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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諮詢”〉中有 1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我原公司是一家金控旗下子公司(券商),金控將子公司營業讓與賣給另一家券商(98/10/05)合併,原公司在(99/1/5)解散.我曾在公司營業讓與合併前98/8/6至勞保局檢舉公司勞保及勞退以多報少,經協商公司願意補給我們6%勞退金及在98/8/24重新調整,我也在98/8/26去做撤銷.公司口說99/1/4會補年終奬金及6%勞退金,結果6%勞退金並没有匯入.現在原公司巳解散,部份人事高階也陸續到新公司上班.我想了解債權是要找金控還是新公司(新公司有說只買經營權,而我們的年資從算不是找他們),我們在經過檢舉.協商.撤銷還能在刑事上控告相關人員偽造文書嗎?

    1. 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營業讓與,指金融機構經其股東會決議,讓與全部營業及主要資產負債予他公司…..」。原來的子公司對於其所僱用勞工之年終獎金及勞工退休金等債務,屬於其負債。既然新公司有概括承受原公司之負債,則原公司之勞工可以向新公司請求清償債務。因此,您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訴請新公司清償債務。

      在刑事上,相關人員就此,似乎不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之責任。

  2. 張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您,我是在通訊行上班,再11月時有一位用戶到我工作的電信業者辦理續約,因為用戶表示未攜帶證件,希望可以候補證件的方式先辦理續約並先行取得手機使用,因為,用戶表明過兩天就會補上證件,所以,我就先行請用戶再續約合約書上簽名,怎知用戶一值都避不見面,打電話商請用戶,也無效(只有接過一次,之後就在也不接我電話了),遇到這樣的情形我該如何處理?該用什麼法條要求用戶履行當初口頭約定呢?

  3. 張律師您好!
    公司在本月初口頭告知因債務問題廠房及設備變賣抵債後有剩餘ㄉ錢給予遣散費,如無餘款就無法給
    我今天已向撈工局申訴,並在勞保局查知1.投保薪資以多報少2.有位同事做7個月勞健保都沒幫他加保
    但薪資單有扣勞健保費用,這樣可否提告伪造文書跟詐欺罪ㄋ??
    又因現在公司在在脫產,勞工局說要等2~3個禮拜才能進行調解我怕為時已晚,到時他說公司沒錢我也沒則不是嗎??這種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嗎申請假扣押要多久時間,這種情形該如何做比較恰當ㄋ??
    ~~如蒙回復,感謝萬分 謝謝~~~

    1. 1.如果雇主在員工薪資有扣的勞健保費用,但卻未申報,是已構成刑事犯罪。請立即提出刑事告訴。
      2.您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在一星期以內,就會下來。您再據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聲請假扣押的強制執行。

  4. 張律師您好!
    本人擔任水電裝配職務,今年九月底剛至新公司任職;上週不幸發生職災(工作時不慎從工地二樓摔下,右大腿骨折)公司老闆沒有叫救護車,也沒有呈報工安事故,僅以私人車緊急送至鄰近大醫院急診,當天即開刀…但家人至勞保局查詢職災相關項目時才發現,從今年九月份到現在十二月,公司並未幫本人加保勞健保(公司人數在五人以上)
    而因本人沒有勞保身分,因此像本人遇職災事故,,勞保局答覆他們無法給付,而近日醫師已告知可準備出院,
    但本人家境經濟有困難,此次職災所產生的住院開刀診治等醫療費,家中無力負擔
    請問:醫療費用是否可以請雇主支付?又或本人應如何具體主張自己應有的權益??
    非常感謝您撥冗解答!

    1. 您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7條第1、2款之規定,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及醫療期間之工資。
      建議您先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您也可以就勞資爭議調解事項,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調解時務必要求合法的職業災害補償,切勿以低於法律規定之標準來讓步,以免後悔。若調解不成立,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訴訟的法律扶助,由律師為您爭取應得之權益。

  5.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本身是會計,勞保業務不是我工作內容,95.7月、96.3月勞保高薪低報一級,小小一級,勞退無低報,這樣行為是否能主張違反勞動法另要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有保留刑事偽造文書的提告?…現在仍在職工作快滿5年。

    1. 若因雇主所發給之給與項目,是否應列入勞保勞退薪資而有疑慮時,勞工可以向勞工保險局檢舉。如果勞工保險局認定違法時,勞工再據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
      在這個時候,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知悉日起30日之計算,可以從勞工接到勞工保險局認定雇主違法公文之日起算。

  6. 本人林**自97年11月25日起受雇於新莊英仁醫院擔任護士,因貴醫院有違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5、6款之情形,本人特以本函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台端於函到5日內給付98年11月份薪資及資遣費和應由雇主給付勞健保費60%卻要求本人自行吸收部份等,並同時歸還本人執業執照,違者即依法訴追,以維本人權益。
    問題:
    1.以上書寫是否正確
    2.應將賠償金額一一列清還是概括數目嗎
    3.如本人與院方只有口頭上協議留職停薪未有書面文件,院方是否有可能提出我曠職且反向我索賠,又或者因此我無法提出終止勞動契約
    4.院方無發詳細薪資條給我且未有明文說明院方付給薪水的日期,這樣是否會影響我無法執行”終止勞動契約”?

    1. 1.存證信函這些寫法,沒錯。
      2.若能將給付金額列清楚,是比較好。
      3.是有可能。但雇主須先以連續曠職為由終止契約,才行。
      4.雇主是否有給薪資單,與勞工能否終止契約,並無關係。

  7. 張律師您好:
    我是一名公車駕駛,因公司計算加班費及公休出勤費有明顯不合法(公司將加班費以里程數計算,每多少公里跳500元),所以我已於11月4日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勞動契約,並台北市勞工局申請過勞資爭議協調但未達成共識.之前去法扶會做諮詢,但律師跟我說請求部分大概只能請求1年內公司保有出勤紀錄及我有薪資單的部分,且公司雖然明顯違法但要拿到勞動契約以確定進公司時雙方約定給付之計算基礎為何?(因為我從進公司就依此為計算加班費的標準,但公司都跟我們宣導沒有違法,勞資協調會中明確記載逾時超量津貼每月最高可給到14000),資遣費的部分又關係到知悉日30日的限制.我去查過勞保公司96年1月到4月的勞保也有少報的部分,所以我想請問?
    1.我追溯的加班費只能到1年內嗎?我在公司任職將近四年不能依工資清冊求償嗎?
    2.要如何認定知悉日?我到目前只知道有退休同事去告過且告贏,這樣算知悉嗎?或是我去勞動檢查處去檢舉,等檢查結果可以嗎(但離職日在知悉日之前OK嗎)?
    3.我可以以勞保少報的部分來說明公司違反勞動法令請求資遣費嗎?
    4.我只有申請勞資協調會,可以申請法扶會或勞委會的律師補助嗎?
    謝謝您能花時間看完,當勞工的真的很弱勢,能知道的東西太少,還請您多多包涵!!

    1. 1.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出加班費數額,就可以請求。
      2.如果是雇主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而以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而終止勞動契約者。並無同條第2項30日除斥期間之適用。
      3.這要看您在終止契約之文書或存證信函中,是否有限定雇主違法事由而定。如果沒有限定事由,那就沒問題。否則,可能有困難。
      4.必須要先申請調解才行。

  8. 假承攬真勞動契約,可以向法院提起6%退休金或其他權益嗎?以何名義起訴?(勞工局協調失敗,但說勞動關係明確),謝謝!

    1. 凡是實質上為勞動契約者,雇主都有義務提撥勞工退休金。雇主未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造成您受到損害,您可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又當勞工局人員說您的勞動關係明確時,請不要太過自信。法官是不管他們的。

  9. 張律師:
    請問您,公司表示因經營之所需而必須遷廠至住家60多公里偏僻的地方(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僅單程就需費三個小時),若資方有提供車輛給勞工自行駕駛的意願(駕車約兩個小時),但不願意在津貼或薪資上給予補助。

    勞方可否依『違反工作契約上的工作地點約定』,向資方寄出存證信函要求終止契約工作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依照調動五原則的司法慣例,似乎判決案例結果不一。懇請賜教您的看法。
    謝謝!

    1. 如果您與雇主所訂定勞動契約,有就工作地點為具體之約定。那雇主就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您當然可以依該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即使是內政部所訂定並為法院所接受的”調動五原則”,也有規定『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一項。

      若契約中未就工作地點為具體之約定,依您所述之情形,法院認定雇主違反”調動五原則”的『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的可能性,應該很大。

  10. 我兒子小學2年級在安親班教室內摔倒斷裂門牙2顆,下午5.10分發生,一直到晚上19.40分接到小孩才發現牙齒斷了,這些時間老師都沒通知家長也未做處理而且態度很兇請問張大律師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請對方處理或是賠償,因為對方不理我們也不跟我們談,難道財團有錢有勢就可以欺負人嗎我一定要努力爭取我的權益,如蒙回復,感謝萬分 謝謝

    1. 若安親班老師有疏於照顧小學生,以致造成傷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您可以先向當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就向法院訴請民事損害賠償。

      或直接提起刑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11. 向勞工局申請調解程序耗時長(約1~2週)

    暫時不向公司要求減少的薪資(被變相減薪)
    用存證信函寄給老闆…要求下月領薪時修正………要註明日期嗎?
    如果不行再次申請調解……..

    是否有勞工知悉30天之內不處理…權義就被消滅??

    1. 要求給付被雇主扣減的薪資,沒有30日除斥期間之限制。但應該要對雇主的減薪,表示反對意見。以存證信函表示,是一種好的方法。以免日後被法院認定有默示同意雇主減薪之意思表示。

      請求雇主給付被減薪的工資,其時效是五年。

  12. 因在網路上找不到答案,逛到台灣法律網,發現張律師對這勞工這方面的見解專精,因此在此請教,我的問題是:
    我身兼兩種身份,既是合夥事業的小股東也是在事業體工作的勞工,我因查帳問題,與大股東有嫌隙,事後遭兼合夥事業負責人不經預告開除,本人並無違反勞基法14條之規定,請問:我可以向大股東請求賠償不法開除我之後一年多以來所所積欠的薪水嗎?因有人說我也是股東之一,是資方不是勞工,是要不到。但祇要有機會,我一定要努力爭取我的權益。
    謝謝解惑
    陳弘毅

    1.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為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若只是公司股東身分,有實際工作並受領薪資者,仍然為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雇主解僱具有股東身分之勞工,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12條之規定,來判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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