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我在9/25與前公司因資遣被扣薪,不開立證明等進行調解會議,資方主張扣薪的部份是因為9/1轉出勞健保所以包含了8月份的勞健保費用,我因為相信牠們的主張而簽名調解,但是在10/2區公所告知我健保8/22就轉出了,會再追溯我8月健保費.
    基於牠們在調解會議中提供虛假不實的主張我才同意簽名請問該如何提出撤銷?撤銷的時效是30天還是一年?

    1. 已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視為雙方之勞動契約。如果您認為有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應依民法第92、93條規定於一年內向相對人撤銷意思表示。

  2. 張律師您好:
    我是一間醫院的護理人員,擔任附設機構的護理長兼負責人,因為與醫院理念不合,以於10/17日提出辭呈,11/30日離職,因為有與醫院簽約,所以醫院要求我賠償違約金,10/22日查詢自己的勞退基金,發覺醫院從民國97年開始都沒有提撥6%,請問我能寄存證信函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勞退6%問題,直接帶著勞退金專戶金額證明和薪資單去勞保局就可以了嗎?謝謝您

  3. 請教張律師:
    請問若我去A上市公司面試,被派至B公司上班且勞保投於B公司,但上班地點和薪資財務及日常出缺勤人事管理,甚至連董事長及總經理都為A公司所有,若要打確認僱傭關係時,何者是被告呢?還是都是被告呢?

  4. 張律師您好:
    請問~我與先生同家公司上班,(各20年及10年年資),公司未給特休又高薪低報。因臨可辦退休也剩沒幾年,公司都以他們方便來調高投保薪資,前些日子有為投保薪資一事提出,但還是不願全薪投保,且說待明年二月才要調,頗有損失。 又說特休部分會依照投保薪資去計算,(明明低報)
    想了解的是: 1 特休部份的說法對嗎?之前未給付的特休,可有保留追朔權(五年),若哪天哪年不做時,將歷年所蒐集的物證拿出來(打卡片,薪資袋,扣繳憑單或錄音),以及低報部份,屆時到勞工局調解或走法律途徑,並要求遣散費,勝訴大嗎?(因想暫時忍耐,但又怕會有30天除斥期)

    2 若提告,則提告期間可繼續做到判決確定後,依法發給遣散費嗎?遣散費的計算是否該以全薪計,而非以低報部份計算。

    3 過去低報部分,會被國稅局追討補稅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了,謝謝

  5. 職保法裡的職災死亡補償可扣除強制險理賠部份,(若強制險保費為僱主所繳納),但現今駕駛無照酒駕,雖強制險先行理賠,但仍會對肇事駕駛做代位求償,故當我們對駕駛求償時,他勢必引用扣除強制險已理賠部份,而僱主亦會以保費為其所繳納,引用扣除在職災死亡補償中,所以到底該筆強制險該屬扣除誰的賠償補償責任,不該一筆錢被扣抵兩次吧

  6. 律師您好:
    請問若某甲為公家機關的長期約聘人員,校方於聘期將屆30日前口頭告知不再續聘,某甲欲主張非法解雇。
    想請教您:某甲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完畢後雇主仍不願續聘,且時間已逾爭議發生日起30日之除斥期,某甲是否仍有資遣費及謀職假的主張權利呢?謝謝。

    1. 既已逾30日,就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得轉為以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因雇主未給付工資,而依同條項第5款終止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謀職假,則是不能請求。

  7. 張律師您好,我是位客服人員,於103/10/3下午4點被人事副總通知當日被資遣即刻生效,資遣之原因為被會員投訴多次無法勝任客服一職。於任職期間並未與任何會員發生衝突,且客服進線通話均有錄音存檔,事後請求人事副總舉証被客訴之人.事.時.地.物,但他主張會員並非是客服進線產生之客訴是私下會員多次打給人事副總投訴我態度不佳,人事副總並強調會員亦打電話私下跟總裁投訴我態度不佳。但任職期間也從未耳聞相關事件且人事單位亦未曾通知改善或告誡。光憑人事副總片面一詞並無法提出事實舉證疑有惡意抹黑資遣員工之嫌,雖然公司該給我的都有給,但資遣之由造成我任職八年餘一切付諸流水,離職原因惡意抹黑造成我心裡創傷。因我不想復職,只想針對那位副總提出訴訟,他惡意抹黑亦無法舉証而以無法勝任此工作資遣我,我想提出民事訴訟告他侵害個人名譽請求道歉及賠償可行嗎?

  8. 你好,想請問一下,若公司未投保勞保,我已經決定要檢舉該公司,但該公司卻反而說要告我在任職期間內造成公司損失,但我工作時做的東西都有先給高層確認再送出去,請問這樣該公司告訴是否成立?麻煩指點迷津,感恩

  9. 張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我任職十年公司,原本一直有個福利措施,就是任職滿一年後,離職公司會發給有一筆離職慰問金,直到今年五月,但四月到任的新總經理日前突然片面宣布此措施取消,並說是員工認知有誤!
    經反應後,新總經理說是員工2005年簽勞退新制的同意書時放棄這項權利的!
    但當年公司並未告知放棄,同時此措施同時也一直列在公司規章上也持續實實施至今年五月,想請問公司突然片面取消是合法的嗎?

    1. 如果是福利,那雇主本來就可以取消。如果是工作規則所給與的權利,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取消,但勞工未異議會視同接受取消。

  10. 請教張律師:
    若要提起確認勞僱關係之訴,可否同時要求一定數字的假扣押及暫付每月薪資呢?

  11. 張律師您好:
    我公司是五人下工廠,我老闆從100年10月到101年12月這段時間,
    將我勞保投保在職業工會閃掉他應該提撥的勞退6%,請問我能依《雇主將勞工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裡的詐欺得利罪告他嗎?

    PS:我有那期間的薪資條,薪轉存摺及100年跟101年得薪資扣繳憑單能證明他是我的固定雇主

    1. 在職業工會投保勞保,縱使出於雇主的授意,但也是要您去辦理才能投保。因此,雇主所為,似不構成刑事犯罪。但您可向勞保局檢舉雇主未提繳勞退金,使其受罰。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