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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公司縮編,案子縮減,人員過多,公司故意刁難要我常常北上出差,然後留在公司直到5:30才下班,也不院補貼高鐵,只火車票,但時都要求我要很早出發,最早是6:15,故意挑惕作品,說要我常上去出差,但我本就是在南部上班的,公司這樣故意整人並說不會發資遣費,請問我不配合出差公司可以直接開除嗎?

    1. 雇主不給付勞工因給付勞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勞工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拒辯權,在雇主未給付必要之交通費用時,拒絕此次出差。雇主若因而解僱,應屬非法解僱。

  2. 張律師您好:
    請問~1.若雇主私自刻印員工印章,並私自蓋印(自願離職單),造成員工無法拿到遣散費,這部分該如何伸張?是否要連同簽名才正確?
    2.向勞工局提出調解時要連同存證信函一起。因怕雇主收到調解單後,進行脫產。請問要如何防範來做?到法院寫假扣押嗎?
    3.負責人若至勞保局辦理個人的勞保退休金,是否就不是負責人?(因怕會更名給兒子),若這樣的話,要申訴違法事項並要求遣散費,會因此而損失嗎?

    麻煩您了,謝謝

    1. 依您所述,雇主私刻印章與使用的行為,應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您可提出刑事告訴。如果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14條之情形,就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如果您擔心雇主脫產,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3. 張律師您好
    我因過失被前公司非法解雇,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第一審第二審均敗訴,第二審證人出庭.
    因前公司事先已找過證人並串供,並於開庭時陪同證人一起出庭證人作為政致使第二審亦敗訴,請問上訴三審是否可以證人作偽證(有錄音為憑)作為上訴三審事由?有機會翻盤嗎及證人作偽證如何處理?

    1. 上訴三審是不能提出新證據的。證人為虛偽證述,您可以提起刑事偽證罪之告訴,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有罪後,再拿來民事法院提起再審。

  4. 張律師你好
    我的工作是冷凍食品加工廠製造部的作業員
    平常工作內容是組裝操作機台製造生產及配料

    去年7月因職災導致左手拇指食指開放性骨折
    醫生開診斷書宜休養至2/16。
    之後的的診斷書內容是 「需復健至少6個月」。
    每次開完的證明都有交給公司

    問題如下:

    1.是否代表2/17日起需回公司上班?
    還是等公司通知?

    2.雖然不用休養,但醫生說如果我拇指第一指節還是不能彎就又要再開刀。(休養期間已經動過兩次刀了)
    目前拇指食指無法出力及正常彎曲、我日常生活幾乎無法使用左手了、更別說可以勝任原工作內容、這樣我還能請工傷假嗎?

    3.如果更變工作內容、我可以不接受嗎?
    不接受該怎麼處理?
    如果我接受、雙方口頭承諾就行嗎?

    4.目前治療尚未中止、但就目前的工作能力請醫院評估後交給公司,告知公司目前無法勝任原工作是不是比較好?

    目前都有搜集公司違反規定的部分打算兩年期滿之前向公司提告民事賠償、不知可否由法扶指定委任張律師呢?

    感謝

    1. 1.診斷證明書既只記載休養至2/16,您的治療又尚未終止,那麼您應該可以請醫師開立需繼續休養一定期間的診斷證明書,以便向雇主請假,不然就得回去上班了。
      2.如果症狀已經固定,又符合失能標準,您需請醫師開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如果要委任提起訴訟,請先來敝事務所會談,看您能不能符合市政府的勞工權益基金補助標準。

  5. 張律師您好,若我日前已對公司寄出存證信函(共兩封:第一封1/26寄出 請公司七日內回覆 第二封是未接到公司任何回覆 故在2/4寄出告知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並且有提及契約將於2/8終止,公司人資終於在我最後一日上班時間(周日晚上9點40分)特地來找我面談 並說 未收到我2/4寄出的第二封信函,請問 這樣 我還可以依照信函內容 自行終止勞動契約嗎?

    謝謝回覆~

  6. 勞基法第59條醫療費的補償,除診斷書費用不能請求賠償,就醫的掛號費、藥費(胃藥健保未全部給付,需部分負擔)、檢查身體需支付材料費,請問律師這些可請求賠償嗎?

  7. 張律師您好,
    我與前公司因為資遣的問題至勞動部申訴,調查確定她們未於資遣十日前通報已開罰六萬,因為我實際離職日為103/8/22,離職證明也開8/22。
    現在她們寄了更改離職日為103/8/29的離職證明給我,我之前已經去電拒絕但還是寄給我,我要連同存證信一同退回,想請問存證信的內容這樣寫是否妥當:
    敬啟者:依民法第94條: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另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台端於本人任期期間之民國103年08月20日向本人提出「上班至103年08月22日」,也於9月底開立離職日為103年08月22日之離職證明,104年01月26日又來電要求將離職證明改為103年08月29日,實與事實不符,本人已於104年01月28日去電拒絕。
    現將台端雙掛號寄送已更改離職日為103年08月29日之證明退回,以明示拒絕。

    謝謝您。

  8. 想請教張律師:
    因為我們公司是屬於設櫃在屈臣氏或寶雅這種地點的保養品公司,當初公司主管一開始告知公司不滿我的業績表現要辭掉我,後又因別處駐點無小姐願意前往駐櫃,轉而要求我改前往其駐點,我因家裡因素無法配合公司調動,所以拒絕其交換條件,並表明如果公司確有意將我辭退,我願意離開,但是後來公司卻寄了存證信函給我,限我三日內必須前往。因公司之前有預扣制服費寫明未滿六個月者不能退費,再者我怕公司藉機亂扣我的薪資因此我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一開始的內容是想表明希望公司可以開出非自願離職證明單給我,並如實給付我該領的薪資及制服費用,當下我才提出自願離職。
    到勞工局之後調解委員告訴我,我寫那張離職書對我而言是不利的(加上公司口口聲聲說不是因為不滿我的業績,也從未叫我走人),還有公司並沒有幫我保勞健保,要那張證明對我來說也是無意義,所以改要我向公司請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的部分(我的工資是$16000+保費補貼2500),制服部分我原本申請全額退費,但是委員認為我該付出一半的費用,所以我拿回冬季制服一半的費用,另一半我當時找不到他們另開的制服同意書,所以公司不願意給付。調解的結果變成補足之前的六個月薪資+一半的制服費用(這裡是現場給付),剩下這個月的($19273)2/10才會給付,並註明如果我出示制服扣款憑證,則無條件退還該憑證上的金額,還有
    一條本案經雙方和解後,勞資雙方同意拋棄其餘請求權。
    不過我回家才發現,之前那次的制服同意書上寫的(我同意繳交制服預扣款 新臺幣壹仟壹佰元整至六個月到期時,繳回此單退款,但是我當初被扣的金額明明是$2700元,再加上當時為滿一個月,所以公司以一天三百計算,加上業績抽成跟保費補助,又扣除掉所得稅預扣10%業績佣金,全部才領$11335,之前調解時因為我對這張單子內容記憶不深,不敢亂講話,所以沒有做其他補充說明。
    現在我想知道,前面的制服費我做滿六個月了可以全部$2700都領回嗎?如果公司不給付怎麼辦?再申請調解?還是去檢舉(委員有說公司嚴重違法)?還有當初我第一個月的薪資不足的部分可以跟公司討回嗎?(當初沒算到這一個月,我是從去年6/7開始工作到今年1月底)勞退的部分我也可以再請領嗎?(後來才知道這部分),是要直接告知公司還是要用其他管道?因為調解以成立,所以不知道其他還能不能成功領回。煩請告知,另外,因為我腦袋有點不靈光,還請您特別說明仔細一點,比如做法,算法之類的。謝謝您。

    1. 既然勞資雙方已經就薪資與制服費用的部分成立調解,雙方就應依調解紀錄內容履行,不應再反悔。
      但雇主若有其他違法之情形,勞工仍然可以檢舉。

  9. 張律師您好:

    我太太是有拿到依親居留證的大陸人(可合法工作),從事餐飲服務業。於2015年1月25日向雇主口頭提出離職。依照公司規定,須於兩周前提出離職申請,因此我太太想雇主表示,可以做到2015年2月15日。雇主於2015年1月29日表示由於勞健保關係,希望我太太做到1月底即可,我太太也同意。因此當晚我太太寫了一封信給雇主,內容大致是工作一年多來店內管理的問題,並無針對雇主或任何人誹謗或辱罵,只是提出一年多來針對店內管理的問題提出意見。

    孰料今日(2015年1月30日)雇主疑似惱羞成怒希望我老婆當場離開公司。

    我的問題是:
    1.這樣我們是否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呢?拿到這張證明我們可以用來幹嘛?

    2.1月的薪水照道理應該2月10日可以領到,如果雇主沒有給付,我們可以做些什麼?

  10. 張律師你好
    朋友本身經營代購服務,如果遇到買家下標後惡意棄標(故意不付錢並且發現對方重複多次申請帳號下標物品)
    請問這樣的行為有法律途徑可走嗎?

  11. 公司因勞保高薪低報 且未給付應有資遣費,我向法院提告因只告公司並未對負責人提告 而一審已判決我勝訴 應給付我資遣費及提繳低報所差之額至勞退帳戶,跟失業給付請領因低報之短少 現今公司已辨理停業且已無有價值資產 如今負責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請問我能否對負責人因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高薪低報)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損害提出追加被告 直接將負責人列為被告?應於何時提出?

    1. 在二審追加被告,雖然可以。但要不要取得新舊被告之同意,是有爭議的。您可以試看看,如果不行,只好另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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