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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在看過您寫的文章「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中,能夠主張因雇主勞保高薪低報的違法事實仍在持續進行中,所以不受30日除斥期限制,那同樣的概念可以套用在無薪假上面嗎?

    如過去雇主要求放無薪假,員工為了生計都默默隱忍(亦無任何書面資料、簽署顯示員工同意放無薪假),但因雇主至今仍有不定期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若員工表示已無法接受此安排,但雇主仍舊不理會員工意見,強行安排休無薪假,請問員工是否能以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的規定,以存證信函方式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進而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

    1.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休無薪假,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終止契約,無除斥期間之限制,但勞工仍宜早日終止契約,免得被認為默示同意。

  2. 張律師您好,想請教您:

    我父親早期勞健保都是透過職業工會投保,後來大約在8年多前(民國95年5月)轉職到新工作時,
    也因為顧慮到職業工會這邊已投保20年,再過幾年即可申請一次給付(這部分法規我不是很了解),
    所以選擇繼續投保工會,但是後來因為發生一些事情,所以正視到工會的性質與他現職屬性不同,萬一發生職災時可能會無法請領任何給付,所以後來放棄職業工會那邊的年資,從民國99年起改請現職公司投保勞健保。那日前因為父親與老闆有些勞資糾紛,在請求支付資遣費上,關於年資部分發生了問題,因為老闆只願意承認99年投保起的年資,在那之前自行投保職業工會的年資均不承認!

    雖然我查過後以勞基法第7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其中需含到職年月日,並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但是我請問的是,因為我方目前完全無法提出證明已在這公司就職9年多,
    薪資部分,無匯款紀錄(領現薪資袋,且只有近2年零星約18份有保存)、勞保資料也是從99年5月才開始投保,所以要是這勞工名卡即使是後來老闆重新製作(偽造到職日、工資等),我方似乎也完全沒輒?是這樣嗎?有無其他救濟方式可認定我方正確年資呢?
    雖然感覺是可以請比我父親更早於公司服務的同事證明,我父親確實已在公司工作8年多,但是應該不會有同事願意得罪公司來替我父親做年資證明…,以上再請張律師不吝指教!感謝!

  3. 張律師您好,
    我工作的公司經勞工局調查發現有違法的行為
    (勞健保以多報少 及 加班費未依規定計算),
    我如果寄存証信跟公司說我要在1/31終止勞動契約,那請問我的平均月薪要從哪時候算起及要扣掉請假半薪的天數,謝謝

  4. 我於1/12晚9.00高燒就醫,
    隔天1/13請病假一日,
    卻被告知,1/12晚的就醫單據不能請假?
    以勞基法的規定並沒有詳載這細項。

    而且公司都沒有明定規章及員工手冊,
    難道公司說了算嗎?

  5. 張律師你好: 您文中提到雇主如果未提繳勞退6%給勞工 除了勞保局申訴外
    您建議可以去地檢署提告 但若雇主只是人頭掛名 他名下並無資產
    請問有何辦法 逼實際雇主出來面對呢?

    很多違法公司都是人頭掛名 勞工的勞退6%是不是只能投降了?

  6. 本人於10.2.6日被資遣,老闆口頭說資遣費於6.7月會算給我們,卻沒給我們應有的資遣費,且於6月中將公司所有值錢的全都賣了,工具車輛等 說年底才能算給我們資遣費,我於同年11月提告12月中判決我勝訴,但因告的是公司 無法強制執行負責人的財產,然公司以沒值錢的東西了

    1.公司並未解散 也未清算 但也沒有在生產營運了 老闆如此的變賣行為是否屬惡意脫產?
    2.我是否能夠註銷老闆變賣出去的車輛 使其買賣無效?
    3.若公司帳戶內沒錢 我強制執行後,若有錢入帳能否執行的到 因公司尚有工程保固款未退完 只是不知何時退 是否我強制執行後 一有錢入帳就能扣下 強制執行時間點約多久?
    4.公司內的工具如 天車 堆高機等能否查封 聲請之後法院會派人到公司去查封嗎?車輛怎封?
    此案如委託您方便否? 以上煩請張律師幫忙解答 謝謝

    以上煩請洪律師能為小弟解答 深感謝意

    1. 若債務人公司還有動產(包括車輛),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時要引導法院人員去現場查封,查封後要依法院指示鑑價,然後拍賣。
      若公司尚有應退帳款,可向法院聲請就此項權利查封。
      如要委任,請來電。

  7. 在期待行政執行處的同時,還是可以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張律師謝謝您的回應 再請問您一下

    1.您指的提出刑事告訴 請問是告的名目是? 詐欺? 詐欺得利? 還是?

    2 那是要告公司? 公司負責人? 兩個一起告?

    謝謝您的解惑

  8. 張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的公司有優退條款, 我也已經合乎可以申請優退的資格, 不過條款中有訂定申請優退須主管核准的條件. 在這種狀況下, 公司可以資遣我, 而拒絕我的優退申請嗎 ?

    1. 既然不是法定退休,那麼如果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雇主似乎還是可以資遣的。不過,這個問題應該是蠻有爭議的,勞工可能還是有機會爭取看看。

  9. 律師您好 我之前有待過一家公司
    它目前仍然順利營業
    這家公司的業務人員 約40人
    很多業務薪水都超過十萬元
    但老闆勞退6%的部分 通通只用2萬元去虛偽申報
    所以資方 自勞退新制實施以來…
    公司省了上百萬元的支出

    有離職勞工跑去勞保局申訴
    公司只是被罰點錢 根本不怕
    我向勞保局陳情 勞保局竟說 你個人6%的部分 勞保局會開單叫雇主補繳 其他同事的部分 勞保局並不會主動處理
    而在職同事 根本不敢爭取 怕被公司炒魷魚
    請問如果我們透過地檢署申告
    有沒有辦法 讓資方認罪?並補償在職40位員工的勞退6%?

    還是你有更正確的訴訟管道 可以讓資方不敢違法 一直高薪底報大佔員工便宜呢?

    1. 其他人不願爭取他們的權利,那是他們的選擇,外人應無法干涉。
      不過外人還是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補償與否,還是要靠當事人自己。

  10. 律師好:
    我們公司員工都離職了 公司雖然還沒解散 但已經停止給政府 勞健保的繳款了
    因公司繼欠員工大量的勞退6%以多報少 所以我們去勞保局申訴
    勞保局經過3個月的查證後…..
    已通知公司最晚12月中要去繳 否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但這家公司超過時間了 還是沒繳
    請問我期待行政執行處幫我要回 有勝算麻?
    還是我應該向您文章所寫的 去地檢署申告 對方詐欺得利 文書登載不實?

  11. 張律師您好
    我在公司94年12月就職至103年10月,已有8年多,職稱為生管(一般行政人員)。在一開始就職時,公司口頭上告知我工作內容屬「責任制」,故加班是無加班費(我無法填寫加班單,但產線人員是可填寫加班單)。就在前1個月前自主性的離職後,朋友提議我可去勞工局填寫申訴單,希望能拿回5年內的加班費用(因勞工局告知追溯期只有為5年)。
    之後,勞工局安排了勞資雙方協商會議。在協商過程中,資方一直強調我沒有加班的事實產生,並且強調公司員工守則條約:若員工有加班之需要,需在事前或事後自主性的填寫加班單,待資方審核確認無誤,將會給予加班費。
    所以勞工局要求看我的出勤記錄(但資方只提供103年8月的出勤表)。之後,勞工局派任的協商人員發現我的出勤表單,某天的出勤表有記載著加班2小時的事實。協商人員就直接跟資方提出,即使員工加班前跟加班後,無填寫加班單,只要有加班的事實產生,資方就需付予加班費。
    但資方卻一直說出勤表只是個制定的表格,並非正確的表單。(但公司付給員工的薪資全都是參照那個制定的出勤表給予薪資),所以勞工局並非採信資方的說法。並且安排日後將再進行第2次的協商會議,並且要求資方再下次的會議時需提供:
    1.我5年內的出勤記錄 2.我任職期間的勞保投保明細及勞工個人退休金提繳專戶明細。
    勞工局人員也提議我去查詢勞保投保明細,經查證後我發現公司雖然有提撥6%的金額,但是投保薪資卻是以高薪低報。
    所以,想請問您:
    ①公司一直提出員工守則強調員工加班需填寫加班單才會付加班費的條款來壓制我,這樣子即使我有加班的事實我也領不到加班費嗎?(萬一之後走法院途徑,勞資雙方哪方會比較有利)
    ②公司將我的投保薪資以高薪低報,我可以去爭取任職期間的差額嗎?

    1. 1. 是有可能領不到加班費,除非您能證明是受雇主指示而加班。
      2. 必須要您有因而受到勞保給付的損害,才能要求賠償。

  12. 因目前公司有分為不同職等的工作,有些較高階的職等是沒有加班費的(責任制加班),所以為了怕有勞資爭議,想要在聘雇契約書裡載明加班費已含在薪資裡頭,請問這一條聘僱內容該如何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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