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形下,勞工可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如果發生法律所規定的情形時,勞工想要終止勞動契約,應該要怎麼做,才能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呢?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到郵局寄出存證信函,向雇主表明終明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要寄給誰?內容要怎麼寫?要不要寫理由?還有什麼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如下(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1至6款):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當發生前述各款情形時,勞工可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但是,依據同條文第2、3項之規定,如果是前述第1或第6款之情形,須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如果是前述第2或第4款之情形,雇主已將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雇主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以上在實務上最為常見的,是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與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如果是第6款,勞工務必要在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契約,否則終止契約會不生效力。造成的後果,就是喪失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那麼,勞工應該如何終止勞動契約呢?以下是以存證信函來終止契約的方式:- 準備好存證信函。可以到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下載存證信函用紙。
- 存證信函上的寄件人,寫自己的姓名、地址,並蓋章。收件人,寫雇主正式名稱(例如: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地址。
- 我建議,內容這樣寫比較好: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
- 不用明確寫出雇主違法之事由。
- 存證信函一式三份,到郵局櫃台以雙掛號寄出。記住,終止契約之效力,是以存證信函到達對方時,才發生。
- 以雙掛號寄出存證信函時,須在信封背面貼上如明信片般的回執。郵差會在將雙掛號信件送達給收件人後,將回執寄回給寄件人。這張回執,務必保留,這可以做為收件人有收到雙掛號郵件的證據。
- 如果是同時有多位勞工要終止契約,存證信函寄件人處應由一人做為代表,並在存證信函內容中寫下所有人的名字。存證信函的內容,我建議這樣寫:因貴公司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訂各款之情形,某甲、某乙、某丙(以上三人皆有授權本人發此封存證信函)以及本人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請貴公司給付資遣費。
為什麼不要明確寫出雇主的違法事由呢?因為法律並未要求!而且,發生勞資糾紛後,勞工經常會在事後發現雇主還有其他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之事由。所以,不要明確寫出雇主某特定違法事由,免得事後被綁住,而無法再主張後來發現的其他違規事由。最高法院就此也有裁判表示,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裁判要旨: (法官:曾桂香、劉延村、劉福聲、黃秀得、顏南全)
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上開規定可知,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時,並無須將其據以終止之具體事由(如雇主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情節、並如何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告知雇主,且亦不以書面為之為必要,勞工如認為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時,自得僅以言詞表明終止契約之意,縱其未於終止契約時表明其具體理由,亦非謂此等理由不能作為審究勞工終止契約是否合法之依據。
其實,勞工即使是以寫辭職書、辭呈的方式,也可以。但辭職理由要寫下據以終止的具體事由;當然,如果是寫因為雇主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那更好。千萬不能因為客氣或受主管勸諭,而寫另謀高就、個人因素之類的,不然法官是不會認為是依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不過,以這種方式終止契約的缺點,在於自己手上可能沒有正本,萬一雇主矢口否認有收到,那就麻煩了。所以,還是以存證信函終止契約的方式,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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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我本身從事課輔工作,但因就業之前已與雇主簽訂契約,因此正式上班後一切皆按照雇主之意行事,但沒想到雇主一直增加工作量(多到作不完,每天帶回家作,還是作不完,連睡覺的時間都不足),身心非常疲憊,曾向雇主反應,但雇主不但責備之至且認為我努力不足,沒有用心,爾後還依契約上一條約定(即乙方無條件接受甲方一切的要求.薪資.上班時間.監控等等.....),可是超時加班並無加班費且每月薪資條上扣款事頊由雇主決定,因此每月不曉得當月可能又會有什麼名目被扣錢,壓力大到常到醫院急診(急性筋膜炎之類),已口頭提出辭職(因身體不適),因此雇主又另刊登廣告徵人,但領薪時卻將刊登人事的成本算到薪水裡,而且還口出惡言,說到最後所有事情都錯在我身上(即使是雇主本身也有錯),我要為這些過錯負責(當然免不了可能就是又扣錢),上班時若雇主看不慣的事情,也會破口大駡,駡到人的自尊心一點都沒有,連自己的家人也被駡在內(例:妳的孩子也跟妳一樣...),上班時時都得提心吊擔,因為不知何時會被駡或又有什麼事發生,精神都非常緊繃,且已照雇主的指示作,雇主仍覺得不滿意,且無解釋反駁的機會,我曾經詢問免費的法律顧問,當雇主罵員工時,可否自己私下錄音,再拿錄音去舉證?雇主在工作地方有裝錄影設備.請幫我!!謝謝你!
您真的要挺身而出維護自己的權利,雇主與您簽訂的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契約,是違法不生效力的。
我建議您向當地縣市政府檢舉雇主有無故扣薪的事實。另雇主亂罵人,會構成重大侮辱。
您可以據此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費。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您若有錄得雇主侮辱人的錄音,可據以提起刑事公然侮辱罪之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