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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存證信函若寄件人地址已更改,但對方已寄出回執聯,如果現任屋主將此回執聯退回,這樣是否必須再重寫一張?若是,這樣存證信函告知對方的時間是以前者算還後者算?感謝律師的回覆

  2. 律師你好:公司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資遣我,但我沒有簽署拋棄權利或離職證明書,但公司硬是把資遣費預告工資匯進我戶頭.,並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半年後的我認為是非法資遣,想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問題是…我有去領了失業補助金六個月,請問律師我糊塗的去領了失業補助金,會不會對於我的訴訟有影響?

    1. 應該是不至於。即使您找到工作都不會被認為同意資遣。只是,您如果日後勝訴,您就得將領取得失業給付還給政府。

  3. 張律師你好,
    請問公司高薪低報在被我發現已以改善,是否還可以依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離職,請求資遣?例如我2/6知道,他3月已改善,我還能因為有損害我之前的權益請求資遣嗎?謝謝

    1. 您在2/6知悉雇主就 1月份勞保投保薪資有低報,雇主在 3月份只有實報 2月份勞保投保薪資 的話,您仍然可以在2/6起30日內,以 1月份勞保投保薪資有低報為由,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4. 張律師您好:

    關於提高勞健保&提撥6%自付差額,是否可能向雇主討回來問題請教,
    幾年前是A雇主,因招標關係而換了B雇主,
    10幾年來A雇主一直以來都是以最高級距投保,
    換了B雇主後,B雇主以最低級距投保,(全薪平均都是領四萬多)
    發現後向B雇主反應,B雇主叫勞工自己給付差額,提高到43900的級距,
    又因招標關係,現在A與B雇主為合夥關係,而勞工目前屬於A雇主聘請,
    1.請問勞工可以行使什麼權力討回這筆錢呢?
    2.日後退休再申訴是否可行呢有追溯期嗎?

    謝謝

    1. 是B雇主僱用您,B雇主短提繳勞工退休金,您應該向B雇主請求賠償。此項請求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第2項之規定,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5. 張律師您好:

    個人因喜好因素於去年底加入廣告工程施工學徒的行列
    求職隔天要求本人提供雙證件影印,說要加保
    結果於去年底該公司主管駕駛作業用貨車撞擊本人名下汽車
    於當晚施工結束下班後,本人以通訊軟體告知汽車受損情形
    當時該主管回覆:你給我單子,我給你錢

    結果在隔天凌晨,該主管回應:你明天不用來了

    本人於早晨立即以電話聯繫該主管、該主管遲遲未接
    本人立即要求該主管結算薪資及賠償相關車損
    該主管以”點頭”之動態貼圖回應,隨即消聲匿跡

    於勞檢及勞資爭議調解中改口本人並非該公司職員、經面試未穫錄取
    相關勞檢單位以”雙方說詞不一”作罷
    該公司不願出示出勤紀錄與本人打卡紀錄、並回應勞檢人員沒有實際出勤紀錄

    本人手上只有該主管位於空軍基地作業之照片、與LINE通訊紀錄
    相關廠內圖片作證

    相關調解已不成立、106年2月23日民事辨論,本人該如何應對?!
    白做工還自己倒貼修車費

  6. 張律師您好:
    1.請問勞退提撥的級距算法為全薪,那這是要扣除勞健保後再算級距嗎?
    2.公司低報將導致跟國家申請失業補助金的金額短缺,這樣我可以依哪條法律請公司賠償?

  7. 張律師 您好,

    雇主違反(高薪低報),
    待7年的公司,
    檢舉通報,是否以到職日算起,懲罰?
    還是有一定的追溯期的期限?
    謝謝!

    1. 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如果您看不太懂的話,檢舉全部違反期間就是了,行政機關會挑出可以罰的期間去罰。

  8. 張律師您好:
    我已在某公司服務一年半的時間,近日於整理公司勞保文件時發現自己的勞保被”高薪低報”,我個人也先上網查詢法規及相關案例,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勞保高薪低報之情形,應用勞基法14條第幾項較恰當呢?(因公司一直強調有照勞基法相關法規走,不知道是否是用第1項呢?)

    2.若確認可以勞基法14條向公司提出離職,除可要求資遣費外,這種情況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而可以向公司要求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若無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是不能請領失業補助,那高薪低報所造成的損失該如何向公司索討?

  9. 張律師 您好 ,
    本人於今年農曆年前被公司告知, 於年後職務異動由總公司調至分公司服務, 調動後之工作內容與原所負責工作性質不同, 除工作開始時間提早約1小時外薪資條件亦有調整, 已告知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契約條件, 造成本人工作權益受損有違勞基法之虞. 另經詢問主管調動原因主管一直迴避,後經詢問更上層主管方知是因年度考核因素作調動, 想請教律師公司此種調動方式是否違反勞基法調動5原則及考核方式在當事人並不知悉的情況下(從未被告知考核結果, 亦無申訴解釋管道), 公司此種做法是否違反勞動相關法規?及後續勞動權益保障處理方式, 感謝律師的回覆 .

    1. 如果雇主確實單方降低勞動條件,勞工當然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6款終止契約。

      但事情似乎還無法一概而論。我建議您應該先查詢雇主的作法是否符合勞動契約與雇主內部相關人事規定。您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聽聽雇主的解釋是什麽。

  10. 張律師您好:
    本人擔任長照護理師,與公司104年有簽訂勞動契約一是兩份,簽完後公司於2個月後要求加註條款罰則,已經到直有趕鴨子上架,所以只好簽,只有公司那份有改,我自己這份沒有,手寫簽名,條款內容如下,

    (1)人手不足期間 包月已>= 15天以上即為包月薪資 大夜600/天 小夜450/天
    (2)人手足夠包月以>=20天以上才為包月薪資
    (3)簽約至106年7月,期間歸咎甲乙雙方違約責任,賠償期未到期薪資

    問題是這樣:
    我已經長期上大夜1年多了,因為沒有人可以跟我輪大夜,所以我沒上班時都空班,公司有人頭執照(衛福部規定要8人實際上只有4人上班),我不在時,大夜打卡上面的都是人頭,現在公司以”人手已足”,不給我包月薪資(106年開始),

    Q1:是否構成減薪,我可依勞基法第14條提出非自願離職
    Q2:106年開始,當初簽的違約罰責是否已經無效(新的勞基法15-1),我可自由離職,只需預告??

    1. A1:雇主既然是以不實的人頭能造成“人手已足”,並因而短付包月薪資,應該是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之情形。
      A2:該條款如果有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之情形,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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