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訴訟扶助審查二三事

最近某日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的審查委員,恰好遇到三件都是申請人因勞資爭議到會申請民事第一審訴訟的法律扶助(包括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一般訴訟扶助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委託的勞工訴訟扶助)。我負責擔任這三件申請的初審階段面試審查、及審查階段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共同評議決定是否扶助。

第一件,是兩位原住民兄弟在台北縣中和市某處工地從事臨時工的工作,雇主沒有為其投保勞保。每個人各做了9天,每日工資2,300元,共計20,700元。這兩位原住民還找了五位朋友,總共七個人,一起去工作。事後,雇主沒有給予工資,他們七個人總共被積欠約12萬元左右的工資。這一天,這兩位原住民到會申請扶助,希望能追討被積欠的工資。既然是訴請給付工資,抱歉,不符合勞委會的規定標準,無法給予勞工訴訟扶助。只好審查是否符合一般訴訟扶助,但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無資力?面試審查資力時,其中一位原住民有一筆公告現值約一百多萬元的山坡保留地,但有低收入戶證明。雖然我不知道為什麼有一筆價值百萬的土地,仍然可以申請到低收入證明;但是符合無資力標準,可以扶助。另一位有一筆公告現值二百多萬元的山坡保留地,無低收入戶證明,儘管他再三說明那塊土地在深山中不值錢、沒人要,但依基金會的無資力標準,只好坦白告知原因並勸他撤回。只剩一個人申請了,但請求金額只有2萬多元,由於基金會規定小額訴訟(10萬元以內)原則上不扶助,只好告訴他,訴請給付工資的民事訴訟,無法扶助。怎麼辦呢?在都市打零工的原住民,被雇主坑了2萬元,做了白工。不能不幫他,我轉個念頭,告訴他,那你改提刑事詐欺得利罪之偵查告訴好了,因為雇主欺騙你們做白工,構成犯罪,連同另一位原住民、甚至其他他們找去工作的五位朋友,也可以併在一起提告。提起刑事告訴,基金會就沒有民事小額訴訟不扶助的限制了。但是因為詐欺罪犯罪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要去板橋地檢署提告,整件要移轉到法扶板橋分會另行指派扶助律師辦理,原住民朋友還得去找台北縣的律師說明案情、簽署委任狀。原住民朋友猶豫了,只是要個幾萬元,怎麼會那麼麻煩!平常還要工作哪。我也很無奈,至少我幫你想到扶助的辦法啊。最後,那位原住民朋友放棄了,自願撤回扶助的申請。離開前,我一直鼓勵他們,至少要到當地警察局報案告雇主刑事詐欺罪。

第二件,是一位加拿大人到台灣在一家英語補習班教英文,原本雙方約定每小時650元工資,並有每週最少時數之約定,為期一年。後來雇主卻僅僅給與每小時400元工資,九個月下來,共有十餘萬元的差額。這位加拿大朋友,來台七年,在台灣沒有財產,僅有存款數萬元,現因訴訟而在台灣居留,無法工作,沒有收入,符合無資力標準。案經我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評議,決定准予扶助。

第三件,是三位在某醫院工作的勞工,在去年底被該醫院以裁撤體檢部為由,叫他們不要來工作,但又不給資遣費。這三位勞工,向縣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該醫院代理人卻稱他們是派遣工,不用給資遣費,但又拿不出要派契約,勞工朋友卻拿得出勞保投保明細、薪資轉帳存摺記錄等證明該醫院是雇主。這三位勞工的年資約一年出頭,將他們三位的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應休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合計,約12萬元。在我檢視他們的薪資單時,發現雇主還將應由雇主提撥的勞工退休金從勞工工資中扣除,所以再加上這一部分請求,共約15萬元。案經我與其他兩位審查委員評議,因申請人有資力,而且屬於勞動契約終止的勞資爭議,決定依勞委會專案准予勞工訴訟扶助。

回想面試審查所觀察到的,有些不肖的雇主,會藉著勞工利用訴訟爭取權益的困難度,來拒絕履行其應負之法定責任與義務。這些不肖雇主,大概心想,反正就是不給你工資,不給你資遣費,大不了你來告;訴訟結果,即使輸了,頂多只是給原本應該給的金錢加計法定利息而已,說不定還會告贏,而省了一筆錢;或是碰到法官勸和解,也可以省錢;何況,勞工可能嫌訴訟太麻煩而不告了,也可能因為這樣而省一筆工資或資遣費。再想想第二件加拿大人的處境,不能工作、只剩數萬元存款,為了爭取權益,卻要面對訴訟期間可能長達六個月以上的生活困境。而其美語補習班的雇主,可能就是看到這位加拿大人即將會遇到的困難,而要逼到他不得不放棄或投降!還好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解決一部分的問題。但是,正義依然無法輕易實踐。
 

在〈“勞資爭議訴訟扶助審查二三事”〉中有 7 則留言

  1. 個人與第一件案例類似

    原口頭薪資每月25000 午餐每天100
    結果那位雇主撞壞了個人汽車保險桿、當晚還答應以估價單金額賠償、隔天凌晨馬上改口叫我不用去了
    申請勞資調解又改口說本人非公司職員(後來才發現收了我的證件卻未投保、打卡紀錄也被他銷毀)
    只能自己拿作業相關等等照片 (含軍事基地、一般民眾不得入內)
    申請勞檢、雇主也說他沒有相關地點作業紀錄 (本人口頭詢問該業主、該業主持有作業公司名片)

    拿毀損(汽車)+偽造文書(銷毀打卡紀錄)提告,區區兩萬多不知道何年還月才拿的回來

  2. 張律師:
    看到你的文章,你是個為勞工發聲的好律師,我目前也有跟前雇主有糾紛,但我是被告,想申請法律扶助,有啥麼資格嗎???

    1. 除非你合於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無資力要件。否則,無法適用勞委會專案受到扶助,因為該專案所扶助者,須勞工是以原告來起訴才行。

  3. 版主:
    我想請問一下. 勞工訴訟補助有沒有補助小額的訴訟?
    如果用雇主高新低報去申請調解的話.因為我只有一個人. 金額大約5萬… (連同高薪低報使失業補助金短少的部分. 還有他從我薪水中扣的勞退以及為補足的資遣費…)
    這樣如果調解不通過
    可以申請的到勞工訴訟補助嘛?

  4. 版主:
    你真是一文說出我內心中最深沉的無奈.唉……….!外國勞工在台灣都比本國勞工來的受保護.我今天才帶著百般無奈從苗栗地院回到高雄…!
    我是今年六月到頭份面試工作是駐泰國日語業務人員於面試時與老闆將一切相關談得很細 但是到職卻被副總百般刁難只因不討喜 更在22天後說我不適任要求我離職 到最後因此找上法扶於就是打確認僱傭 今天就是第一次開庭庭訊結束也撤回告訴因為法官說我贏的機會很渺茫 說真的我也累了也沒有金錢如此下去 有時覺得自己很沒用 人家是上班賺錢 我卻是越上班卻是越上越窮 上了21天領不道兩萬我光是來面試與搬來宿舍所費工夫已不止如此但公司不理你就是不理你 到法院還是死 真是我哩…………..

    1. 雖然對於您遭受的待遇,覺得感慨。但依您所述的情形,當時您應該還在試用期間。而試用之目的,在於試驗、審查勞工是否具備適任工作之能力。因此,法官通常會承認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有較寬鬆之契約終止權。所以,在您的案件中,法官如此回答,也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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