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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想向您請教,
    96年任職到現在,近日去勞保局查投保薪資,公司高薪低報
    雖說每個月都有新資條,但不知道公司有高薪低報此事
    這樣可以去申訴,並要求勞保差額+要求資遣費嗎??

    1. 可以的,您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如果您有因而受到勞保給付(例如失業給付、傷病給付等)短領的損失(註:勞保費的部分,您不會受到損失),您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向雇主求償。
      又薪資單如果沒有記載您的勞保投保薪資,您可以在知悉雇主以多報少的事實後三十日內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1. 張律師您好,我公司也是有這方面的問題,想請教,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這方面的訴求是否是要寄存證信函去作請求呢,本身為台南人,在彰化工作,是要向彰化勞工保險局提出檢舉嗎??以上感謝指導。

        1. 雇主若有違法,勞工要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契約,最好以存證信函為之,以保留證據。
          要檢舉,應向勞務給付地的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2. 張律師您好:本人原應徵行政助理的職務,後被通知調進廠內做包裝員的工作,但公司卻是以廠內的業務助理的理由美化,想請問因還在30天除斥期內,預定寄出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0-1裡的條例: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並以第14條第六款條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來終止勞僱契約嗎?

    1. 若您是以行政助理之職務受僱,後來被調進廠內實質上進行包裝員之業務,這可能有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2、3款事由,您就可主張調職不合法,並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惟須注意,您須於知悉調職時起30日內向雇主表示終止契約。

  3. 張律師您好, 本人在零售業工作, 公司有企業工會. 本人不是工會會員. 工會決議反對女工於夜間(凌晨)到清晨工作, 但本人於到職時簽的合約是同意夜間上班, 本人也有意願於夜間上班. 請問工會的決議(只是會員開會的決議, 而且會員很少)可以約束我嗎? 如果我要夜間上班會違法嗎? 謝謝–張小姐

    1. 企業工會會員大會決議,對於非工會會員,是沒有拘束力的。您自願上夜班,對於您而言,是不會有違法之情形。但雇主可能因而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工會之同意,而無法讓您在夜間工作。因為,雇主可能會因而被檢舉受到行政裁罰。

  4. 張律師 你好
    我於107年3月10日經由公司勞健保承辦人員告知,公司拒提供薪資證明給勞保局,並表示要延後一年調高.我於107年3月12日赴勞保局申辦得知,自我100年3月31日到職日起,投保薪資即處於以多報少.另有些許年份公司製做不實薪資單.
    就以上陳述我能否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為之?
    請問30日除斥期間起始日期
    我能否以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提告?

    1. 依您所述之情形,您可以在知悉後30日內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對於雇主提供不實資料之行為,您可以提起刑事告訴或告發,而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要被告被檢察官起訴以後,才能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5. 我癌症 請病假–2年內已滿1年
    因身體情況無法復職 公司有告知依勞基法令
    我能主張請求公司應發給資遣費嗎?

  6. 張律師您好,

    公司通知下個月4月15日為最後上班日,請問就資遣費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否包含

    1.依工作月分常短固定發放交通津帖
    2. 今年1月已付之2017年度結清特休折現
    3.勞動合約內之保證1個月年底額外薪資

  7. 張律師你好
    我在醫院擔任護理師,並在2/28離職,目前遇到院方不給離職證明,及收回年終獎金的問題(其他同事依樣時間離職,但只有告知我要收回我的年終獎金),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打電話給當地勞工局也有點敷衍了事,謝謝你了

  8. 公司在半年前加班一天工時16小時,工作年資滿三年特休只有6天,未給薪資條,我想請問張律師我可以用以上三點我不經預告可直接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呢。

    還想請問一下,我在2/25申請調解委員會,但要等42-49天那我是否應該先寄出存證信函後,不進公司上班等待調解委員呢?

    1. 雇主如有違反勞工法令至勞工受有損害之虞,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這,必須在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如果是短給工資,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則無30日限制。
      如果擔心調解會議召開時,已經超過終止契約之30日期限,就應該先寄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9. 公司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指派有關人員出差處理工作,奉派人員除因特殊事故無法
    前往,經簽奉主管核准外,不得藉故拒絕,拒絕決前往視同『曠職』
    拒絕決前往視同『曠職』,這樣合法嗎?

    1. 這要視具體情形而定,例如是什麽職務的工作?該規定是訂定在契約內或工作規則內?公司所指派業務是否符合契約約定與是否符合誠信原則?無法一概而論。

  10. 張律師您好,想向您請教:
    我與公司簽訂契約薪資為60000元(其中主管津貼5000元),107年我自動請調非主管職,期間一直詢問我的薪資改為多少,公司都不回應,後公司直接將我的薪資調到32000元後匯款。請問…
    1.就降薪部分,我不同意,我可以直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我不經預告可直接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呢?
    2.寄發存證信函後,我還要繼續上班嗎?
    以上問題再煩請您撥冗回覆,感謝!

  11. 張律師您好,想向您請教,
    105年應徵進來這家小公司,都是面試口頭說明約定薪資及工作內容,並無書面契約,月薪50000元,但後來無意中發現公司低報投保級距,期間有口頭反應主管,但主管聽聽後不了了之;近日又聽聞下月會被降薪5000元,但到目前為止,主管並無書面或口頭知會(目前也尚未拿到薪資單明細)。
    1.請問過去2年間投保級距被公司低報,有口頭反應過無效,而我也未再積極反應(為了保住飯碗),是否無法就過去勞退低報損失,而要求公司補勞退差額至專戶呢?
    2.就降薪部分,我不同意,是否須等減薪行為發生後,直接寄發存證信函,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我不經預告可直接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呢?會不會到時候因為資方不同意我直接離職,而記我曠職呢?以上問題再煩請您撥冗回覆,感謝!

    1. 1.可以。
      2.聽說降薪的,應該還不算數。要雇主正式為變更勞動條件的意思表示(公告、發生扣薪行為),才算數。屆時,勞工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資方應該是會不同意而記曠職。那您就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吧。

  12. 8/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8/5遭受公司以勞基法第12條第六款為由解雇收到存證信函,意思表示到達,隔天8/6寄出存證信函發動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於8/10於勞資爭議調解和解,以合意8/5終止契約,那麼8/10的勞資爭議調解和解可以有效力嗎?

    因為8/5公司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六款會因為8/3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得對員工不利對待而無效,那麼8/6的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公司已收受達到意思表示,因此契約已經解除

    那麼在8/10勞資爭議調解回溯至8/5合意終止契約是否有效?因為想打撤銷調解之訴,想確認一下,還是說我的契約已經於8/6發動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六款終止,終止的契約已無法再一次終止?

    1. 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即為勞資雙方成立契約。應該會被認為有使勞資雙方拋棄之前單方終止契約之效力。所以,依您所述,會是以8/10為勞資合意終止契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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