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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於A公司任職11年,有7年是非正式員工。但這間公司的非正式員工是把我放在B公司旗下
    勞健保和薪資全都是A公司透過B公司所作的,我詢問過勞動部他說兩間開不同發票的話我就算是B公司員工
    但我確實是在A公司上班、我也不是派遣
    1.現在我是正式員工,但準備要離職了,請問我可以追討回什麼權益呢?
    例如特休:公司只承認我4年的年資給我14天,但我現在應該要算17天對嗎?

    2.我是否可向勞動部檢舉雇傭關係不實呢?

    1. 依您所述之情形,A公司與B公司都應該是具有實質同一性的雇主。建議您可以先同時向這兩家公司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至於,您提到的雇傭關係不實是無法檢舉的。

  2. 張律師好:
    請問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除斥期間」,是指勞工在「知悉」雇主的違法事由後,必須在30日終止契約。
    所謂知悉,公司口頭回覆是否難以證明呢?是否待取得相關證明,例如錄音、書面、email等具體回覆才可證明知悉呢?
    有勞您了,謝謝!

  3. 律師您好!
    公司曾叫我自願離職,否則就要在非自願離職書上寫上對我不利的事由。我當場拒絕,但在我進公司上班時,公司將我安置在辦公室外的公共空間辦公。
    我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公司改口說我仍是公司的員工並會給我相同的職務,要我回去上班,但因為我不能忍受公司對我的暴行,以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及六款解約。
    現調解不成立,公司拒絕支付資遣費,仍不斷聲稱要我回司上班,請問我真的只剩訴訟這條路嗎?如何捍衛我的權利?
    謝謝!

  4. 張律師您好!
    本人今天已經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向公司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請問您,我還需要做哪些後續動作呢?
    謝謝您!

  5. 律師您好:
    敝人發現公司有高薪低報的狀況,欲請求資遣與損害賠償,但有些法律問題想請教律師,問題如下:
    公司發薪方式=匯款(高於基本工資一點點)+現金,不發給員工薪資單,只在發薪日當天給員工看自己的薪資單與清點薪資現金的部分,員工看完薪資單也清點現金無誤後,需在薪資單的簽名欄位中簽名。請問這樣會被認定員工同意公司高薪低報嗎? 這樣員工會不會被檢方認定是知情公司高薪低報的共犯? 感謝律師解惑。

  6. 張律師您好:
    我在診所工作目前有9年屬長期員工,今年3月老闆突然拿了張(定期契約)叫我簽名,改一年一約.迫於要繼續工作只能簽,明年3月若不跟我續簽,我就沒有工作,但以前9年年資老闆說也不用給我資遺費,但我查了勞動法令,我長期受僱連續工作超過90天,屬於不定期契約,老闆拿給我簽這張是定期契約應該沒有效用對嗎?若失效我的年資9年還是可以跟僱主要求資遺費對嗎?

    謝謝回答

    1. 您的工作是繼續性工作,雇主不能與您約定定期契約,雇主給您簽的定期契約,應屬無效。屆時,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7. 張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公司以高報低的部分
    公司是領現的 沒有任何轉帳證明
    又沒有打卡記錄 只有每天上班簽名跟簽時間
    在這種情況下 還有辦法嗎

  8. 張律師您好~我是在某飯店裡擔任芳療師,已服務17年,每月公司都有固定給與芳療師服務客人做療程的操作獎金,況且都是照著公司所定訂的獎金制度算法計算,公司因為覺的這兩年單位虧損是因人事費用高,認為芳療師獎金抽太多,將調降獎金抽乘%數,這是否為變相減薪?當初進公司時勞動契約裡並無約定給予獎金,只有底薪,數月過後公司才開始以口頭及簡單的獎金抽乘制度與員工說明,並開始實行改為底薪加療程操作的業績獎金抽乘,所以勞動契約裡沒有註明操作獎金的算法與發放,這17年來更改獎金算法已無數次,每回都無於契約中明定,想改就改,都是公司說的算,這樣公司有違法嗎?此次公司將調降抽乘與原舊制落差很大,因此同仁們都不願意更改新的獎金制度,我們也可以向公司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嗎?謝謝您~

    1. 雇主有明文規定公佈之具有制度性、且每月都有給與之非恩惠性獎金,應屬於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定義的工資。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所以,雇主如果未經勞工同意,逕行調低具有工資性質之獎金,應有違反業已形成習慣或默示同意之勞動契約。此際,勞工是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1. 謝謝張律師解答^_^
        倘若不同意,公司也不接受我們的訴求,是需於領到已變動調降後的薪資時提出申訴及發函還是在未領薪資前告知要變動時提出申訴?

        謝謝您

    2. 除了我在諮詢中的回覆以外,再補充如下:由於業績目標或金額之調整影響勞工領取之薪資總額,均屬對於重要勞動條件之變更,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原則上應由勞資合意加以調整。當雇主直接調整業績獎金給與標準時,有認為應以工作規則變更視之,依最高法院所採取之「工作規則不利益變更必要性與合理性」之審查原則:「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而是否合理?就很難說,這也造成法院裁判結果之不確定性。

      建議您可以在知悉雇主即將調整業績獎金是,就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主張雇主調整業績獎金給與標準,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之規定。如果真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您可以在雇主實施新制度後終止契約。

  9. 張律師 您好;我收到廠來文溢領薪獎作業 13646元 要依刑法335條普通侵佔罪規定要求收文30日內退回但沒有寫退回之帳戶;實際是我106年退休;公司於107/9月計算106年員工紅利時匯32150元入我銀行帳戶但沒有發文通知我;107/12/20 人事打電話說總公司人員算錯要求退回;我說應來文說明如何計算錯誤;總公司財務部依紅利獎金辦法計算後經上級主管核準發放怎可能算錯;但上級主管反悔不想將業外紅利計入發放;要求員工退還;在職者由之後的獎金扣回;我要求為何算錯的計算公式皆不說明;來文只寫人員作業疏失;請問公司可告我335條嗎?錢在帳戶我都沒動用。

    1. 刑法侵佔罪需要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雇主即使有溢給獎金之情形,也是雇主主動給的,您要求雇主說明清楚是怎麼回事,很合理。應該不會構成刑法侵佔罪。

  10. 張律師 您好,
    我是自請離職。填寫離職單時寫錯離職日期,正確離職日應為2018年10月28日,但寫錯為11月28日。不知是否有法律效力? 我有些擔心公司如不讓我修正,因公司曾希望我待久一些。 我填寫離職單前已有line和email 給公司主管,並告知離職日。謝謝並期待您的回覆。

  11. 張律師您好,
    我和雇主無簽合約,僅保留數年前唯一一次加薪雇主mail,內容僅明示加薪比例與加薪後金額;現公司突然單方面公告罰則「業績未達標準,每低於標準業績1萬,罰1000元」
    請問,若公司直接從當月或下個月薪水扣,我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終止勞動契約,會成功嗎?

    1. 在此情形下,雇主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須視雇主原來之業績獎金發放標準而定,在此無法論斷。如果以前都沒有罰則,而公佈罰則時又沒有獎勵措施,則被認定違反勞動契約的可能性會比較大。

  12. 律師您好:

    我任職一年,月薪為30000,8/15我因協助處理同事與公司的勞資爭議,有提醒公司高薪低報為違法行為,之後我於9/1使用自然人憑證後發現,公司於8/28日以相同股東所開的另一家B公司名義,為我投保部分工時11100,才知自己也被高薪低報為22000,這樣我現在還適合以勞基法第14條,雇主損害到我的權益,要求雇主給予資遣費嗎?
    另外,以我的案例,如之後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契約並給予資遣費,是否還需要去上班?

    感謝律師的回答。

    1. 除非雇主已經合法申報薪資,並且超過三十日。如果沒有,勞工仍然可以在發現最後一次以多報少後三十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

      雇主收到勞工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後,勞工就可以離職。雇主並應在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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