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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原來都是每月五號發上個月的薪水,但5/5時通知先延至5/14發放,又於5/12時通知暫緩發,也沒告知改為何時,然後5/25就發放了,但到了6/5時又說先發一萬,其他的也沒說何時發,然後6/25又發剩下的薪資,這中間一直詢問發薪日,但都沒答案,就在7/5時,由主管口頭告知7/5發一萬,7/15發一萬,剩下的7/25發,8月的薪資於8/2詢問主管,只說目前是分三次發放,請問依法我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嗎?如果我於8/3寄存証信函給公司,那我是不是8/4還要去上班,然後8/5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嗎?
雇主既有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勞工即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終止契約之存證信函,須送達到雇主,才發生效力。您可以預估雇主收到存證信函的時間。只要還沒先達到勞工曠職三日之情形,就沒關係。
請問在勞資調解會上,資方以勞方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來解聘勞方,只是口頭舉證,但是事實上並不完全像資方所講一樣,而勞資調解者即因此下了結論,說明我不能爭取恢復工作權,只能爭取預告工資以及資遣費的部分,請問勞資調解者這樣處置是否正確?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之決定,不能拘束雙方。若雙方後來涉訟,法官也絕不會考慮調解委員之認定。除非雙方同意調解委員會所作出之結論,調解才成立。若不認同調解委員之處理,不要在調解會議紀錄就是了。
我目前在國營事業漢翔航空工業公司服務,將在明年十月屆齡退休,然而公司未與本人協商改變勞動條件下,執意在今年六月以"職等合理化"及"公司人評會審定"將本人薪資減了14165元,如此將影響本人逐月減少薪水及勞退金損失共約70多元,請問公司是否違法?另是否可循法院途徑予以解決?
雇主降低勞動條件、工資,是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但您據此終止契約,並不划算。
但工資應經雙方議定之,雇主不能片面減薪。所以,您可以向法院訴請雇主依原有工資數額給薪。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張律師ㄧ些問題,再麻煩律師能告訴我些意見!
我今年3月中在某家公司任職,
但在6月最後一天突然收到解職信件,工作的這段期間我並沒有犯任何的過失,而公司是以人事縮減為由將我解職,所以從7月開始沒有工作。(我的職稱是臨時職員)
以下是我的幾個情形:
1.勞健保方面:公司是直接給我現金,讓我自己去投保,所以並不是由公司去幫我投保。
2.人事縮減方面:我們公司並沒有業務緊縮或虧損的情形,業績是往上升的(只是很久之前曾經有同事非法拿走5千萬,因此公司尚有欠債的情形)。
3.我7月沒工作之後,公司月中有再聘請新人進入公司。
4.我沒有拿到預告工資。而我們公司還有自己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裡有提到預告工資是發放一個月。但是勞動基準法預告工資是10日,那請問我是適用哪一個呢?
5.薪資方面:3月到5月的薪水都是按日計酬,6月則開始為月薪制。
而我已經有向勞工局申請協調,要恢復我的工作權,想請問張律師我這樣的處理方式對嗎?
因為最近已經要開協調會了,所以很緊張,因為我在公司只工作了3個多月而已,不曉得能不能有權利去爭取恢復工作權。
雇主以業務緊縮為由將您資遣後,又晉用新人,如果是找新人接替您的職務,那就不是業務緊縮。您可以要求回復工作權。
其他各點與回復工作權無關,就不回覆。
我於舊公司85年任職做到98年2月離職.之間勞保有重舊制換新制.但由於最近聽舊同事說因為公司要請外勞.所以要做一些帳面資料給勞保局看.所以針對以前有保到舊制的員工退休金.我雖然在去年自行離職.因為在職時不曉得有這項資訊.曾今聽他人說以前換新制時公司都有補舊制的退休金.我不知道是否討回我因有的權利.可追溯嗎?
您離職時若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之退休要件,便不能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
您們好,我想請問幾個問題
我是簽約人員(非一般勞僱契約),期約剩2個月,很多事情只針對""我個人""而來,遇到狀況如下:
1.科技業上下班一般不打卡,但有規定上下班時間,老闆要求我上班和下班時,需要發EMAIL告知他?這樣合理嗎? 前提是:大家(約50多位,包含他自已老闆)都並未準時到達?卻只針對我個人而來。
2.我上班參考工作相關書籍,但他卻要求我不能看,很奇怪,勞基法或是公司並無規定相關內容?
我是否能繼續閱讀?
3.由於第2點,他自己分成兩個階段,
A.)第一階段:他告知要以CLOSE BOOK測驗我,如果第一階段未通過,第二階段就會告知人事部門,並換我座位與收掉我電腦,-以上都合理嗎?
B.)我暫時遵守他第一階段,正在念測驗的書,但他於第一階段就已告知人事部門了,所以測試是幌子,且破壞他自己的規定,很難過?請問有甚麼法律條文站我這邊嗎?
總之,老闆一直有小動作,我又還在合約期限內?只有難過與痛心!
先感謝您們的回覆,謝謝
您大概是簽定期契約的勞工吧。勞工本應服從雇主就工作上或與工作相關的指示,給付勞務。如果認為雇主的指揮監督已經涉及勞動條件的維持與變更,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另就自己所要參加的考試,無論是公司內部或外部的考試,個人以為,勞工應該無權在工作時間閱讀。
有位朋友因犯下詐欺罪~於2010.5.21結案 跟對方達成和解
但是退保金大約要等多久的時間才能下來呢!
請向該地檢署為民服務中心查詢。
張大律師您好:因雇主勞保薪資以多報少,我在五月中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於五月底終止勞動契約,(上班到五月三十 一日)就沒去上班了,且向勞工局請求協調要求資遣,結果資方於六月中旬委律師寄一張存證信函給我,上面說我於六月1,2,3日連三日未上班以曠職論,並以勞基法第十二條跟我終止勞動契約,請問這樣會影響我求償的權益嗎?
在這種情形下,雇主本來就會這樣做。您的主張是否有理由,端視您終止契約是否合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規定。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要求回復工作權,請問起訴狀中訴訟標的金額要如何寫?(不知何時回復工作權,金額無法計算)
我在《確認勞動關係存在訴訟之裁判費》一文中有說明,請參考。
另各縣市政府都有提供律師費之訴訟補助,如您要訴訟,找位律師辦理,對您比較有幫助。
請問:本人用電話查詢B君信用卡資訊有算違法嗎?謝謝
依您所述情形,尚難遽下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