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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你好:
    日前因為公司片面的將我降薪,也寄出存證信函跟跟公司要求解除勞資關係,請求資遣。也到勞工局開了調解會。但是公司主張是調整薪資結構不是扣薪。但因為公司老闆有發公告辱罵員工。調解官認為我以勞基法第14條第二款主張有理由。接下來我該離開公司還是繼續留在公司。

  2. 張律師您好,我是位保全員,想請問雇主派遣一人去搬重物,工作內容從甲房間搬移到乙房間,我在現場察看堆放的數量後,當下有反映一人作業是不可能,要求多增加人力,但雇主回應不強求,若你不要我就指派另一位同仁去搬,但一樣是一人作業的情況,當下想說好吧,我來搬,作業完後隔天嚴重全身痠痛,想說我能對雇主提出告訴或職災上的賠償嗎?

  3. 我102年在社區擔任總幹事,遭非法解雇,請問若我僅想取得雇主未履約時間之薪資,但無意重返社區工作,應如何訴訟?請求權為幾年內?

  4. 張律師你好~
    我任職的公司於2月底說要將所工作的新竹廠區關掉,要所有人員調職到竹南廠區,我想要請敎~~1.在勞動契約上是有註明勞方要配合工作調動,但跨縣市是否就可以不同意調動(新竹尚有其它廠區) 2.公司言會提供交通車,但需提早到公司(上班時間是8點,廠車是6:45),家裡的小孩會有照顧的問題,是否也可以不同意調動
    再請幫忙解惑~謝謝~~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之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

      1.如果其他新竹廠區有缺人,您可能可以要求調到其他新竹廠區。
      2.只要雇主有給予必要協助,勞工可能就無法以工作地點過遠拒絕調動。
      3.您可以主張家庭生活利益會受調動影響。

  5. 張律師好!

    公教人員因與主管互動衝突壓力而患有焦慮的環境適適應障礙精神官能症,經醫師建議避開壓力源,搭配藥物及心理治療課程,因此請病假治療休養。期間繼續原先已奉准的假日(週六)進修心理學宗教學哲學倫理學之類相關課程以加強正向思考,增強適應力,或偶爾外出旅遊散心紓壓,這樣是否有違反病假之核定?

    上網查過相關精神官能症的治療和預防,心理治療包括提昇心理強度和建立正確人生觀價值觀,改變認知,增進適應力,並且建議減少工作負荷,適度休閒放鬆,醫生也鼓勵外出。但是不免還是擔心因為這些養病和心理重建而被否決了病假。但生病是真的。心理的病,病情和治療都與生理的病不同,可是身在保守的公教環境中,擔憂會有被限制或誤會和批評的為難。想留職停薪,也不見得可以,因為一切都要機關首長核准。

    p.s公教人員請長期病假或留職停薪都考丙等或沒考績,薪資沒晉級,以我來說少晉一級大約會少領40萬,所以請了病假其實只是保護健康不要惡化,生病不能正常上班也是不得已。

    1. 目前遇到人事主任拿98年的文,說延長病假期間進修或研習,核准之延長病假不無疑議,宜由權貴機關重新認定。並解讀”不無疑議”就是有疑議,重新認定就是病假不成立。也告訴我首長不准病假。

      認定也應該審酌病因病情和治療方式,不是一杆子打翻一條船吧!怎以公務人員延長病假赴國外全時進修或老師安胎病假進修碩士學位的案例來看心理疾患。

      希望心理疾患的需求和權益,可以被好好認識和接受。

  6. 張律師您好:
    請問,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於去年十月片面減薪並未通知勞方,勞方於今年2/19才發現薪水減少,但雇主聲稱只是將102年給的特別津貼收回,忘了通知勞方,公司只有二個員工所以沒有提供薪資條,沒有薪資結構明細,請問
    (1)這樣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嗎?勞工是否可以據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 如果雇主有違反勞工法令情事,是否可直接寄出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

    以上,麻煩您了,謝謝~

  7. 張律師您好

    公司把我資遣一直不肯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在這家公司待了一年三個月,公司不承認前三個月試用期也算年資以內,並且以跟老闆面談過才得以是正職員工,不滿一年為理由,縮減我的資遣費!
    今天去勞保局詢問後,發現公司是把我投保在職業工會,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因公司未曾告知我是投保在工會 以至於我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請問這樣的情況下我該如何求償⋯

    1. 雇主既然不肯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您就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您可以向勞保局檢舉,並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只好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8. 張律師您好:
    情況描述:
    今日下午約一點多應要派公司人資小姐通知,
    去公司會議室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續勞動契約
    簽約日期:2015/12/28
    派駐期間:2015/1/1至2015/6/30
    合約一式二份,一份派遣公司保管,一份我本人保管
    上面工資原本寫本薪200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看完派遣勞動契約後簽名回去工作
    結果下午五點多,要派公司的人資小姐叫我拿契約過去會議室
    我過去吃後發現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還在原位子上,並跟我說:
    [契約上薪資部分有誤,是打契約人員打錯了]
    結果本薪改成18208元+伙食津貼1800元

    想請教:
    1.派遣公司的招聘管理師小姐有權利蓋派遣公司代表人的印章嗎?
    2.已經簽名後,派遣公司招聘管理師這樣更改薪資有無違法?

    1. 我很好奇,您有簽署 第二份契約嗎?
      1.若派遣公司有授權,管理師就有權使用負責人的印章。
      2.這沒有違反與否的問題,若您認為是薪資數額與原先約定不同,拒絕簽署第二份契約就可以。

  9. 張律師您好:
    僱主在我任職期間未告知我的情況之下把我的勞保退出了,並且還利用我到別的公司去代班.請問我能對雇主提出什麼賠償?若去勞工局申訴要以什麼條款來申訴他?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及賠償呢?
    謝謝您!

    1. 雇主將在職勞工退保,勞工若因而受到短領勞保給付的損失,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若您要去檢舉,可以向勞保局將事情說明清楚,提出檢舉即可。

  10. 張律師您好:
    請問,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休無薪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勞工可以據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若雇主有給全薪(有簽無薪假同意書的休無薪假,沒簽的給全薪),是否仍能請求雇主依上述勞基法第14條請求資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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