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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 你好:
    非常感謝你的回覆!
    還有一事請教!
    因我有告知雇主不得扣押我的薪水!結果雇主改口說!要我親自去領現金
    原本薪資是用匯款的!雇主要求我要去交接及填寫離職證明!
    才藉故要求我親自去領現金!但我不知去了公司他要怎麼對我!
    因為有前例!!! 我想問…我是否可以要求雇主用匯款的?
    我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嗎?麻煩提點!謝謝您!辛苦您了!

  2. 你好!
    我請想問 無故曠職三天 公司要求要去交接及辦理離職手續!才要發放薪資!這樣可以嗎? 我該怎麼處理?

    如果曠職三天被開除是否可以不用去辦理離職手續?

    一定要交接嗎?若要交接..交接這段期間是否有薪資呢?

    1. 既然被開除,就沒有辦離職手續與交接的義務。雇主若不給薪資,勞工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3. 你好,我因知雇主高薪低報,3/9和主管提離職!但當時並未說明真正的離職原因,因為怕在公司受到刁難,3/27我便向勞保局及勞工局提出申訴,在3/31離職前我便向主管提出他們違反勞工法令,需支付資遣費給本人,目前勞保局的結果尚未出來,勞資協調也未開始,請問我要如何替自己爭取最大權益?離職前有填了一張自願性離職,有什麼影響嗎?

  4. 張律師您好
    請問有關您部落格內雇主以多報少刑責部份是受害人直接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嗎?
    謝謝

  5. 勞方自請離辭,資方無故要勞方早於預定離辭日離開
    請問勞方可以以非法資遣提給付到預定離辭日的薪資之訴嗎?

    1. 如果資方只是要求,勞工可以自己決定,那勞工不能要求到預定離職日止之薪資。但若資方有為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則勞工可以請求。

  6.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有關公司出勤時間及請假相關事項
    我是一個貿易公司的工讀生一開始進公司上班時間為08:30-17:30
    請假,遲到不扣全勤,薪水也沒有全勤問題(低薪即全薪)
    但是去年中秋節左右公司私自更改了我的薪資結構
    將底薪調為13500 全勤3000 再加一堆有的沒有變成原本應得的薪水
    我去詢問過會計他說那只是結構改變 請假也不會扣我的全勤
    但是在上禮拜三公司要求我上班時間改為08:30-18:00(正職的上班時間)
    且請假必須扣全勤

    我說不同意但是他們有意強制執行
    請問我該怎麼辦

    1. 雇主違反與您約定的薪資、工時等勞動條件,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回復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7. 張律師 您好
    以下是我目前正面臨的狀況
    本人於3月8日正式向勞保局檢舉(非匿名)公司勞健保高薪低報的情形,
    3月13號勞保局致電公司回覆本人薪資單及勞健保等資料,
    今日(3月19日)被雇主強迫於主動離職和留職停薪中二選一
    若不從則消磁打卡單及移除辦公設備及用具
    並威脅針對我”私下和同事談論薪資”要向我提告
    ==============================================
    問題如下:
    我收到勞保局裁罰公文後,便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以存證信函向公司提出勞動契約終止,並要求資遣費。待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我便可以離職。
    1. 請問上述過程正確與否?有甚麼需要注意的?
    2. 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需在幾日內給我資遣費?若公司執意不給則必須訴訟?

    1. 1.請參考我部落格內的《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一文。
      2.雇主應該在收到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後30日內給付資遣費。雇主若未給付,勞工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再提起民事訴訟。

  8. 張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您 雇主只有請兩名員工,A員工是業績制的{每月達到標準,以上可抽4成},B員工是固定薪,但雇主後來發現A員工每日應繳給雇主的業績本上寫有不屬於他的工作業績,且已長達2年以上,雇主請兩位員工約談經過比對,A員工口頭訴說是他的過錯,且A員工也有隨意拿取店家的物品未告知,都有當面向雇主坦承過錯,於雇主當日就將A員工解雇,後來A員工向勞工局提告公司完全沒事先告知要求他當天離職,所以要請求資遣費及預告薪資30天還有非自願離職書,請問張律師,這樣子可以成立嗎?如果在這3人的約談中雇主有錄音,並未告知員工,這樣算犯了妨害秘密罪嗎?

    謝謝您!

    1. A員工業績作假、又有侵佔雇主物品的行為,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情形,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應屬合法。雇主當然可以不用預告,不用給資遣費。

  9. 張律師您好:

    我們公司先前上班制度是隔週休,週六上8H,休假是見紅就放(按照人事行政局的行事曆)

    等於每月上班時數為48H/40H/48H/40H,但國定假日19天並沒有每個都放到

    公司近日要調整為符合勞基法,請來顧問修正規章制度

    方法是整年度國定假日有部份挪移到要上班的週六(以雙週84H做挪移),
    調整後公司規章工時變成每週40H

    但實際上班仍雙週48H,說當初談妥的薪資就已包含每月上2個週六,故不另發加班費

    我們以後拿到的薪資單明細會多一項假日加班,但實際拿的薪資並沒增加

    公司規章變更為週休,我們還是隔週六要上8H,部份國定假日挪移我們也沒放到,
    也沒多給週六加班費

    甚至,今年公佈的國定假日逢週日要補假,顧問也說行政命令跟勞基法衝突,勞基法沒規定要補假,所以公司不用補假!

    請問~

    1)公司規章是後來變更的(根本是假的週休),實際仍是隔週休;薪資含週六加班費故不另加發,
    員工感覺不合理,該怎麼主張?

    2)勞動部公佈的『國定假日遇勞工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予補假』,
    顧問說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不補假合法
    那我們一些國定假日被挪移到週六,實際也沒放到;國定假日卡週日也不補假,損失的假該如何爭取?

    1. 關於兩項權利的損失,您都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以就未加給加班費與假日遇例假日未補休者,除了要求雇主給付以外,也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10. 張律師您好
    家父於103/9/11發生職業傷病至今已有六個月了,現已經癱瘓須插鼻胃管急尿管,公司未補償任何金額,並解雇家父及退保,勞保局以審核為職業病,也已經作失能鑑定,但尚未送申請書,想請問律師,我有委託其他律師代調解,但律師說有未到期先請求的問題,如果沒兩年真的不能請求嗎?因經濟快撐不下去了,家父醫療及養護費太大了
    目前我手上有家父出勤表該公司在事發日期後註明留職停薪,公司凝定員工離職申請書,勞保以多報少,薪資單
    請問張律師,可以幫幫我嗎?

    1. 在此情形下,您的父親有權利可以請求職災醫療期間的醫療補償與工資補償,若被認定失能,可以請求殘廢補償。
      工資補償,不必等到兩年,一到每個月發薪日,就有權要求雇主給付。兩年未請求,反而會有罹於時效無法請求雇主給付的危險。

  11. 你好!
    本身為醫護業
    想請問,近日合約已快到期(102.8.2~104.8.31)
    護理長要求我們在104.3.16前給予是否續約的答覆
    若同意需同時簽署新的合約書(104.9.1~105.8.31)
    問過護理長,若在104.4~7月份反悔,是否可取消新的合約
    他表示不行!請問這是對的嗎?
    新合約不是應該9月份才生效嗎?
    謝謝!

    1. 從您最近一份的兩年契約期限來看,您的工作應該是屬於繼續性工作。雇主要求簽訂定期性契約,應屬違法;即使簽訂,就期限的部分,也屬無效。
      所以,雇主不能要求再簽訂一年期的契約,您可以要求繼續工作。終止契約時,只要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預告即可。
      如果雇主仍然要您簽約,雙方又未能達成協議,您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12. 公司15/1/29告知從二月份開始減薪,因為不能配合公司出差(之前未告知調高薪資是因可出差)
    是否可用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那是從1/29開始算起30日內提出才能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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