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形時,勞工想要終止勞動契約,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明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內容要怎麼寫?要不要寫理由?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6款):

  1.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當發生前述各款情形時,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是,依據同條文第2、3項之規定,如果是前述第1或第6款之情形,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是前述第2或第4款之情形,雇主已將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雇主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以上在實務上最為常見的,是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與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如果是第6款,勞工務必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否則終止契約會不生效力。造成的後果,就是喪失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那麼,勞工應該如何終止勞動契約呢?以下是以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的方式:

  1. 準備好存證信函。可以到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下載存證信函用紙
  2. 存證信函上的寄件人,寫自己的姓名、地址,並蓋章。收件人,寫雇主正式名稱(例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地址。
  3. 我建議,內容這樣寫比較好: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
  4. 不用明確寫出雇主違法之事由。
  5.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到郵局櫃台以雙掛號寄出。記住,終止契約之效力,是以存證信函到達對方時,才發生。
  6. 以雙掛號寄出存證信函時,須在信封背面貼上如明信片般的回執。郵差會在將雙掛號信件送達給收件人後,將回執寄回給寄件人。這張回執,務必保留,這可以做為收件人有收到雙掛號郵件的證據。
  7. 如果是同時有多位勞工要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寄件人處應由一人做為代表,並在存證信函內容中寫下所有人的名字。存證信函的內容,我建議這樣寫: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某甲、某乙、某丙(以上三人皆有授權本人發此封存證信函)以及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

為什麼不要明確寫出雇主的違法事由呢?因為法律並未要求!而且,發生勞資糾紛後,勞工經常會在事後發現雇主還有其他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事由。所以,不要明確寫出雇主某特定違法事由,免得事後被綁住,而無法再主張後來發現的其他違規事由。最高法院就此也有裁判表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民事裁判要旨: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顏南全)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上開規定可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勞工如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自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其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

其實,勞工即使是以寫辭職書、辭呈的方式,也可以。但辭職理由要寫下據以終止的具體事由;當然,如果是寫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那更好。千萬不能因為客氣或受主管勸諭,而寫另謀高就、個人因素之類的,不然法官是不會認為是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不過,以這種方式終止契約的缺點,在於自己手上可能沒有正本,萬一雇主矢口否認有收到,那就麻煩了。所以,還是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的方式,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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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中有 20 則留言

  1. 張律師您好:
    雇主因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
    但勞資雙方經調解和解之後,
    再對員工提告”侵占出勤記錄表”(當時拿去勞工局申訴佐證,已於調解時歸還雇主)。
    請問:
    1.記錄表已歸還,侵占還成立嗎?
    2.調解協議後,勞資雙方不是不得再以勞雇關係期間终止勞動契約時所衍生的事項,向他方為任何民事、刑事上的主張嗎?
    是否這勞資協議無效了呢?!
    謝謝張律師

  2. 張律師您好:
          非常感謝您無私的提供相關資訊,有關於以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的方式:
    5。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到郵局櫃台以雙掛號寄出。記住,終止契約之效力,是以存證信函到達對方時,才發生。
    請問 第三份要寄給哪個單位呢?

                   麻煩張律師 撥冗回覆 謝謝您

  3. 張律師你好:
    請問顧主違反第6項,也於知悉30天內,也於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申請終止勞動契約,但因顧主未到案,而判不成立,請問這樣是否也表契約終止不成立?

  4. 張律師:
    謝謝您這篇文章,讓我幫我家人爭取到應有的權利。真的是非常謝謝您不藏私的氣度與深厚的法學造詣。

  5. 張律師您好,
    請問”第6款之情形,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的情況是三十天以前發生的,是否就無法請求終止契約呢
    謝謝您

  6. 很感謝張律師的此篇文章,這幫了我好大的忙!!
    但我想另外在請教一個問題>”<
    當我依以上步驟寄出存證信函,雇主給付的澬遣費卻沒有依勞基法(舊制)給付給我應當的金額
    雇主又有疑似虛報薪資,我又要如何自保??唯一有利的是每個月的薪資單我都有留下來!!那我又該如何採取行動??
    謝謝您~~

    1. 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請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雇主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情形,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訴。

  7. 張律師您好
    想請問您,
    若是發生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二條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寄出存證信函告知公司後.還需要到公司完成工作交接任務嗎

    1.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是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那只要雇主收到終止契約的意思表示,就發生效力。勞工是可以不交接工作。

  8. 張律師您好
    您的這篇文章 2009年07月6日 勞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的方式
    有些問題我想在奇摩知識中發問,想聽聽更多人的意見
    就是關於您第3跟第4點
    3.我建議,內容這樣寫比較好: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
    4.不用明確寫出雇主違法之事由。
    本來心中大概有草稿雛形要依勞基法第14條跟公司解除契約了
    最主要是要依據3.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這條解除契約,當然可能會加上其他條
    然後看到您文章的建議非常有道理,
    但還是擔心不寫出來的話會不會有其他預想不到的可能性
    因此我想將這個問題在奇摩知識上發問
    要寫出第幾條第幾項好呢?還是如您建議,寫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整個包含好呢?
    兩種是否各有優缺點?優點為何缺點為何?可能的攻防又為何
    然後PO上您這篇網址讓大家觀看這篇文章這樣
    除了奇摩知識,我可能也會在臉書發問
    因此先請教您,是否可同意以上作法發問問題呢?
    謝謝張律師

    1. 謝謝張律師的同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1070804147&mode=w&from=question&recommend=0&amp;.crumb=ov6m2owzFyM
      以上網址是我奇摩知識發問網址
      另外臉書 法律服務社 粉絲團方面
      因為臉書帳號需要認證才能PO文發言,沒有認證只能在別人發言底下留言
      因此我以信箱方式寄給法律服務社,請求協助貼文發問,就等法律服務社貼文了
      謝謝張律師

      1. 我的建議,不僅有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為基礎,多年來也如此操作。我對自己有信心。您如果有從其他地方獲得答案,就請自行參考即可。

  9. 口頭終止,可以生法律效力。問題是,對方可能不承認。若無證人作證,對己不利。在這種情形下,雇主可能會以勞工連續曠工三日就予以解僱。此時,勞工事後再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就沒有用了。

    如果雇主還沒將您解僱,您還是可以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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