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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想詢問若因為雇主違反勞基法(高薪低報且無給付加班費),我主張依14條第五及第六項解除勞僱關係,也已存證信函告知,但仍有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第一次調解我主張依法解除勞僱關係並請求資遣費,雇主並不爭執高薪低報部分,但雇主主張我仍為公司員工,之後又寄存證信函主張我無故曠職,要求我回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第二次調解已破局,想了解,1.調解不成立(將進行訴訟),因為雙方勞僱關係無法確認之下,公司若主動將我退保,是否有違反勞基法?2.我若不回應前公司寄來之存證信函是否可能對未來訴訟造成我不爭執公司主張?
    感謝您撥冗回覆!

  2. 張律師 您好
    公司確認違反第14條,我於4月3日寄存證信,但我上到週二因要交接,我繼續上到上週二(後來查寄信那天就算解除勞務關係)

    這樣會影響我要求資遣費的要求嗎?

    謝謝

  3. 張律師 您好
    請問
    1.公司每隔半年轉換,我投保公司(老板名下不同公司),未經我同意與詢問過我,我能主張什麼?

    2.副總在電話中不實指本人於任職時業績不佳,使公司虧損數百萬元,為何還可以領薪水,不准給我業績掛0,要求我自己想辦法開張,叫我解釋清楚,老板以不是做慈善機構回我
    我能主張第14條與要求資遣費嗎?
    謝謝

    1. 1.關於雇主任意不實變更投保單位,雇主應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
      2.這點比較難講,您大概沒錄音,他不承認,您就拿他沒辦法。

  4. 張律師請問:我檢舉公司違法勞基法多項,連最基本的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出勤記錄三項都沒有,但勞檢員稽查後,卻說只有沒出勤記錄開罰,其他二項因有提供投保勞健保資料給他,所以沒違法,我說提供的投保資料也和實際領薪金額不符,這樣也行,勞檢員說那就是勞保局的事,我說我知道高薪低報我也向勞保局申訴了,勞檢員說工資清冊現在輔導期且有提供資料不罰,這樣合理嗎?是因為我檢舉的時間點不對囉!我詢問過勞工局、勞檢局、勞動部都是推來推去,說那就是要以稽查的勞檢員的認知來開罰,那不就要看勞檢員自由心証呢?詢問的單位還有說如果我不認同公司提供的資料,之後可以提出訴訟,但我是原告要出錢出力很不划算哦!這三項勞基法最基的,都可以讓違法的公司不用開罰,其他檢舉無故扣錢原本薪資內含,也說沒在基本工資以下沒事,感覺好像勞檢員是站在資方那,也申訴無門,是不是就只能以勞檢員的認知來開罰了?!謝謝

    1. 檢舉人不服行政機關函覆之結果,依其性質不同,可能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但您都不太願意提起民事訴訟了,好像您也不太可能為此提起訴願。其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民事訴訟才是終極解決方案。即使檢舉成功,雇主仍然違法損害您的權益,您還是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5. 張律師你好:任職一家配件公司上班,因這間公司對客戶宣稱是工廠直營生產,但實際上是中間商,(這樣行為不知有沒有構成詐欺)接訂單後在發給其他工廠公司製作,在拿回來包裝出貨,資方有交待,如果他們不在或詢問商品,就叫我回答客戶,要去工廠看看!但我們跟本沒工廠,卻要我欺騙回答,根本說不出來。因為不是自營銷售,商品沒法品質控管,客戶收到瑕疵商品都打來罵人,有時我接到我都很無言,真的很想講實話告訴客戶說:其實這家公司根本不是工廠自營可以嗎?!如果說實話會有法律問題嗎?!謝謝您

    1. 勞工對於雇主的忠實義務,應該不包括向客戶說謊。雖然看起來,似乎只是廣告不實而已。但是萬一雇主出事,嚴重的話,您可能要負幫助犯之責任。這點您可能要好好與雇主溝通協調,不然只好離職。

  6. 張律師您好

    雇主未投勞退、就保,13日開始屢屢告知仍不辦理。故本人於當月31日口頭告知雇主我要離職,因為老闆說我要去勞工局申訴就得離開。(有錄音為證)於隔月4/10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這樣能請求資遣費或其他嗎?

    1. 如果您的錄音內容有包括到因雇主違法而終止契約,您是可以請求資遣費。調解如果還是不成立,就要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雇主給付。

  7. 張律師您好,
    最近遇到一件勞資爭議問題,需先確認僱傭關係(對造人)。我當初是面試A公司,但錄取後,主管告訴我公司有潛規則要先簽B公司的勞動契約(非派遣契約),看表現再轉成A公司員工,而且勞健保和薪資都掛在B公司,但實際提供勞務,開發客戶,隸屬組織和監督考核和最後資遣決策都屬A公司。
    主管通知資遣時並無告知確切原因,一下說主管認定,一下說看業績,也有業務未達業績卻通過考核,主管卻要求我簽屬業績未達要離職的工作規則(此條款,但其他業務都未簽),而且考核時間未到就進行資遣,已主張雇主非法資遣。

    Q1.請問勞資爭議上我可以主張我是A公司員工,請A公司承擔雇主的法律責任嗎?
    Q2.請問法庭上將主管說詞反覆的證據列出是否對勞工有利?還是只要事後列舉就屬合法資遣?

    1. 1.既然您是與B公司簽署勞動契約,如果受僱期間始終是為B公司給付勞務、受領工資。您的雇主應該是B公司,而非A公司。
      2.未必。您的角度是說詞反覆,雇主主管的角度可能是這些都是資遣理由(例如:主管依業績認定不能勝任工作)。法官會依雙方舉證來綜合判斷。

      1. 張律師您好:針對您的回覆延伸討論一下!
        1.表面上我是為了B公司而提供勞務但是實際上卻為了A公司給付勞務(E-MAIL.名片.工作地點.以及組織都是掛在A公司內),指揮我提供勞務以及業務開發的也是A公司的主管,我並未見過B公司的人也無B公司的主管,由於現在走到勞資爭議,我是否可根據法律上的從屬性的判定來進行確認僱傭關係?
        2.了解!那我將在法庭上舉證供法官參考,另外雇主有違法資遣之虞若依不適任的理由資遣我,是否我能夠在法庭上依據判決(勞上字第18號) 提出主客觀我皆能完成工作的說明後來主張雇主違法資遣事實?
        (勞上字第18號:什麼叫做無法勝任工作?有二個指標:一是「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二是「勞工主觀上 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

  8. 律師你好:勞工本人正在和資方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官司。起訴之後只有一次的交換書狀就即將要開言詞辯論庭,想請問律師…是否就沒有準備程序庭了?還有就是你的服務只限於北部嗎?台南或高雄的勞資糾紛民眾可以找你打勞工法庭訴訟嗎?

  9. 雇主於3/2公告解雇大樓自聘管理員1人至3/15止,其任職達11年,後因社區住戶反彈,管委會要該員3/11已line要求配合交付自動離職書暫為平息住戶反彈情緒,該員在此壓力下交出,後又要求其3/13上班,該員3/15存證函知3/16仍會為勞務給付至今,同時也申請勞資協調,有開過一次協調資方中途離席說不會支付資遣費等,要勞工去告,現管委會要他四月不用來上班,請問張律師:
    1.勞方交付那份離職書是否就不能要求資遣費了?但資方也都未幫他保勞健保提撥勞退
    2.本案若訴訟,有利及不利之點是?

    1. 1.如果勞工能證明是在雇主脅迫或命令下提出辭職,還是有機會主張3/11辭職不算數。
      2.如果是要求資遣費,勞工必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3.訴訟至有利與不利之點,請來付費諮詢。

  10. 張律師您好
    我在現在這個公司就職滿10年,當初入公司的時候老闆告知每月的勞健保由他全部負責,入公司的第一年每個月實領3萬,每年加薪1000,至今年每月實領四萬,公司只有我和另一名員工,所以我們每個月都是領現金,而每年的扣繳憑單都是依照月薪+年終申報的.直到今年初無意間看到老闆幫我申請的提繳工資為25200,我才發現我一直被高薪低報,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去向勞保局檢舉?如果去檢舉勢必會被老闆開除,請問我該如何自保?謝謝!

    1. 1.可以。
      2.可以要求勞保局調查時,不要透露檢舉者的姓名。此外,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1、2項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11. 張律師您好,

    向您請教

    公司以未達業務目標100%,而禁止員工申請特休,很明顯是違法.請問追溯期是5年還是15年?
    又可否用法定利率計息?

    Thanks

  12. 我是一微型企業雇主,日前得知仍在職員工已經成立新公司且營業項目均與本公司相同,此種行為合法嗎?可採法律途徑解決嗎?

    1. 在勞動契約存續中,也就是勞工在職中,勞工依勞動契約負有誠實義務,應不得自行經營與雇主相同或類似業務之事業,使雇主受有損害。如有違反,依勞工違反義務之情節,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或第5款「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將其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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