雇主給付資遣費,是應該在雇主非法解僱後三十日內向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向總公司),然後在調解不成立後起訴請求原雇主給付。。

  12. 請問張律師,僱主勞健保以高報低,勞退提撥不實的刑事責任,勞保局會去執行嗎?還是要勞工提出訴訟才有機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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