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個人所遭遇的法律問題,請在本頁面留言詢問。凡是在訪客留言簿或其他頁面留言詢問個人法律問題者,一律刪文。又留言的網友,不一定要留下您的本名;也請自行留存底稿。

由於時間所限,對於每位網友在本頁面留言的法律問題,僅提供一則兩個問題的免費法律解答。超過部分,將視情形直接刪除。

如果問題複雜、詢問超過一則法律問題,或是對於已回答的諮詢要繼續詢問,又或是代表公司法人詢問者,請先給付諮詢費。諮詢費數額及服務內容如下:

  • 個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5000元。
  • 公司法人諮詢:每一小時新台幣6000元。
  • 諮詢時間超過一小時:本律師得依詢問者之資力,另行約定。
  • 服務內容:提供1小時的法律解答(當面或以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話諮詢),或是總共花費時間在1小時以內的電子郵件回覆。

法律諮詢付款方式,請將諮詢費匯至下列銀行帳戶,帳戶資訊如下:

永豐銀行(銀行代號:807)營業部 帳號:00700491000124,戶名:張清浩

匯款完成後,請以電子郵件傳到,附上您的大名與匯出帳戶完整帳號(以便確認,也方便萬一有退費需要時使用),以及希望的諮詢方式(Line、微信、視訊會議、電話、電子郵件或來事務所)。您可以用Line將 @792kpuwp 加入為您的Line好友並傳送訊息,我的助理會與您約定來電諮詢時間,方便您的諮詢;如果是電子郵件,可直接以電子郵件告知問題。若您的諮詢附有文件,可以先將文件掃瞄後以電子郵件傳來。

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拜讀您的大作 “勞工訴訟的一大障礙 論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裁判費之現況”, 其中第二段, …至於權利存續期間之推定,以勞工被解僱日起算,至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或同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法定退休年齡之日(民國97年5月14日修正公布為六十五歲)止。上開期間,若未逾十年,以較短之期間為準;超過十年,以十年計算。
    我和僱主在打確認僱傭關係之訴, 我今年54歲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 但法官在裁定訴訟標的金額還是依據第54條法定退休年齡來算, 65-54=11, 所以定為十年.
    請教張律師, 如果我抗告, 應採取何種理由或有任何判例嗎?
    謝謝張律師.

    1. 在現行法令與法院裁判先例下,大概沒有希望。如果您抗告被駁回時,想要再抗告;或是再抗告失敗要聲請釋憲時,可以委任我辦理。

  2. 張律師,您好:
    敝人在醫院擔任行政人員-美工,當初為保障工作而不得已簽約兩年,期間因工作繁重,公司時常要求加班,又因職業非醫療人員,所以加班時數僅能補休,無法換成加班費;同時老闆身兼多職,外頭有不少非醫院的業務,也要求醫院的美工配合趕稿與設計,加上單位同事逐漸離開,人事又不願補人,等於要身兼其他工作,導致離職念頭逐漸加深。
    近期詢問相關離職員工與人事,他們都說未滿一年仍要賠違約金,人事也信心滿滿的說『當初是自己同意才簽合約,所以院方完全站得住腳』。如果而論,其實當初簽合約也無拿簽約金,更不用說公司有無栽培專業這一塊,連基本的員工培訓也沒有,當時報到也是直接就被趕稿到現在,醫院應政府規定要給員工上的基本醫療課程,也僅能到場簽到,請辦課的同事們體諒,隨即回工作崗位趕稿。
    以上,想請問,在這些情況下,員工未滿期限離職,真的無法拒賠違約金嗎?

    又剛剛在重新看合約,有看見其中註明:若未完成離職手續(付違約金),乙方同意暫以現金支票支領未核發之所有工資及非工資項目
    意思會是,如果離職當天拒賠違約金,公司人事可以以當月薪資以開支票方式,來暫緩員工領薪的權利嗎?? 這樣被扣留支票,不就一定得要付違約金,才能領薪水了…這樣有無違反勞基法呢?
    謝謝!!!

    1. 依您所述情形,該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欠缺必要性,應屬無效。您可以拒付違約金。如果雇主不給工資,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7條的規定,申請當地縣市政府限期命雇主給付工資;也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雇主給付工資。

  3.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有關勞工遭解雇問題,本人母親於民國102年11月進入一家公司擔任員工,老闆告知試用期為三個月,並無勞健保及書面契約的簽訂,一開始媽媽在工作上很順利,但是他曾向我透露公司內疑似有些員工將賣出去的商品所得放進自己口袋,以及報假帳等行為,於是她出於好意提醒,卻遭其他員工向老闆告訴我媽媽工作上一些非屬實的行為,像是工作散漫 不專心等等。 民國103年1月某天 老闆請我媽媽過去,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告知她隔天起不必再來上班,並多賦予媽媽8千多塊資遣費,僅以口頭告知,並無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明。 本人媽媽再進到此公司之前曾在某家鐵工廠工作快10年,因身體微恙,所以選擇轉換工作,在鐵工廠工作期間媽媽工作認真負責,公司內同事也看在眼裡,所以此公司以態度不佳為由解雇媽媽個人覺得不能接受,而且沒有提前預告,讓媽媽有做好找下個工作的準備。 因本人媽媽已經50歲了,解雇後到現在至今仍尋無工作,心情上備受打擊。 因此想詢問,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為非法解雇,如果屬實我們能尋求何種法律途徑來維護我們的權益呢?

    1. 勞工認為雇主非法解雇,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回復工作權。如果不成,就要向法院以雇主為被告,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4. 雇主勞保以多報少.我現在請育嬰假我前六個月總薪資平均六成薪是18761元現在我請育嬰假才領到12060元.跟公司說他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六款.我主張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付我遣散費.公司人事說要給我育嬰假少領的部份像發工資那樣每個月給我..育嬰假休完我要離職在去離職….我說我要遣散費.他們說要補償的那部份對我來說沒有保障..超過30天他就可以不理我了….公司人事就說:那你要申訴你就去吧!!…像這情形遣散費要怎麼要才要的到?…我在公司做了六年八個月

  5. 張律師,您好,
    我在一月中時就知道公司有解僱其它員工,且已有給付資遣費,當時公司也表示我需要幫到2月底做散後動作,但是在2月初到2月底間,又提出公司會繼續到4月,但是這中間只能給半薪,我無法接受,所以公司以這個原由資遣我要我做到2月底,並以開立非自願離職証明書,但是公司未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已在勞工局申請調解,但是調解當日公司未到場,所以調解不成立。
    已提出民事起訴狀,日前收到法院通知調解,想清教:
    1.若公司以即將歇業無力支付為由,我應該如何因應?
    2.但我知道公司目前還有接一些CASE,我可以由這部份提出什麼資料給法院嗎?
    3.我算是公司的小小股東(非經理人或董事身份),對我的申訴會有什麼影響,我可以如何應變?
    4.勞工局有對公司做勞動檢查,但公司此時又說已在1月中就告知到2月底,因此無需給付預告薪資,可是我明明是在二月中之後才確定是工作到2月底的,請問這合法嗎?可以如何應對?
    5.請問在離職前公司和我的開會錄音記錄可以做為証物嗎?

    1. 1)2)法官判決是審酌您的請求是否有法律上的理由,不會管被告有沒有錢。
      3)沒有影響,只要您有受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就是勞工。
      其餘問題已超過我的免費服務範圍,請付費諮詢。

  6. 公司每月支付工資 如果員工遭非法解僱後請求支付每月工資 這樣是一率適用簡易程序嗎?

    THANKS

  7. 張律師您好

    3/1公司有10個貨櫃沒被安排上飛機,我身為該班機之貨櫃裝載安排員,3/21公司說我違反工作規則,沒有按照標準作業程序,擅自更改工作方法,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被處以記大過、降職、減薪、調職等處分,當時即要我簽下同意書,言明本來是要解雇的,念在年資十多年,才作較輕懲處。我離開會議室後馬上確認並無所謂標準作業程序存在,我也沒更改工作方法,且處分書中也載明是別的部門交接不確實導致,而我只是被交接的人。所以我馬上回到會議室表示處分內容有誤,我不同意其內容。3/24暫到新部門報到,以免遭曠職論。3/25申請勞資爭議調解。3/27寄出存證信函撤銷處分同意的意思表示。4/2開調解會但調解不成立。
    在我陸續諮詢過法扶律師與勞資和諧促進會與桃園總工會後,即將於4/15申請第二次調解,訴求為:要求處分無效、處分取消、回復原本工作條件。倘若調解不成立即依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即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於當天再寄存證信函告知我的訴求。
    整個懲處的邏輯完全不通,不但要求我對別的部門沒給我的資料負責,且沒有對交接不確實的人作任何處分,我比較擔心的是關於當下簽的同意部分,我後來回到會議室表示不同意時有錄音,在加上所寄的存證信函不知是否可以構成民法的取消同意?
    再者,第二次調解會我是選擇調解委員會的方式,會議召開的時間應該會超過我知悉日的30天以上,在訴求中表明調解不成立就依勞基法14條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時間的認定上是否可行?

    謝謝您

    1. 1)這個問題比較麻煩,法官的判決有單純以勞工依雇主指示簽同意書不算有意思表示者,也有要求勞工證明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才能撤銷同意書的意思表示。
      2)必須要有終止契約或要求資遣費的意思才行。如果有在調解申請書上表明,而縣市政府有在你知悉日起30日內送達雇主,也可以算有。

  8. 張律師您好,一審確認勞僱後,在不上訴情況下,若當初提訴時未主張被公司非法解僱到回公司上班前期間之勞保年資保費及健保保費的損失,可以再提求償嗎?可以走簡易程序嗎?

  9. 1.請問如果只是要拿回公司未給付年薪需用「確認僱傭關係」為先位聲明嗎?2.若以確認僱傭關係勝訴,是否就必須回去上班呢?

  10. 張律師你好:

    職為軟體工程師,最近遇到工作上的波折,因為在修改資訊系統的時候參考資訊有所誤判,測試過程(測試者不只我一人,有好幾關)又未檢出,導致系統帳務發生問題,後來資料雖經修復,但是公司以發生重大損失為由將我解雇,並揚言考慮求償。在解雇當天我已經交出所有公司相關設備及證件,人事單位也將我退出勞健保並發出離職證明,但是最後一個月份的薪資仍然扣在公司,並未如人事所言將在隔月發薪日發出。之後公司發出一份通知,要我隔週親自到公司辦理後續事務(未明講內容及程序)及領取薪資。因為之前遭威脅求償餘悸猶存,深怕回到公司簽了不該簽的文件,講了不該講的話,想請教張律師適當的應對方式:

    1.公司未在解雇當日(載明於離職證明書)結清薪資,又未在表定發薪日發給,是否合法?
    2.如果公司要求簽認類似損害承認的文件才肯發給積欠薪資,是否合法?
    3.如果公司執意進行求償,我可能面臨哪些法律程序?
    4.在公司所謂「後續事務」中,如何區分哪些文件「必簽」、「可簽」、「不可簽」?還有哪些意思表示(如承認責任或表示歉意)可做或不可做?

    問題有點煩雜,如無意外應該會自己一個人回公司處理這件事情,個人深感困惑焦慮,希望張律師能幫忙指點,感恩!

    1. 1.雇主不按期(發薪日)給付工資者,勞工得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的規定,限期令雇主給付。
      2.如果您認為有損害您的權益,可以拒簽文件。
      我建議您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解決糾紛。
      其他問題比較複雜,也超出我免費服務的範圍,請付費諮詢。

  11. 張律師您好
    我從事網拍,但遇上最常見的這案件
    律師應該也知道這有三方,我是三方中最慘的那位,被詐欺詐騙東西,同時也被害者提告凍結帳戶,但看了網路上同案件的結果,通常是要我將款項還給被害人,拿後詐騙者通常都抓不到

    但我要問的是只以下一個問題
    我是這三方中損失最慘重的,尤其是凍結帳戶導致生活資料出現問題,帳戶跟信用卡也不能辦,是否能像被害人提出告訴或是不要歸還款項來彌補我中間損失呢?

    1. 如果你是受騙而提供帳戶,你是可以向加害者提出刑事告訴。但應該無法不歸還被害人匯入的款項,因為你至少需負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責任。

  12.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因為我在學校任職行政人員,到職未滿三個月,離職僅提前一天告知主管、人事室,我需要等公文跑完才可以離職嗎?我已將上一任給我的交接清單重新整理好了,但我無法等下一任報到才交接,想先將紙本轉給其他人,這樣校方會說我沒有交接動作嗎?

    1. 您應該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以離職是否生效,需視教育法規與學校規定而定。但話說回來,如果您以後都不在教育界任職,離職時間到就離開,大概也不會有什麼事。請想清楚可能的後果,再行動。

      1. 我是私立大學,屬於約雇辦事員(簽了三個月的合約,單位主管看這三個月表現再決定要不要一年一聘),不適用於勞基法嗎?

        1.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1.21合勞動一字第00568I8號函:「本會87.12.31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號公告,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所稱幟員,係指受學校僱用之非勞務性工作者。」。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這個網站採用 Akismet 服務減少垃圾留言。進一步了解 Akismet 如何處理網站訪客的留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