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 您好,
    我遇到一個顧客於今年5/14購買一電器商品,直到上週卻通知說商品有少缺件,要求我們要補缺件。說真的隔了兩個月才反應我們覺得不是短少,而是故意要凹店家。
    我們回覆超過七天太久,廠商不會提供補件。顧客回覆下列條文:
    民法瑕疵擔保責任(354-365條),要求業者負起責任來處理!七天是鑑賞期,瑕疵過七天還要補

    消費者買到的貨品有瑕疵,無論是否經過七日鑑賞期,都可以向商家請求換貨,若商家不願換貨也可以解除契約,將貨物退回並取回價金,這是屬於民法上「物之瑕疵」相關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無關,消費者無須擔心

    請問是真的嗎?我們店家要無限期補給消費者??

    1. 顧客依民法第356條的規定,負有從速檢查之義務,並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除非是難以檢查之瑕疵,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

  2. 張律師您好:
    我在海外工作一年工作簽證一年多簽一直都沒辦好,這次老闆居然要我自行負責回台機票及扣回台假辦商務簽說我自己沒檢查好說之前就有親自告知(但是並沒有)而簽證怎麼會台幹自行檢查再辦好時也給人事主管看過了,這樣合理嗎?我怎麼知道怎樣式辦好的是否違反了勞動基準法損害勞工權益,來這有簽2年合約合約內容寫經濟艙機票並無上限後來又改了有上限額多出金額自行負責這樣資方違反合約了吧!在面談時說每季有績效獎金並無解釋要如何領取到這才說營業額要到達才有辦法領取,也只有領過一季跟當初面談時說的金額天差地遠誇大的說法吸引人,這樣可以以勞定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嗎?剩下的合約期間還有11個月可以向資方索賠嗎?

  3. 我是在96年4月任職某資訊公司至今, 原本公司營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08:30~20:00 週六是08:30~12:30, 而我的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 而公司因業務量縮減, 於102.10月起, 週六停止對外營業. 又因業務量急縮, 於103.6月起, 營業時間改為08:30~18:00 我原本是11:00上班, 公司要求我比照08:30上班, 我原本到此公司上班, 當初就是言明要上中班(11:00~20:00).. 在103年7月2日, 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 上面寫~~ 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 要我在7月底前, 另覓新職, 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即週一到週五11:00~18:00, 就是一天7×120=840元. 原本週六停止上班, 公司已變向減薪, 現又已此奧步, 是否造成本人權益受損. 我該如何回應此~~ 合議書.., 或又該向何單位申訴, 又是以勞資法何條為宜.. ,正確的處理方式為何..
    若資方確認改為時薪, 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還有預告離職時間的問題嗎..
    再,資方要求另覓新職,就是被辭職嗎,..

    以上

    ​PS: 此合議書純粹資方撰文, 未曾與我當面協議..​

  4. 張律師 您好
    1/1遭違法解雇經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7/2經調解雙方同意由資方支付4個月薪資並於9/1復職,但7/8接到公司電話對調解內容不予承認並表示要告就去告.
    想請問調解成立視同判決確立,可憑調解筆錄強制執行,但資方的態度令人有被欺騙感覺,早知道就不同意調解(資方違法事實明確),是否可依民事訴訟法418條於10日內提出異議,以視為調解不成立.此418法條內容是否為以上我所認知?請您幫我解答,感謝!
    另提出異議須以何種方式(陳報狀嗎?)

  5. 張律師您好:
    我是收入不固定者 底薪21000 獎金看每個月業績而定
    我離職後 才發現雇主只有提繳21000的6% 獎金部分是工資 卻都沒提繳6%

    目前正在進行法律訴訟求償 我想請教的是
    我任職期間是100年8月~101年8月
    而勞保的法令好像只有規定 每年的2月跟8月是強制申報
    而我8月任職時 剛好遇到申報期 卻沒有7.6.5.這3個月可以給我當作算平均值的依據
    雇主一直到隔年2月 才正式用1.12.11這3個月給我申報

    那是不是我前半年不管獎金領得再多 資方都有權利只用21000給我申報?
    感覺勞方虧大了 真的是如此麻? 法庭上可否另有主張?

  6. 雇主積欠加班費快五年了,加班費請求權消滅時效是五年,如在這五年內發出存證信函請求,請問消滅時效是否中斷重新起算.

  7. 張律師 你好
    我弟今年4月份標到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2廠(宜蘭礁溪分廠)次 伙食人力委外乙案 決
    標記錄跟招標清單都載明簽約次日為履約開始日(4月30簽約) 5月1號要去履約上卻莫名被當地廠安室副主任檔在門口不讓他進入營區履約他當天馬上向其主任回報此狀況結果在次月請款那天被莫名扣款而且匯款鏡在6月25號(超過合約中所載次月15號請問是否能提告解約且拿回履約保證金呢? 感恩

  8. 張律師您好

    若公司未經員工同意自個人薪資扣6%勞退金,但不是幫員工自提,而是當成公司應提部分提交勞保局,這樣除違反勞基法,是否有偽造文書之嫌?

    又其為降低幫員工繳勞保費用,請員工提供家屬(人頭)將薪資拆開申報,但只繳一人勞保費,這有觸犯哪條刑法?

    謝謝

    1. 1.可能構成侵佔罪。是否構成本罪或其他犯罪,需視具體事實而定。
      2.勞保費本來就只有勞工個人要繳納,與其是否有家屬無關。

  9. 張律師你好
    公司以三個月試用期起薪23,000元任用我
    若能勝任該職務工作內容,給予調月薪至25,000元
    (以上是公司寄錄取通知書至我的e-mail 我3/3號報到)
    6月份薪水還是23,000元,公司片面指責我表現不好,也沒有事前告知我不調薪的事,是收到薪資單才發現還是試用期的薪水

    我可依照勞基法第14項第六條申訴並要求資遣費嗎?
    那申訴管道與流程要如何辨理呢?

    麻煩張律師的幫我解答! 謝謝您

    1. 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終止契約的方式,請參考我部落格內的《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一文,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就要提起民事訴訟。

  10. 張律師您好
    我所服務的公司,一直有員工不足的問題存在,在103年4月份開始至今,加班和超時工作是我的生活作息.我上大夜班是晚上23:50到隔天的08:20,在員工不足的情況下,我的工作時間從20:50~08:20和19:50~08:20持續上班,員工人數剩2人採輪班制,當然休假更是不用說,不可能的事情!5月份更是誇張2人上班1個人必需上12小時.對於目前的我身心俱疲!!讓我想尋求法律徒徑來解決
    我想對公司申訴超時工作,並終止勞動契約,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公司會有哪幾罰則和罰款(申訴後我服務的公司有辦法規避超時工作的申訴問題嗎?)這樣做我可以拿的到遣散費嗎?
    麻煩張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辛苦了

    1. 申訴,可以提出出勤工作記錄為佐證。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如有違反,勞工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11. 張律師您好,
    我有一同事上個月辦理退休(62歲),她說她身體很好想申請勞保年金給付,但發現最高的60個月的投保薪資偏低,因為她90年以前瘋狂加班幾乎每個月都領將近2倍月薪(50k),後來加班才變少,到57歲以後因為公司管制加班才只領月薪(35k),問公司,公司承認94年7月以前的投保薪資都沒有加計加班費,願意協商按一次金的方式補償(還要扣掉我同事少付的勞保費),但具體多少還要清算才知道。請問這樣合理嗎?我們應該怎麼向公司要求?可以比照年金給付方式要公司每月給付差額嗎?

    1. 如果雇主有低報勞保月投保薪資,當然可以要求賠償。您雖然可以要求「回復原狀」的方式(比照年金給付)賠償。但如果協商不成,只好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了。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