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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我在一間電腦維修公司擔任工程師,因試用期內未滿一個月 而公司沒有教育訓練 直接要你去幫客戶做電腦及印表機維修 所以有非常非常多不懂而且很多沒辦法修的地方 回公司就會被罵的狗血淋頭,在這樣環境下我就在試用期內交出離職單 和一些需要交出的物品 沒口頭告知離職但是有打份A4的離職理由給老闆,第二天老闆用沒交接和之前口頭答應她要黏機器某處沒黏等理由說要告我 因為是口頭上答應並沒錄音證據 是否這樣告我是否成立?而且在試用期內 因工作環境不符而直接離職這樣能告什麼? 請專家幫忙了~感謝。

    1. 雖然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工依法是可以不用在離職前提前幾天告知。但還是事先告知,比較不會惹人反感。
      不過,話說回來,社會上有很多撂狠話,都是在發洩情緒、嚇唬人的。依您所述,您的前老闆應該是這種情形。

  2. 張律師您好:
    公司只有幫我們投保3%而另外3%是扣我們的薪資,工作三年現在才知道,可以提告嗎?那是請勞動處偕商?

  3. 張律師您好
    已提出辭職,將未休完的加班補休及特休假,提出申請被駁回,請教如何因應(爭取權益)

  4. 張律師您好:
    前幾個月我爸的老闆因為沒有幫我爸保勞保、所以給了我爸一筆退休金、結果過1-2個月後、那個老闆說那筆錢是借我爸的、如果不還的話、要告我爸侵占、這樣子的情況之下、該怎麼做呢。

  5. 張律師你好:

    我任職貿易公司,我在申報所得稅時,發現公司以全額薪資申報,但我實際上沒領到那麼多,因公司有扣除請假無薪、遲到的薪資,指稱因為我的薪資要全額申報實,造成我申報所得要多繳好幾千元,這情形已經有好幾年了,請問公司高報薪資,逃漏營業所得,我可以向法院提出控訴嗎?若可以的話以何罪名提出控訴?

    1. 雇主及承辦人員,可能涉嫌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犯罪。

  6. 張律師您好 我因上禮拜三車禍受傷
    醫生判斷我暫且不宜上班長時間久坐搬重物
    我拿醫生證明像公司請假 公司確藉機把我請辭
    請問這是恰當的嗎

  7. 張律師您好:我太太去年任職於某運動中心擔任主管,因為懷孕遭雇主已不適任為由,叫他不要來公司,後續則音訊全無,讓我太太緊張到流產,等到我們去勞動局申述,才說是希望我太太多休息,勞動局也因此裁定對方違反性平法(被告以提起訴願),但在民事方面,簡易法庭卻因性平法違規事項方面仍在上訴,裁定被告僅須賠償薪資.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針對撫恤金部分全部駁回,之前看過您一份文獻,有述明這方面應無需提供任何證明,尤其是我們已經請求婦產科,甚至我太太到現在還在精神科就醫,都沒有醫生願意背書,導致我們無法順利要求撫恤金部分,所以想請教律師,有什麼方式可以讓不肖商人有所警惕?

  8. 我在2013年年底加入亞太3G附手機綁約30個月,因為收訊不良經常斷訊,向客服人員申訴,建議加入亞太4G就會改善,加入後仍然經常斷訊,經過一年多的申訴與市政府調解,亞太公司不願意解約只願意給折扣優惠,請問:我若發存證信函片面要求解約並停止付費合法嗎?(後遺症)? 我若依民法359條向法院提出解除契約行得通嗎?

  9. 張律師您好:

    這邊有關於勞健保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情況描述:
    勞工每週工時約為40小時(已符合健保加保每週12小時規定),因雇主為5人以下,為個人雇傭關係,以致勞保的部分雇主不用幫勞工保,近期勞工發現雇主從未幫勞工加保過(像是健保、勞退等社會強制保險),而雇主也態度堅決地不願加保

    現今 1.勞工無法拿到任何書面證據,2.當初契約上雇主也非雇主本人(人頭),想調解勞動局也說因難以證明雇主有承諾所以難以處理,那跑去勞保局則說雇主不是投保單位所以無法可罰,勞工簽訂契約還要小心翼翼的確認雇主有無加保保險,實在可悲!

    所以想請問:
    1.契約上雇主非本人(人頭),但因非投保單位無法開罰,而勞工做的事情的確是雇主所交辦的,所以對於雇主有違反勞動法令之事,有什麼方式可以使雇主受罰?
    2.雇主在薪資單上要求勞工寫下權益義務釐清等字樣,是否影響勞工請求健保、勞退等強制性保險的權益?

    1. 1.如果雇主有違法之情形(依您所述,看不出來),就是檢舉、提出人證物證,剩下只能交給主管機關判斷了。
      2.不影響,因為那是強制規定。

  10. 張律師 您好,
    我的職稱為公司財務經理,在被資遣前,被公司強迫威脅簽下保密條款,而且這保密條款約束力為五年,並主張不得將公司包山包海的所有秘密揭露,當下表示是不是競業條款,公司表示不是,請問張律師,這樣的表述算不算是競業條款,這樣我到下間公司上班,是不是很危險,動不動就會被前公司威脅,我上網查,是不是有30天的異議,以上,謝謝張律師

    1. 保密條款,不是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您是被前雇主以生命或財產等事由脅迫而簽立保密約定,可以依民法第92、93條於一年內撤銷該意思表示。

  11.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公司規定請假要排班前,我早在排班前就提出請假,但班表出來後公司卻不給請假,還說要以曠職論處理!再扣事假double的薪水,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1. 只要有符合勞工請假規則所規定之情形,勞工就可以請假。雇主不准假要扣薪,請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2. 張律師您好:
    我母親原被公司逼離職,公司不給資遣費,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爭取資遣費後隔天,公司改口讓願我母親繼續留任,我母親遂撤銷調解。但當初「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請雇主補足勞保高薪低報之6%缺額」,如今撤銷,是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超過30日後提起民事訟訴請求償還的效力也沒了?在您的部落格「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提及因應之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效,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1. 張律師您好:
      我在您過去的法律諮詢文章以及其他地方找到答案了,抱歉提了您曾經回覆過的問題 ^^”;您過去的法律諮詢文章真的非常豐富,謝謝!

    2. 因為是繼續性行為,除非雇主改正,否則您母親仍然可以據以在30日內終止契約要求資遣費。此外,也可以向勞保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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