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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張律師:
敝人於二月底離職,因由為老闆之前每個月都以天數來計算薪資,導致大小月份有差異,並與當初所談定的月薪有出入,投保也並無全額保(但是之前有被要求簽署一張投保薪資的文書),是否能有力爭或彌補權益的方案?
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應依薪資投保是強制規定,雇主不得以勞工同意為由,以多報少。這個部分,您可以向勞保局提出檢舉。
至於工資的部分,如果您無法證明受僱之初是如何與雇主約定月薪,要爭取這部分差額,可能有困難。
薪資明細中有藥師証照費及基本薪資,投保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以基本薪資投保算高薪低報嗎?(我若當月都未上班只能領藥師証照費)
證照費非勞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非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工資。雇主可以不將該項目之給與列入勞保月投保薪資計算。
張律師您好
我98/4/1被雇主非法解雇,法扶律師98/10月幫我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但只請求4月至9月薪資,近日宣判我勝訴,請問我如果不想回去,可以以公司未按時給付薪資請求資遣費嗎?請求98/4/1至今的獎金及年終獎金是否需另案起訴,如果需要,請張律代為處理後續事宜如何收費?
在起訴時,其實就可以請求到復職之日止之工資(包括獎金)。若未請求,在勝訴後,可先與對造協商、調解,要求其給付其他項目之工資。若對方仍不願意,只好另行起訴請求。
雖然一審您已勝訴,但對方也有可能上訴二審。
其他事宜,另行以電子郵件回覆。
律師,您好!
本人想請教您,有關勞工權益的問題:
1.本人於94年2月14日至A銀行消費金融處新竹區業務主任,職級為三職等襄理,薪資為薪台幣(以下同)每月45,300元.
2.不料,因雙卡風暴之影響,導致組織改組,自95年12月1日起,本人也從原本之主管職,被公司調整為職員,薪資為每月25,200元.
3.直至98年8月份才知道公司片面調整員工薪資是違反勞基法,於是本人也循規定向新竹市政府勞工處申請調解,最後因調解不成立,公司於98年10月1日資遣.
4.本人想向A銀行請求給付:(1)自95年12月1日起,至98年10月1日止之薪資差額.(2)98年10月1日遣散費之差額(應以45,300元為計算基礎).
5.向A銀行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最後,感謝您能抽空回答小弟的問題,謝謝!
恐怕不容易請求。因為您在被降薪以後的兩年多的工作期間,從未異議。法院很容易就會認為您已默示同意薪資之調降。
98年5月懷孕自願離職後,99年申請勞保生育給付後才發現公司低報我的薪資約3900(公司投保26400,但我的月薪應為28860),但手邊只找到98年3月和4月兩張的薪資單,如果要向勞保局檢舉公司少報薪資,2個月的薪資單足以構成舉證的附件嗎?(還是一定得6個月以上的薪資單才行?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可以嗎?)
這樣的證據就夠了。其他的,勞保局會派員實施勞動檢查,去查核雇主留存的薪資帳冊,以來確認雇主是否有以多報少之違法。
張律師:
如果開給勞工的非自願離職單以”遷廠”的名義,依照勞基法資遣費給付條文是否有資遣費給付問題?
“遷廠”是符合就業保險法可以申請失業給付的要件。但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訂雇主應給付資遣費的規定,尚須視具體個案而定。
張律師您好:
今年的1月27日老闆突然叫我離職,因為她說他一直在虧錢所以只能縮減人員,那因為我是裡面的專任老師,他之前又沒有幫我保勞保,他跟我說他都是自己保的,所以她叫我也自己保,那現在她叫我離職我可以跟他要到資遣費嗎?因為我們是有合約的到今年的五月底,我再那工作也快3年了,那我該怎麼處理?他還告訴我要告他就去告,我們法院上見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終止契約者,應給付勞工資遣費。雇主既然不願給付,您可以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仍無法解決,只好向法院訴請雇主給付。
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各地縣市政府,都有對勞工訴訟提供訴訟輔助,您可就近洽詢。
張律師您好:
請教您,我寄存證信函給雇主,表示雇主違反工作契約(因為工廠搬遷),主張解除工作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後來雇主要求我繼續上班一星期辦理交接,在最後一天他自己拿印
章給我蓋空白表格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單,我也因此請領到了失業給付(且據悉他也已經做了資遣通報), 。一個月後我跟他要求資遣費,他的律師竟然說我是自願離職的,經過勞工局協
調也沒有結果,現在案子已經到法院了,我可以跟法官說,是他自己給我印章蓋非自願離職單的嗎? 會不會反被他污陷? 使事情更加複雜 ? 您可以給我些建議? 謝謝!
您可以提出該離職證明書,作為雇主資遣您的證據。上面有記載資遣的法律依據,也蓋有雇主的印章,可以證明您不是自願離職的。
張律師您好,前些日子因故將私人相機借於公司使用於公務,借出前已提醒同仁不得刪除相機內部私人資料,但之後發現資料全數遭刪除,詢問後同仁表示在操作時明知自己的操作行為會使相機資料全部遺失,也知道不可刪除內部資料的情況下,仍選擇將之全部刪除,目前遺失檔案已確定無法挽救,因對方從事發後就一直欺騙隱瞞,且毫無誠意處理此事,故想請問對方行為有違法嗎?有相關法律可以協助解決此事嗎?或是可以怎麼做?謝謝
對方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本罪屬於告訴乃論,告訴期間是六個月。
張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男友之前被人打後來隔兩天突然在床上暴斃
後來他家人告我殺人說是我叫人家打他ㄉ1月26號要開庭了我該怎ㄇ半
這事情已經過了1年多了才收到這一張傳票我根本就沒有叫人家打他而且他們當天都有喝酒
他被打ㄉ時候我也不在場是後來我朋友告訴我ㄉ才知道他被打ㄉ我男友凌晨還來找我後來我們一起出去玩他都好好ㄉ出去玩ㄉ第2天晚上他就一覺不醒了我還是報案說他死亡ㄉ報案人我該怎ㄇ半請問這會成立ㄇ還是要賠錢
一般殺人罪的被告,如果犯罪嫌疑重大,早就被羈押起來。
您應該對檢察官的詢問據實陳述。若有可以證明您的男友被毆打的證人,您可以請求檢察官傳訊他到庭作證。
想請教一下.員工上班時間無心工作.一直不斷上MSN影響工作.然後晚上猛加班.
加班是自己要加的.公司沒有說要加班.這種情況要怎麼辦.加班費要怎麼給.
雇主可以用工作規則規定勞工在上班時不能做的事、以及請領加班費的資格。
張律師您好,我因資遣費問題已經向桃園地方法院送起訴書繳交了裁判費用,且也被法院強制開過一次調解庭,調解不成後法官表示因為金額超過50萬所以轉送地院審理,至今尚未收到開庭通知.
請問可有方法查問下次開庭時間,接下來我要經過多久才能得到一審的判決結果.
謝謝您!
您可以向法院服務處,查詢新的股別與案號。再向法院書記官或從司法院網站查詢下次開庭時間。
何時判決,很難說。這受到案件的複雜度、法官的勤惰等因素所影響,無法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